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养老保险会议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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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沙坪坝区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会议资料宋颀峰今年5月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7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7〕140号)等农民工养老保险文件,现就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有关问题,借这个机会作个说明:一、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过程中应把握的几个主要问题(一)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保障水平适当、确保待遇发放的原则。基金实行全市统

2、筹、分级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单独立户、专款专用。(二)实施范围及对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具有农村居民户口,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人员均可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三)参保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从用工之月起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我区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统一在区社会保险局公共业务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四)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91、缴费申报用人单位申报本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和农民工工资总额,按照渝府发[20

3、05]111号文件及其相关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同时应提供农民工的农村居民户口复印件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无法提供农村居民户口复印件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的,应提供《参加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情况表》(渝劳社办发〔2007〕140号附件)。2、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我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缴费基数由区社会保险局按文件规定核定,即:农民工养老保险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农民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城乡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

4、数;超过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养老保险费,以本单位属于参保缴费范围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之和乘以10%计缴;农民工个人缴纳农民工养老保险费,以本人缴费基数乘以5%计缴。3、养老保险费征收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按月、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农民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由区社会保险局提出农民工养老保险费月征收计划,提交地税部门按月征收。4、列支渠道用人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五)关于农民工

5、养老保险费是否可以补缴的问题9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2007年6月30日以前在用人单位工作,2007年7月以后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按以下办法进行:2007年7月1日后到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加养老保险期间用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进行补缴;2007年7月1日以前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进行补缴。(六)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1、农民工个人帐户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个人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和支付信息等内容。2、个人账户

6、规模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养老保险后,区社会保险局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4%建立个人帐户,其中,5%为个人缴费部分,9%为用人单位缴费划转部分。剩余的1%作为农民工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农民工养老保险之间转移,帐随人走,基金不动,达龄办理的原则。如转移市外,帐户暂时保管,基金不动,待国家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办法出台后再办理。3、个人帐户的管理9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之间

7、流动,并继续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个人账户资金暂不转移。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继续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予保管,并按规定计算个人账户利息。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含利息)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前出境(含港、澳、台地区)定居或死亡的,由最后一次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

8、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计算办法,比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计算办法执行。(七)农民工养老金给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农民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1、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参加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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