试析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磋商程序.doc

试析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磋商程序.doc

ID:15052932

大小:30.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8-01

试析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磋商程序.doc_第1页
试析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磋商程序.doc_第2页
试析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磋商程序.doc_第3页
试析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磋商程序.doc_第4页
资源描述:

《试析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磋商程序.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试析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磋商程序应当说,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始于争端解决谅解(DSU)所规定的磋商。这种磋商是DSU中的第一个程序,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和实质性要求,并且是设立专家组等后续程序的必经阶段。开始这种磋商,双方的争端就置于WTO多边监督之下。因此,这种磋商与两国之间出现贸易问题时所进行的一般磋商或谈判是不同的。WTO协议中,很多都有磋商的规定,但也不同于这种磋商。[1]  一,磋商的时限  磋商请求应由一成员向另一成员作出。实践中,这常常是在各成员驻WTO大使之间进行的。例如,200

2、2年3月7日,欧盟大使致函美国大使,要求就美国于3月5日宣布的钢铁进口限制措施举行磋商。  磋商请求所针对的成员,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天内作出答复,并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进行磋商。但双方可另行商定进行磋商的时限。[2]  如对方未在10天内作出答复,或者未在30天或商定的时间内进行磋商,则请求磋商的成员就可直接开始申请设立专家组。  如在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天内,磋商未能解决争端,则起诉方可以申请设立专家组。也就是说,磋商的最长期限为60天,从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算。在两种情况下,起诉方可

3、以不必等到60天结束,就可以申请设立专家组。第一种情况,是磋商各方共同认为磋商已不能解决争端。第二种情况,是案件涉及紧急问题,例如有关货物是容易腐烂的。在这种情况下,各成员应在10天内进行磋商,20天内解决争端,否则就可以申请设立专家组。  值得注意的是,60天磋商达不成协议,起诉方就可以申请设立专家组,这是给起诉方一种“诉权”。起诉方完全可以在60天过后继续与对方进行磋商。事实上,有些磋商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例如美国与韩国之间关于农产品进入韩国的检验要求的磋商从1995年4月6日提出,至2002年3月仍未宣

4、布结束今仍在进行。另外,即使起诉方不愿在60天结束后继续磋商,也并不意味着60天期限一过,起诉方就立即提出设立专家组的申请。实践中,起诉方常常需要一段时间,根据磋商中得到的信息和争执的问题,准备起诉的材料,以准确全面地表述自己的诉讼请求。  二,磋商请求的要求4  磋商请求应由请求磋商的成员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SB)及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常常与磋商请求同时发出。例如,欧盟磋商请求涉及的是美国对进口钢铁采取保障措施的问题,那么欧盟就应当将该请求通知DSB及货物贸易理事会和保障措施委员会。前述欧盟大使的函就分别抄

5、送了DSB、货物贸易理事会和保障措施委员会的主席。  磋商请求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说明提出请求的理由,包括确认所争论的措施,以及指出法律依据。“措施”应是被诉方采取的,且请求方认为正在对其根据有关协定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具体措施。[3]“法律依据”,常常是引起争议的措施所违反的具体协议条文。磋商请求的函虽然比较简单,不要求象设立专家组的请求那样详尽的分析和说理,但必须指明争议所涉及的措施和提供法律依据这两个要件,与设立专家组请求的要件是相同的。我们虽然不能说,磋商请求函中未涉及的事项,磋商就不能讨论

6、,但WTO的实践表明,磋商中未涉及的事项,专家组就很难审理。[4]因为被诉方可能会说,磋商是设立专家组的必经程序,如果在磋商中未提出所有的问题,那么就是规避这个程序,而这对被诉方是不公平的,剥夺了它享受公正程序的权利,也不符合DSU中磋商应“真诚”(ingoodfaith)进行的规定。[5]鉴于磋商请求对后续程序的重要性,加之在磋商之前很难准确描述有关措施和法律依据,磋商请求常常被写得很宽泛,以尽量涵盖所有可能的问题。毕竟,删除容易增加难。  前述欧盟大使的函就明确提出,根据DSU第4条、GATT1994第2

7、2条第1款和《保障措施协定》第14条,要求与美国进行磋商。磋商的事项,是美国与2002年3月5日宣布的对某些进口钢铁产品提高关税的决定。欧盟认为,这些决定在10个方面违反了美国在《保障措施协定》和GATT1994中的义务。  三,磋商的方式:单独磋商和共同磋商  单独磋商是一方独自提出与另一方进行磋商,即磋商只在两个成员之间进行。  共同磋商是多个成员与一成员磋商。一成员采取的某项措施,可能会影响到几个成员的利益,因此几个成员可能都会要求与该成员进行磋商。这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几个成员分别或联合提出磋商

8、请求,而磋商共同举行。另一种是加入其他成员已经提出的磋商。在前一种情况下,几个请求方常常会事先协调立场,分工合作,“一致对外”。在后一种这种情况下,请求加入的成员必须在其他成员的磋商请求散发之日起10天内,将其参加磋商的愿望通知进行磋商的成员和DSB.此处的“散发”,是指DSB以WTO文件的形式发放。DSB在收到磋商请求的通知后,往往是过一段时间才正式发放。例如,1996年10月14日,DSB散发了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