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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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从业人员意外伤残团体互助保障计划(2014年5月修订)保障对象第一条凡本市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包括外地来沪务工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作为被保障人,由本人所在单位作为参保人,向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参保本计划。第二条参保人数不能少于参保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75%,从业人员总数在10人以下(包括10人)的单位必须全体参保。外来务工人员参照本条规定参保。参保手续第三条参保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本月或上月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未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单位必须提供能正确反映本单位人数的报表复印件;2、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

2、的《从业人员意外伤残团体互助保障计划投保单》;3、用EXCEL或FOXPRO格式制作的参保职工名单(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的电脑光盘(可不提供打印名单)或U盘(必须提供一式两份打印名册)。为了减少参保单位的工作量和提高参保人员信息的准确率,参保单位在满期后续保时,可从本会网站上下载上期参保名单(本会网址:www.shzbh.org.cn),并在该名单上作本期参保名单的增减后制成电脑光盘或U盘。4、以下的缴费凭证之一:①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贷记凭证或现金解款单的复印件;②单位网上银行付款凭证的打印件。第四条参保单位在起保日10天后不能再为投保时未参保的人员补办参保手续。但参保后新进单

3、位的从业人员,可在进单位后2个月内凭社保“人员转入核定表”或“建立帐户核定表”复印件、劳动或劳务合同,由单位办理参保手续。保障费第五条保障费缴纳标准:每份保障费10元。被保障人在保障有效期内累计最高可参保10份,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包括多个参保单位重复为被保障人参保的份数)。第六条参保单位每次每人的参保份数必须相同。保障期限第七条保障期限为1年。保障期自参保单位向本会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保材料,且经本会同意承保并签发“投保单(代保障单)”的次日零时起至保障期满日的24时止。保障责任第八条每份意外全残保障金或意外身故保障金为3万元。第九条在保障期限内,本会承担下列保障责任

4、:一、意外伤害全残保障1、—4—被保障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计划第十条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并经本会指定医院作出认可全残的鉴定(如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天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时,本会给付意外全残保障金,同时对该被保障人的保障责任终止。2、若被保障人因意外伤害造成本计划第十条所列一项以上的残疾时,本会仅给付其中一项的意外全残保障金。二、意外伤害身故保障被保障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且未向本会领取过意外全残保障金的,本会给付意外身故保障金,同时对该被保障人的保障责任终止。若被保

5、障人在身故之前本会已给付意外全残保障金,则不再给付意外身故保障金。第十条本计划所指意外全残的界定必须达到以下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1);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

6、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除外责任第十一条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障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会不承担保障责任:1、被保障人在参保时不是参保单位的从业人员;2、被保障人在参保之前或保单生

7、效日之前已遭受意外伤害;3、残疾程度鉴定未达到本计划第十条界定的残疾程度;4、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障人的故意杀害、伤害;5、被保障人因疾病及自杀行为;6、被保障人猝死;7、被保障人因精神病所致事故;8、被保障人因犯罪或拒捕行为;9、被保障人因斗殴、醉酒、故意自伤所致事故;10、被保障人因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管制药品所致事故;11、被保障人因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驾驶无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所致事故;12、被保障人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所致事故;13、被保障人因未遵医嘱,私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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