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刑事技术对州县犯罪侦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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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卷第3期2008年6月政法学刊JournalofPoliticalScienceandLawVoI_25No.3Jun.2008论清代刑事技术对州县犯罪侦查的影响陈口超(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重庆400031)[摘要】中国清代州县司法举足轻重,然而刑事技术发展水平及法律的统一规定造就了案件犯罪侦查方式的固化:并且刑事技术承担主体的分工产生了州县官与仵作的权力冲突与博弈;加之刑事技术发掘犯罪信息的有限很大程度阐释了州县官对口供的需求.由此可以理解,清代州县官案件认知水平的偏低导致人们把事实认知的问题转化为道德评判的问题,尽管中国很早废除了神判,然而把清官神圣化的心理意识贯彻历史始终.[关键词]清代;刑事技术;犯罪侦查;事实认知[中图分类号]DF795[文献标识~i-q]A[文章编号]1009—3745(2008)03—0065—05清朝州县衙门几乎处理所有的刑事案件(但官员犯罪不在州县官审理之列.官员犯罪,要奏请皇帝参劾,并且由”臬司主稿,会同藩司审勘”,府州县无由过问).《大清律例》规定:”军民人等遇有冤抑之事,应先赴州县衙门具控”.若州县官拒绝受理控诉,或其判决不公之时,人们方能越级诉讼.否则,即便越过州县向上级指控”得实”,亦要笞五十.州县官审理的刑事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理案件”,笞杖轻罪,审理完毕之后有最终的判决权;一类是”审转案件”,就是命,盗,”逃人”,”邪教”,”光棍”之类的严重犯罪,州县官审理完毕之后,再”通祥”各上司,并押送人犯.在”通祥”中,州县官应该根据《大清律例》进行”拟罪”,尽管其不发生最终的裁判效力.州县官在刑事司法中的中流砥柱作用决定了研究刑事技术与州县犯罪侦查之间实际运作,学理就非常重要.一,清代刑事技术水平与发现犯罪信息的能力古代技术中的法医学发展较早,比较系统,可其致命弱点是仅进行尸表检验,不准解剖.不准尸体解剖,一般认为是古代礼教所致,即儒家”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的忠孝思想,加之”医乃仁术”之观念.若进行解剖,要受舆论谴责,直到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颁布的《大学堂章程》还指出:”在国外尚有解剖学,组织学,中国风俗,礼教不同,不能强求,但以模型解剖之可也.”且中国古代法医学,多出于经验,不强究学理.其它指纹,足迹,笔迹在浩瀚的历史资料中有零星记载.但几乎:是个人智慧与经验的展现,此种状况到清末民初方才逐日改观.刑事技术是探知未知犯罪人信息的有力手段,然而它在古代社会错误地认定很多因果联系,并几乎被整个社会所分享.清末民初,以现代法医学为认知方式的学者们对中国古代刑事技术之权威着作《洗冤录》进行了验证与批评如现代法医学奠基人林几教授(1897—1951年)指出:”按吾华《洗冤录》旧法:谓取净水从头骨后下方之枕骨大孔细细斟灌.如能自鼻窍流出泥沙,便是生前溺死之证.经本人多次实验,此法诚不可靠.凡腐败已行骨化之尸体,鼻软部已经消失者,在鼻甲解部极易窜藏泥土.且生人之鼻孔后部,亦往往容有少量泥垢.故由枕骨大孔冲水,而自鼻孔流出泥沙,安足视为死前吸进溺死液之根据.”其它还有许多关于法医学知识错误…古代刑事技术的另一特征是法定化.明清以降,专制集权登峰造极,刑事技术内容被法令格式化,标准化,使之成为不可更改的知识,真理.固然这便利于统一分歧,对于没有技术基础的州县官与文化不[收稿日期]2008—04—05[作者简介]陈如超(1980一),男,四川中江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教师,西南政法大学2006级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刑事侦查学研究.65高的忤作来说,操作起来要容易一些,也便于州县官与幕友对忤作检验,书吏记载监督.但这种制度真正的问题在于将前人经验的积累变成了不可更改的真理,湮没了忤作与州县官的创造性.这种技术知识的统一性,巩固,确定了君权在帝国领域的无处不在.然而通过权力运送专业知识寻求真理,实际适得其反,州县官与忤作对实践削足适履,技术检验大多形式化,以满足法条要求.加之技术知识的法令化是绝对性权力与垄断性知识所固有的管理形式,清王朝为了有效管辖偌大的国土,重视对州县官权力的分化.这是一种统治艺术.治国者们或许知道,一个法律制度若要运转良好,总是涉及到真理和稳定之间的利益交换.技术的法定虽然减少了创造的活力,真理的放弃,但它却有助于法律责任的稳定,政令的统一,中央的集权.于是州县官把服从僵化的技术当作是普遍遵守的价值标准,服从本身变成终极目标,而不是对案件客观事实真相的执着追求.加之清朝整个社会认知范式的同质(由于技术知识的法定规范与专业垄断造就的)与水平的低下,尽管刑事技术存在很多虚假的因果关系,却几乎无力对之提出挑战.清代着名法医学者许链在其《洗冤录祥义》中对人体部位和骨骼形态,名称有许多新的发现,经其”祥加考究,与今检案不甚相符”;但同时又指出:”图格系部颁之件,遇有检案仍当遵守以为法式.至有不符之处,即须祥晰声明,免致驳诘,且以杜绝尸亲讼师执有成书,故意刁难之弊.”E3_1s专业人员尚如此,州县官,仵作,幕友与一般普通民众就可想而知.因此刑事技术检验获取的信息有时就不可靠,但它们却是清朝州县刑事程序事实认知的基础二,清朝刑事技术承担者的分工对州县侦查程序运作的影响(一)掌握刑事技术的主体刑事技术是由人来操作的,在清朝地方政府中拥有刑事技术的人员主要有州县官,仵作与刑名幕友.理论上州县官应该熟悉相应的刑事技术,但大多官员科考出身.而清代的考试虽有制义,论,策,诏,诰,表,判,诗等项,用来测试考生各种知识.但事实上除了制义,策论之外,其它几项时设时停,其中最受忽视的大约就是法学.到清代中叶,这一项考试也被取消了.清代官员的法学知识,刑事技术知识,大多得自在职历练.因这种历练随人际遇而异,没有一定的方式,内容和进度,所得成果也难预期.他只能66通过尝试和犯错来学习自己的工作技能,这耗日持久.E31m忤作是技术的主要承担者.司法检验的工作非常辛苦,且要求具备专门的知识,因而在清代司法检验工作一般由州县里定额设置的检验差役——忤作来承担.关于忤作的编制定额,清雍正六年定例规定:大县额设三名,中县额设两名,小县额设一名.此外,清例还规定各州县须在额设忤作之外”再募一,二人,令其跟随学习,预备顶补”.E41”m事实上,1740年皇帝的一道诏书指出,忤作的雇佣并无定规;有的州县根本没有忤作,常常在需要勘验时从别的州县借调.对于忤作的培养,雍正六年定例:每名忤作”发《洗冤录》一部,选委明白刑书一人,与忤作逐细讲解”.然而,忤作与捕役,皂隶,门子等一系列衙役,在法律上将其列为”贱民”,其地位相当于妓女,戏子,奴婢.与别的”贱民”一样,他们是”负权利”阶层.他们被禁止参加科举考试及进入官场.法律规定他们中的任何人参加科举考试或谋求官衔者都将受到斥退并杖100的惩罚.他们的子孙也同样被剥夺权利.忤作的工作非常重要,社会地位地下,收入微薄,因此难以吸收有才智之人从事该工作.刑名幕友.清代官员的知识背景决定了州县官要使整个行政机制正常的运转起来,缓解官员们行政经验,法律知识的不足,他们必须要有幕友的帮助.作幕友之人一般是失意士子,或者已经入学,或乡,会试中式,甚至已任官职之人,学幕全凭师徒相授.幕友学习的法律驳杂,包括法规(大清会典及大清会典事例,各部院则例,律例,地方法令),整理诠释律例的书籍,判例,与地方政府刑钱事务有关的书籍,幕友处理刑钱事务的经验和心得的书籍,其它有关政治,经济,历史的书籍.有关刑事技术的书籍.是刑部颁布的《洗冤录》及各种补注,诠释本.清末名幕陈天锡专门提到《洗冤录》是幕友必读的刑事技术书籍,”若非悉心考究,将至茫无依傍,手足无措”.但刑名幕友不进行现场勘查,对刑事技术的研习靠书本知识而非实践;在州县官审判时不出庭临讯,大多是靠书面阅卷.(二)刑事技术分工对侦查程序的影响对尸体的检验,州县官必须亲临犯罪现场.因为“地方官担利害,莫如验尸.盖尸一入棺,稍有游移翻供,便须开检.检验不实,即干吏议,或致罪有出入,便不止于褫职”.尽管有经验的官员警告州县官们不要躲避尸体发出的可恶气味,应亲自动手检验.将被指认的凶器与伤处对照,以确保忤作报告是正确的.然而,据记述,许多州县官都力图避免接触尸体.只是坐在远远的棚子里,而将检验完全交给忤作.他们仅仅根据忤作所报称的检验发现逐一登记在表格上.然后要求忤作签押,具结保住没有疏漏和虚伪之事.对盗贼案,州县官本应勘验,没有亲自现场勘验将撤职,迟延勘查也要处罚,实际上州县官并不照办,往往只让事主报来失单.这不仅因为勘验尸体为士人所不齿,更在于州县官基本技术知识的缺乏因而尽管帝国法律对州县官责任规定非常严密,苛刻,但是上级官吏很难获取他们违规的信息,或许知道也会认可实践中的潜规则.而这种文本与实践之间的巨大落差即便是在现今的中国,也触目可见.这是文化心理的遗传,因而现在改革此起彼伏,但更重要的是如何落实制度的运行.清代技术检验人员分工不合理.其尸体检验仅是尸表检验.无需具有专门医学知识的医生参与(除一些活体检验),这也就是中国古代法医学着作基本是检验官吏所着的缘由.官员熟悉技术毕竟少数,其负检验职责并不是根据其对技术的熟悉程度而定,是法令的被迫执行.这势必造成推脱检验,延误检验,不亲临视,不定要害致命因等一系列弊端.而忤作任重而役践,技术含量要求高而文化不高,要用其工作而又不敢信任(因其篡改,虚报).但忤作能够在中国存在数千年,与法律制度维护尸表检验要求一致的.同时,中国古代的财政无力于建立专门的人员与机构进行技术的发展,不仅仅是观念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在一个农耕社会没有剩余的财力,所以忤作的薪酬非常低廉,他们必须靠陋规甚至贪赃生存.“经济剩余与专业分工的非匹配性直接导致地方官员职能履行的泛化……非专业化的官员很难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激励去积累,发展与案件侦破有关的专门性知识,并在基于专业分工优势的基础上为生长营造独立的空间,以形成可以编码化的,交流起来成本不高的已逝事实探知导则”.l7]1另外技术的单一化(基本是法医学),法定化(清朝法律强制规定)并不需要从业人员的学科分工,从而不会导致更细致,更复杂的如现代社会被认为是”正当”的司法程序.复杂,严格的程序只能是社会分工和知识累积的产物,而如果没有复杂严格的程序也许只会令人更混乱,使人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甚至出现更大的冤案.Elo3”所以在清朝的勘验中.不可能发展出现代法制的法官与鉴定人职能分立的制度,也不会吸引和产生真正的技术人员如医生,指纹专家从事勘验.从而必然是州县官的职能泛化,幕友制度的存在,充当忤作资质的拙劣(最初是民众强迫服役的一种方式),这也解释了古人为何盼望包拯,宋慈之类集聪明,谨慎,技术一身的官员.其次,州县官对忤作监控的无力.忤作在技术检验中的作用不可置疑,他拥有专门知识.与州县官相比,一般是后者对技术并不娴熟,所起的把关作用意义不大,尽管他也参与现场勘验.如清人田文镜说州县官”不谙检验之法,遇有人命,不即往验,先差衙役搭尸棚,预备相验什物.种种骚扰,该役既自索差钱,又为忤作刑书串说行贿,官尚未到尸场,而书役已得,安排已定.及至临场相验,官又躲避臭秽,一任忤作混报,增添伤痕,改易部位,甚或以打为磕,以砍为抹,以致伤仗参差,案情混淆.祥驳复验,罪有出入,官不参处,莫不因此而起” ._911忤作与刑名幕友相比在于后者不参与勘验他所拥有的材料是通过忤作与书吏提供的(忤作,刑书地位地下,收入不高,前途无亮,必然利用其拥有知识与话语的权力为获取陋规费甚至贪赃而扭曲勘验发现的真相),尽管他是州县官的私人顾问.一心为官着想,但他并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且”合则留,不合则去”.同时,中国古代刑事技术重实用而不知原理.其特点是经验性,偶然性,非系统性,其习得是师徒相授,这是一种实践理性获得的知识,经验,很难通过书本照本宣科.因而忤作与州县官,幕友的纸上谈兵完全不同.所以即便是清廉的地方官员.如果缺乏基本的审判知识和技能,尤其是刑事科学的技能,就不仅自身无法公道,合理,有效的审理案件,甚至也无法有效的监督,管理忤作;相反会为他们提供”‘寻租”的机会,甚至保护伞.因此,朝廷规定,州县官对忤作虚假不实的勘验报告失察不纠,将罚俸,降级.甚至笞刑所以州县官希望协调,监控忤作的勘验结果,但监控力度不大.结果是州县官(在幕友的帮助下)就会对勘验结论进行选择,剪裁(法医学内容的法令化提供了便利).只要他们遵守《洗冤录》,就无咎无过.这样,利用技术发现的物证不被重视是可以理解的,这些因素相互激荡,导致刑事技术在中国古代的边缘化.三,清代刑事技术:水平导致侦查对口供的依赖费孝通先生对古代断狱过程做了漫画式的描述:”把’犯人’拖上堂,先各打屁股若干板,然后一方面大呼冤枉.父母官用了他’.看相’式的眼光,分出那个’獐头鼠目’,必非好人,重加呵责,逼出供状,结果好恶分辨,冤也伸了,大呼青天.”Elo3这或许略显夸67张,可事实是在中国古代,甚至现代刑事程序对口供是极端依赖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清政府忽略其它证据,《大清律例》及有关档案表明,清代对案件,尤其是命盗重案的勘验是比较重视的.毕竟在犯罪现场,存在很多有价值的物证,书证.不过在清朝刑事技术所塑就的认知范式下.很多证据会视而不见,它们相当于”无”;再则即便忤作,幕友与州县官这些技术的承担者或许知道物证与案件的关联,却没有办法把这种信息给挖掘出来,如同当今明知不同时间形成的笔迹变化绝不一样,但却没有技术能够进行确切时间鉴定一样故而获取犯罪信息的无能或无力必然要求披露信息之责任转嫁给嫌疑人甚至被害人.如果在犯罪发生的时空中没有见证人,州县官通过问接证据来揭露案件事实确实很难,而在当时获取与认定间接证据的刑事技术并不能给予他们有力的支撑.在清朝刑事程序中没有职能的分工,也不存在对抗制,州县官不可能消极中立,他必须查明案件事实.他们认定以往发生的历史事件大多仅能通过常识,经验.在案情简单且存在目击证人的情况下,常识与经验固然可以派上用场.而在很多案件中,尤其是疑难案件中,犯罪人基本是在单方在场或与被害人双方在场,直接的犯罪信息基本难为他人知晓.同时,大多数州县官全靠幕友准备的案情摘要以获得主持庭审的信息.由于预先准备的不充分,不易通过侦查讯问策略有效的对有关信息进行揭露与甄别.尽管在古代的审判中,州县官讯问嫌疑人踌躇难决之时.有时幕友会在幕后适时对他进行建议.但这暴露州县官问案技巧的贫乏,也削弱了他在嫌疑人心中的权威形象.因而,让嫌疑人亲口披露州县官所不知的”私人信息”,当然是非常便利的方式.州县官由于刑事技术知识的缺少而导致事实认定权的放逐.”知识就是权力”,忤作(甚至幕友)拥有知识就有话语权,这会导致他们对州县官无能的蔑视与勘验的恣意妄为.”失之东隅,收之桑榆”.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表,州县官通过公堂这一仪式化的场域,必须重塑权力乃至自己的威信”公堂乃系民人瞻仰之所”,必须肃穆,庄严.升堂情形大致如此:衙役忤作等先行两排站好,招书也备好纸笔.衙役高呼:”大老爷升堂!”或同时敲梆,幕宾,书吏请出州县官坐定,皂隶还要喊”威一武一”,名位”赞威”,以壮声色,原差依吩咐将两造带进大堂跪列.111s国家的权力,实际上更多是州县官的权力通过这种开放的方式向所有人传达出这样的信息:获取口供不仅是查68明事实的手段,更是展现国家威权之仪式,本官事实认定的权力是存在的.而且利用口供重建案件事实不仅经济,而且是没有专门技术的州县官也能上任的.所以在清代的犯罪侦查中,物证不受重视,反而口供是惟一的定案证据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甚至当其它证据已经认定了案件事实时,对口供的需求仍然十分强烈.而且更吊诡的是,州县官居于公权力之边陲地带,其影响比较薄弱.并且其处理的很多事情受当地士绅阶层牵制因而州县官必须展现权力,权力需要让人看得见的方式运作,刑讯逼供不是应该禁绝,而是要经常搏动,所以康熙皇帝一针见血指出:”若百姓不畏大堂,总觉自己有理,讼争定会泛滥.人往往为私利迷惑,争斗遂成无期.半壁江山却无以维持.朕不希望那些诉至大堂的人得到怜悯.应让他们对法律感生厌恶,在长官面前发颤.”同时.清代司法审判的行政属性决定了州县官的审理活动仅对其上级衙门负责,因为州县官自审案件毕竟是少数,并且案件事实的认定并不难.大量需要刑事科学技术的案件都是逐渐送交上级,直至皇帝裁决.上级衙门复核的主要标准就是看有无人犯的认罪口供.这是因为上级距物证,书证等一般证据产生的环境较远.不能恰当理解其对确定案件事实的意义且在州县审判中.利用技术获取的证据本身就少,同时也不可能如当代一样通过相当客观的照像,摄影等固定,保存技术把勘验的证据呈送给上级.没有现代的刑事技术把证据传输上去,勘验或侦讯过程中收集的一般物证仅是为逼取人犯口供之用,定案意义不大.而且在清朝,除州县官的自审案件外,审转案件层层上递.重于笞杖的判决的最后批准来自刑部或皇帝,刑部复查所有由审级机关上报来的案件.古代交通不方便,拥有裁决权的上级部门不可能重新勘验现场,从而无法确证物证的真伪而审转案件犯罪人都会移交提审,通过讯问而核对下级案件事实认定的真伪也很容易,因而重视口供是在情理之中的事四,余论清朝的忤作与幕友学习刑事技术的途径基本方式均是学徒制,是师傅与学徒之间手把手的教诲.他们重视的是刑事技术的实用效果,很少探究内在的学理,也没有动力去探究.因为清朝颁布的《律例馆校正洗冤录》是刑名幕友与忤必须遵从的,几乎没有裁量权.这样本来应该与时俱进之刑事技术反而限定了人们的视野,导致主体思维模式的格式化;同时这种书本上建立起来的关联性长禁锢着人们的心灵,投射于勘验,鉴定对象上就表现为技术的强求,故意歪曲,甚至无中生有的建立其案件事实的虚假的因果关联.长此以往,州县官,幕友,忤作与普通百姓都形成了同质,稳定的认知范式.”人类是其所在社会中特定行为的囚徒,总是不假思索地践行着他们的文化规范.”所以,即便古代的刑事技术在行为与结果之问建立了错误的关联性,它们也会代代相传.但凡在有序社会中,都必须在发案数与侦破量之间保持一种动态平衡.社会的安定程度与普通民众,统治者对州县官处理纠纷能力,从而对错误认知的容忍度相调试的.而且任何社会中犯罪能力总是与侦查能力相互牵制,犯罪手段与侦查手段,刑事技术的发展处于共同竞争之中的.尽管也存在疑难案件,但数量有限,这是因为任何一套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必须大致能够满足人们对其的需求,否则就会崩溃;尤其在中国古代社会,州县官身兼侦查,控诉与审判诸职能,利用权力理论上可以调动一切资源.不过在古代清朝,以刑事技术为中心的案件事实认知能力的不足确实使人们拥有一种清官情结,希望一种凝聚超人道德与智慧的州县官出现,因而案件事实不清是因为你贪而不是认知的无能,从而把案件事实的认知能力转化为道德的要求.所以中国古代存在一种有趣的现象,人们常常把”是与非”的难题转化为”好与坏”的问题.当然历史上这种杰出的清官存在过,他们不仅黯熟时代的刑事技术,更在于非常谨慎,细致,能够非常巧妙而又合理的查明事实,解决纠纷.然而”天才或杰出者总是很少,也由于难于制度化的准确选拔,因此哪怕是最好的司法制度也都主要是,甚至就是,由中等智力和道德水平的人运作的”.何况在清朝,州县官们刑事技术,甚至法律知识的获取基本上都是在职历练的,他们基本依赖忤作的勘验刑书的记载,刑名幕友的分析完成的[参考文献]『I]闰晓君.出土文献与古代司法检验史研究[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5.[2]贾静涛中国古代法医学史[M].北京:群众出版杜,1984[3]张伟仁.清代的法学教育[A¨_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fc1.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4]昊坛.大清律例通考校注[M].马建石,等,校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5]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M].范忠信,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6]汪辉祖.学治臆说[A]郭成伟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7]吴元元.神灵信仰,信息甄别与古代清官断案[J].q-国社会科学,2006,(6).[8]苏力.法律与文学[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9]田文镜.钦颁州县事宜[A].郭成伟.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0]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II]郑秦.清代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2]米尔吉安?R?达马斯卡.比较视野中的证据法[M].吴宏耀,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责任编辑:林衍]TheInfluenceofCriminalTechnologyinQingDynastyonCountyCriminalInvestigationChenRu-chao(SchoolofCriminalInvestigation,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ClqLongqing400031,China)Abstract:ThecountyjudicatureinQingdynastyplayedanimportantrolewhilethedevelopinglevelofcriminaltechnologyandtheunitedprescriptionsoflawmadetheinvestigativemethodsofcrimerigid.Thedivi—sionoflaborincriminaltechnologyresultedintheconflictsbetweencountygovernorsandcoroners.Therefore,thecountygovernorslowcognitivelevelcausedthetransferfromcognitiveissuetotheissueofmoraljudgment.AlthoughdivinejudgmentwasabolishedinancientChina,thegovernorSpsychologyof.:sanctificationwasstillel’-fectiveinthewholeprocedureinQingdynasty.Keywords:Qingdynasty;criminaltechnology;criminalinvestigation;factualcognition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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