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二)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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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二)社区参保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社区退休人员,适用于2017年使用)保障计划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功能医疗补充保障保障期限1、6月2日起保,保障期限为1年(新退休2个月内首次参保的,保障期限自当月2日起至一周年之内的6月1日止)。2、首次参保或断保后再次参保执行30天免责期。3、在保障期限内只能参保1份,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缴费金额(1)从2016年4月起,新退休一年内首次参保的人员、断保后一年之内再次参保的人员,及续保人员按当年缴费标准267元/人收取。(2)其余社区参保人员:①退休后1

2、年以上、不超过2年的首次参保人员和断保后1年以上、不超过2年的再次参保人员,按534元/人收取。②退休后2年以上首次参保人员和断保后2年以上再次参保人员,按801元/人收取。参保方式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符合参保条件的社区参保对象可携带相关材料,至总工会职工保障互助会各街道(镇)工会服务点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对象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社会退休人员等符合社区参保条件的退休职工。保障责任1、住院治疗;2、按住院标准结算医疗费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3、门诊大病(具体定义见“计划”附则);4、家庭病床治疗。保障利益

3、1、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家庭病床治疗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标准:(1)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该费用的6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附加基金支付范围之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该费用的7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2、门诊大病治疗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标准:分类自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按该费用的5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3、以上两项合计,保障期内累计最高给付4万元。注:此表仅供

4、参考,具体见本会相关保障计划条款,及“社区参保对象”参保相关文件,或上网查询:www.shzbh.org.cn。2016年4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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