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秦政〔2006〕17号,200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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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皇岛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秦政〔2006〕17号(2006年12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2004]37号)和《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函[2005]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推进我市城市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第三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原

2、则:(一)为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完全履行缴费义务为前提;(四)资金来源由参保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第四条2006年1月1日以后,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土地被依法征用的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养老保险对象第五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范围:(一)被征用土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三)被征地

3、时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以上;(四)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六条被征地农民按个人承包土地被征用情况,分为土地被全部征用和土地被部分征用两种。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农民直接列入保险范围,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农民,首次被征地时列入保险范围,缴纳当次应缴养老保险费,以后按每次被征地的情况,分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单位。具体参保人员名单,按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经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4、)负责核准后,报县(区)政府、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批准。第八条村(居)委会依据批准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签定有关委托书和协议。第三章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5第九条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参保个人缴纳一部分、集体补助一部分、政府承担一部分的原则筹集。筹资额度按参保人达到养老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后,养老金待遇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筹资比例按参保个人缴纳部分为筹资额的30%、集体补助部分为筹资额的

5、40%、政府承担部分为筹资额的30%分担。第十条男年满16—60周岁、女年满16—55周岁的参保人,缴费年限为18年。参保人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每超过一周岁,缴费年限减少一年,但缴费年限最低为5年。第十一条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为缴费时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十二条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参保人,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缴费年限×12个月。第十三条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参保人,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缴费年限×12个月×个人承包土地当次被征用的比例。个人承包土

6、地当次被征用的比例(以下简称:被征地比例)=个人当次被征地面积(亩数)÷首次参保前个人承包土地面积(亩数)×100%。养老保险费在每次征地时按当次被征地比例即时缴纳。同一人分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逐次记录,合并计算。第十四条个人缴纳部分,从个人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不足部分,由参保人自筹资金缴纳。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人员和土地被全部征用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必须一次性缴清,其他人员原则上一次性缴清。对达到养老年龄时,未按规定缴清的,将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退还个人,同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第十

7、五条集体补助部分,从集体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不足部分,从集体经济收入中解决,一次性缴清。第十六条政府承担部分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由县、区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缴纳。城市区(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的政府承担部分,市、区政府按土地出让金分成比例分担。对以划拨方式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含代征用地部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政府承担部分,由用地单位负担,纳入用地成本。在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时,一次性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缴清。政府承担部分,属于土地被全部征用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

8、其以上的参保人员,必须一次性缴清;其他参保人员,可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测算,作出预算分次缴纳。第十七条城市区、开发区和各县分别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化解本级参保人的养老金调整风险和长寿风险。第十八条风险基金的筹集,按每征用一亩农用地,提取6000元的标准筹集。风险基金由当地政府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5对以划拨方式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含代征用地部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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