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期末考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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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1.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2.民事诉讼法:调整人民法院、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诉讼参加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4.诉权: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5.给付之诉:请求对方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及行为给付(作为和不作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

2、之诉6.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存在或不存在之诉——积极确认之诉和消极确认之诉7.形成之诉:利用法院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之诉8.反诉:在本诉的诉讼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要件:(1)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2)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3)与本诉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9.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空间的范围,即整个中国领域,包括中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10.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

3、其他组织。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2)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院和当事人之间——案件的客观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 法院和检察院——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案件的客观事实 当事人之间——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案件的客观事实 (3)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1711.诉的要素: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原告与被告(2)客体: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4、3)原因:案件实体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如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和民事纠纷事实(如被告违约)二、1.合议制度:又称合议制,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2.同等与对等原则:(1)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2)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3.回避制度: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形是,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活

5、动的制度法定原因:(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4.不公开审理的案件:(1)法定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5.调解是适用于除执行程序之外的必经程序三、1.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条件:(1)提出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2.移送管辖:已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6、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即可将案件移送给其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3.移送管辖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受诉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了该案件,17(2)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是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在先立案了;(3)受诉人民法院认为接受案件移送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移送管辖的例外:(1)受移送的法院即使认为本院对移送来的案件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移送到其他法院,而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3)根据管辖权恒定原则,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起诉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

7、。移送管辖的程序问题:只能移送一次。4.管辖权的转移: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区别 移送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1)前提不同 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 (2)对象不同 移送的是案件 转移的是管辖权 (3)法院不同 从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到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级别不同 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不排除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 上下级法院之间 (5)作用不同 纠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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