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府办发〔201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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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忠府办发〔2016〕28号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忠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0日—9—忠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修订)第一条为进一步营造全民招商氛围,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扩大招商引资规模,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第二条奖励对象凡成功从忠县外引进投资者来县内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忠县产业导向投资项目的县内外机构、单位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引资人)。

2、引资人由外来投资者确定认可。第三条奖励条件凡申请政府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引进投资方与县人民政府签约并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项目。(二)项目符合国家和重庆市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三)引进项目系县外到忠县新建项目,或县内企业新建原产业以外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政府投入类项目以及融资代建类项目、BT、BOT、PPP模式项目。(四)引进资金系非财政性资金和捐赠类资金。(五)引进项目已实质性开工建设。—9—(六)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第四条奖励范围及标准(一)引进上一年度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

3、、全国行业龙头企业、国家驰名商标企业及大中型国有控股企业到县内投资兴办项目的,按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的3‰一次性计发招商信息奖金(引资人为自然人,下同)和工作经费(引资人为县内外机构、单位,下同)。(二)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按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的2‰一次性计发招商信息奖金和工作经费。(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在项目实质性开工后一次性奖励给招商信息提供者信息奖金3万元。(四)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

4、的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在项目实质性开工后一次性奖励给招商信息提供者信息奖金2万元。(五)引进企业总部、销售结算中心、经营性分支机构入驻忠县,年纳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第一年度缴纳税金县级财政实得部分5%的额度一次性计发招商信息奖金和工作经费。—9—(六)引进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按计奖金额高者执行,不得重复计奖。单一项目最高引资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七)引进特别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报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确定奖励额度,并直接授予引资人年度“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奖”。(八)同一引进项目,牵线搭桥或提供招商信息者,

5、可分享该项目奖励资金总额的50%作为招商信息奖金;牵头考察洽谈、签订投资合同(协议)的招商对接联系单位可分享该项目奖励资金总额的30%作为招商工作经费,用于项目招商对接工作开支和奖励项目招商对接洽谈有功人员;全程跟踪服务项目建设的服务责任单位可分享该项目奖励资金总额的20%作为服务工作经费,用于项目建设跟踪服务开支和奖励项目建设跟踪服务有功人员。项目招商对接服务单位和建设跟踪服务责任单位为多个的,由相关单位与投资人确定一个单位为主要对接服务单位和建设跟踪服务单位,并牵头分配相应的工作经费。第五条同一引进项目,只奖励一次。引资人属单一县内外机构、单位或自然人的,直接由县内外

6、机构、单位或个人申报领奖。引资者涉及多个机构、单位或自然人的,由共同引资人委托代表(共同引资人出具书面委托书)申报领奖,共同引资人奖励资金比例的分配,由共同引资人自行商定。第六条奖励程序(一)申报—9—领取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实行申报制度。新引进的招商项目实行首报备案确认制,由招商对接联系单位在第一时间填写《忠县招商项目备案确认表》,并报送县发展改革委备案确认。待招商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后60个工作日内,由招商对接联系单位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分别领取并填写《忠县招商引资奖励兑现审批表》《忠县招商引资奖励预领审批表》;项目建成投产后60个工作日内,招商对接联系单位向县发展改革委领取

7、并填写《忠县招商引资奖励兑现审批表》。招商对接联系单位在报送《忠县招商引资奖励预领审批表》时,须向县发展改革委提供以下材料:1.引进招商项目备案确认表;2.引进企业投资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3.引进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4.外来投资者出具的信息提供人确认件原件及复印件;5.招商信息提供者身份证复印件;6.招商信息提供者银行卡号。招商对接联系单位在报送《忠县招商引资奖励兑现审批表》时,须向县发展改革委提供招商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的相关有效凭据复印件。(二)审批县发展改革委收到申报领奖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核,并会同县监察局、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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