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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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研究[字体:大中小]论文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性,其人合性的特点决定了对股东转让出资应进行限制,这是保障公司股东的稳定性和公司健康运行所不可缺少的。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和程序做出了规定,但规定比较简略,不够明确和具体,这必然会影响到部分股东的正当权,甚至于公司健康有序的发展。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常因立法的欠缺,不能真正保护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正常的运行。本文,作者对股权转让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了剖析,并比照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分析了问题的症结,借鉴了国外的退股权等相关法律制度,针对不同情况下

2、股权转让可能遇到的障碍,及股权转让过程中具体的程序步骤,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全文约12300字。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退股权  一、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实践中面临的困境  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依法组成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形式。它作为公司的一种除具有公司的一般特征外,还有其独有特征,其中很重要的在于其兼有人合与资合的性质。它本质上是资合公司,但它的建立又以股东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因而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色彩,这就使得股东间的相

3、互信任和股东的稳定对公司至关重要。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性质,各国公司法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转让做了特殊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35、36条也做了相关规定,但实践表明,我国公司法还存在许多的弊端及疏漏。  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使得控股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绝对的的权利,公司的计划决议几乎都由其控制,小股东面临大股东专横跋扈的行为时,常无有效的制止措施。而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方面的消极作为,更助长了大股东的气焰。小股东只能承受这种欺压,或是“转股走人”,不能实现其最初合作经营公司、获得预期收入的目标。股东向有限公司投资就意味着步入了单

4、行线[1],虽取得了股权却失去了更大的资产自主权。当大股东在公司滥权时,小股东无法维权;即便依赖救济途径来维权,也只能在规定的条件、方式下进行,结果不一定能真正维护好其权益,法院也往往以“法律依据不足”为由不予支持。(加案例在注释说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维持原则要求股东不得通过从公司抽回股本的方式变现其投资。此情况下转让出资成为一种普遍采用的解决方案,使小股东从被欺压状态中解放出来。  出资转让通常有两种情形: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股东出资转让的实质也就是股权转让[2].对内转让指将股权转让公司的其他股东,这既不会影响到公司的资合性质也

5、不会造成人合的矛盾,因此公司法对此无限制,只要转让方和受让方就转让的比例、价格、时间等事项达成协议即可,其他股东无权干涉。对外转让是指将股权转让给非股东方,这虽然不会影响公司的资本总额,但是我们不能保证原股东会欣然接受新股东的加入,股东间的高度信赖关系不一定存在,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所以公司法对对外转让进行了较多的规范和制约。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对于此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理解。一种认为,有限公司股东向

6、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如果未达到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时,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有义务购买此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此理解下该转让必定能够实现,或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或转让给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另一种观点认为,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不得转让。照此理解,在达到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前提下,不同意的股东或者购买该出资,或者视为同意转让。若未过半数,则股权对外转让不能,如原股东也不愿购买,则股权转让行不通,而减资程序通常也难以启动,那么此时股东真的步入单行线。这会严重影响股东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公司的

7、发展。所以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不过在此观点下仍存在另一个小问题,公司法规定:对外转让须经1/2的股东同意,可是在第一种理解下,通常有两种结果:1、出资转让即便不经过1/2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结果为不同意转让的股东购买其股权;2、若是通过则可以向股东外的人进行转让,转让时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所以或者是原股东不同意转让而自己购买,或者是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仍有优先购买权,所以这里对通过表决权股东人数的比例要求,并没有实在的意义也就无存在的价值。所以笔者建议将此条改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须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不同意转让

8、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另外,很多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了限制,如规定:股权转让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也给法院提出了新的难题。  (二)我国现行的司法救济手段及其不足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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