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225-1985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铸件技术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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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部标准SB225—85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铸件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食品机械的铸件。1铸件除符合图样和工艺文件的规定外,并须符合本标准。2铸造用木模的精度等级不得低于JB/Z85—65《铸造用木模等级及技术条件》不所规定的最低精度等级。3灰铸铁铸件按图样规定牌号应符合GB976—67《灰铁铸件分类及技术条件》的规定。4球墨铸铁件按图样规定牌号应符合GB1348—78《球墨铸铁件分类及技术条件》的规定。5可锻铸铁件按图样规定牌号应符合GB978—67《可锻铸铁件分类及技术条件》的规定。6炭素钢铸件按图样规定牌号应符合GB979—67《炭素钢铸件分类及技术条件》的

2、规定。7铝合金铸件按图样规定牌号应符合GB1173—74《铸造铝合金》的规定。8铜合金铸件按图样规定牌号应符合GB1176—74《铸造铜合金》的规定。9不锈钢铸件按图样规定牌号应符合GB1220—75《不锈耐酸钢》的规定。10重要的铸件及大中型铸件必须进行时效处理,并按图样或规定文件进行其他热处理工艺。11铸件应清除浇口、冒口、型砂、芯砂、氧化皮及其他粘附物。清理后表面应平整、无多肉、飞边、结疤、夹砂。12铸件不应有JB302—62《铸件缺陷名称及分类》所列的各种缺陷。但在不影响铸件使用质量的条件下,允许按制造厂规定的文件修补,修补后表面应平整。13铸铁件机械加工余量、尺寸公

3、差和重量偏差按JB2854—80确定。14铸件不加工表面的未注公差尺寸按GB1804—79《公差与配合未注公差的极限偏差》中IT17确定公差值。15食品机械铸件要求15.1凡接触食品(包括原材料——以下省略)的铸件,应平整、光滑、无死角,易于清洗,保证食品卫生。15.2易锈铸件,凡接触食品的,均应采取不锈钢制造或采取防锈措施。15.3经机加工钢、铁铸件表面,接触食品或做外形的部件,均应采取措施,但不得用有毒物质接触食品,涂、镀层应牢固可靠。15.4食品机械中,铸造容器(包括齿轮箱),不得有砂眼、缩孔、裂纹、缺肉及本标准第11章、第12章所列各种缺陷。16铸件机械性能试验规定1

4、6.1铸件材料牌号在HT15—33以下,不作性能试验。HT20—40及HT25—47应抽查随炉试样的抗弯强度。HT30—54以上,应逐炉检查试样的抗弯强度。试验方法,按GB977—67《灰铸铁件机械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16.2球墨铸铁件,可锻铸铁件,应逐包检查试样的抗弯强度。试样毛坯,分别按GB1348—78《球墨铸铁试样》及GB978—67《可锻铸铁试样》规定制备,并与铸件同炉进行热处理。如试验不合格,允许将备用试样随同铸件重新热处理后试验。试验方法均按GB228—76《金属拉力试验法》的规定进行。16.3非承载有色金属铸件不作机械性能试验。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商业部科

5、技司提出,由北京市服务机械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杭州商学院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大仲。本标准委托杭州商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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