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222-1985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基本技术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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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部标准SB222—85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基本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加工机械设计与制造。1食品机械(以下简称产品)应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2产品应备有保证使用性能所必须的附件和专用工具,应保证连接部份和使用性能的互换性。附件和专用工具的品种数量应列入产品说明书或装箱单。3易损件必须保证互换性,并由制造厂负责按价供应。4产品到达用户后半年内,确因制造装配或零、部件质量不良而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给予免费修理或更换零、部件。5产品的卫生条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章的规定。6产品中

2、与食品原料直接接触的零、部件表面应平整光滑,并便于清洗。避免易于积贮食品原料或残渣的死角。对于清洗时要拆装的零、部件要便于拆装。应防止清洗水流入电机及电器装置中。7产品中的机械润滑油不得流入食品,食品原料不得进入轴承、齿轮或其他传动部分。8产品中与食品或食品原料直接接触的零部件材料。8.1产品中与食品或食品原料直接接触的零、部件不得采用有损健康的材料制造。8.2凡在机械工作时,较长时间与某固定容积的食品原料相接触的零、部件,如蒸煮罐、容器等,应采用不锈钢或经卫生检验部门证明是无毒无害的材料、涂料制造。在受力较小的情况下,可采用镀铬件,但

3、镀层质量应可靠。8.3凡是在食品加工过程中,长时间与某固定容积的食品原料剧烈摩擦的零部件,例如搅拌器及其容器等,不得用铝或铝合金制造。8.4与食品或食品原料接触的铝或铝合金材料,其砷、镉、铅的含量应各不大于0.01%。8.5凡在与食品原料接触过程中受力大,易于变形或剧烈摩擦的零、部件,不得镀装饰铬,以免镀层剥落。8.6凡是与食品接触的钢铁或铜制件,应有防锈措施,或具有防锈的环境条件。8.7凡是与食品接触的部分不得采用镀锌件。9裸露在外部的传动部分、刀刃及其他旋转件(工作部分除外),应加防护装置。10产品中手动和点动运转部分应与机动运转有

4、互锁装置或手动摇把自动脱开装置。11产品根据其工作条件和环境应具有防火、防爆、防漏电、接地等安全装置。12产品上应有适用于润滑、操作、调整和安全的各种标志或指示牌。规定回转方向的回转件,应有表明旋转方向的箭头符号。标志与指示牌应醒目、清晰、持久。13压力容器生产应遵守劳动部有关规定。非压力容器生产应遵守SB226—85《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焊接、铆接件技术要求》的规定。14产品应外形美观,涂浅色漆。外露不需涂漆的钢铁制件应镀铬或发黑、发蓝,以防生锈。15电镀件的质量应符合WS2-1-73《金属制件的镀层分类技术条件》中的有关规定。16皮

5、带传动应按GB1171-74《三角胶带(试行)》选择皮带的型号及长度,采用合适的预紧力,并有皮带松紧调节装置。17产品应尽量采用标准件和通用件,以减少产品设计与制造的工作量。18产品应按国家标准或机械工业部标准选用标准件。并按GB2822-81《标准尺寸》确定零件的基本尺寸。19产品中零、部件的各种公差及零、部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现行的机械工业部标准。对于新颁布的上述标准,允许按国家或有关方面规定的时间过渡。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商业部科技司提出,由北京市服务机械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杭州商学院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大

6、钟。本标准委托杭州商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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