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瑶族自治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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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瑶族自治县安监局行政审批操作规范           大化瑶族自治县安监局编二0一四年七月 42  目  录 一、行政许可项目1.部分安全许可证的核发2.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3.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特种设备和爆破作业人员除外)4.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审批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证)审批6.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核发二、非行政许可项目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备和使用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3.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4.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单位跨省作业(运营)备案42 行政许可项目一、-1部分安全许可证的核发操作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部分安全许可证的核发--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2.性质:行政许可二、审批依据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下放事项实施方案》(一)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42 (二)年产矿石量1万吨及以上的地下开采非煤矿山;设计总库容100万m3及以上的尾矿库;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的企业;非煤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本市辖城区(开发区)除第(一)项以外的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三)县(市)辖区内年产矿石量1万吨以下的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露天矿山;设计总库容小于100万m3的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由县(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决定,报送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证。(四)从事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以及不需要爆破作业可直接铲装的页岩、砂页岩、采砂等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不再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四、行政审批条件42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六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大化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企业:(1)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2)地质勘探单位;(3)采掘施工企业;(4)石油天然气企业。六、申请材料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42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42 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三)、(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45日2.承诺办结时限:39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8-5827979投诉电话:0778-582206542 附件: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45日、承诺办结时限39日)局负责人根据行政审批会议,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2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矿山股(时限27个工作日)承办人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限25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核(限2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局行政审批会议会审(时限10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42 一、-2部分安全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部分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2.性质:行政许可二、审批依据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下放事项实施方案》(一)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设区市辖城区(开发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三)本条第(一)项、(二)项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决定,报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证。42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二章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2.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3.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二)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42 2.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3.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4.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5.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三)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四)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五)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六)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七)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42 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9.变更管理制度;10.应急管理制度;11.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1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18.承包商管理制度;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八)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九)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42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十一)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十二)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十三)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十四)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2.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十五)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五、实施对象和范围42 大化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企业:(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驻桂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六、申请材料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一式三份);(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提交除本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42 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45日2.承诺办结时限:39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8-5821089投诉电话:0771-582206542 附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45日、承诺办结时限39日)局负责人根据行政审批会议,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2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矿山或危化股(时限27日)承办人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限25日)分管领导审核(限2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局行政审批会议会审(时限10日)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42 二、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二)性质:行政许可二、审批依据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8项: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2005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审查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其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的审查和管理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下放事项实施方案》(一)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三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市辖城区(开发区)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证。(二)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证。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规定,申请单位取得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组织机构:113 (1)三级救护队:1.矿山救护队组建1年以上。2.救护中队编制,不少于3个救护小队,每个救护小队不少于9名救护队员。3.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保证有值班小队和待机小队。(2)四级救护队:1.救护队员不少于18人。2.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二)队伍素质:(1)三级救护队:1.队长、副队长应熟悉矿山救护业务,从事矿山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矿山救护工作3年以上,能够佩戴氧气呼吸器。2.矿山救护队配备有技术负责人。3.救护中队队长、副队长的年龄不应超过45岁,救护队员年龄不应超过40周岁。4.经过专业培训,队长、副队长取得资格证,救护队员取得合格证。(2)四级救护队:1.队长、副队长应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具有相应的矿山专业知识,能够佩戴氧气呼吸器。2、经过专业培训,救护队长、副队长取得资格证书,救护队员取得合格证。(三)救护装备:(1)三级救护队:1.所有队员全部配备有氧气呼吸器;2.每个救护中队不少于2辆矿山救护车。3.配置救灾录音电话,移动电话和声能灾区电话。4.配有多参数气体测定仪、高倍数泡沫灭火机。5.配有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等信息设备,设专用电子信箱。(2)四级救护队:1.所有队员全部配备有氧气呼吸器;2.至少有1辆矿山救护车。3.配置救灾录音电话和声能灾区电话。4.配有自动苏生器、灭火器具和气体检测仪器等。(四)基础设施:(1)三级救护队:1.具有值班室、值班、待机休息室并配备相应设施及设备。2.具有会议室、学习室、装备室。3.具有训练场所、训练设施和综合训练器材。4.具有车库、器材库等设施。(2)四级救护队:1.具有值班室、值班休息室。2.具有装备室、战备器材库。3.具有训练场所、训练设施。(五)综合管理:113 三级救护队:1.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统一着装,佩戴矿山救援标志。2.坚持开展标准化达标活动,救护队质量标准化不低于省级。3.坚持参加矿山救援业务训练和技术竞赛。4.救护经费有保障,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有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伤害意外保险。5.坚持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备有服务矿井的有关图纸资料。四级救护队:1.实行准军事化管理,重大活动,统一着装,佩戴矿山救援标志。2.坚持参加矿山救援业务训练。3.救护经费有保障,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有工伤社会保险。4.坚持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备有服务矿井的有关图纸资料。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大化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三、四级矿山救护队六、申请材料根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九条规定,单位申请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资质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二)组织机构及在册人员统计表;(三)参加重大事故抢救与处理的情况简介;(四)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复印件);(五)管理机构和矿山救护管理人员配置的文件(复印件);(六)救护队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有效证书复印件),救护队队员培训考核的情况;(七)矿山救护队的资产、主要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设施的情况。经费主要来源说明;(八)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九)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确认的质量标准化等级。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19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113 咨询电话:0778-5827979投诉电话:0778-5822065附件:1.流程图2.材料样本113 附件: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9个工作日)局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2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矿山股(时限15个工作日)承办人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限13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核(限2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制作证书或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113 申请编号:受理编号:申请时间:受理时间: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书(填写式样)主管机构广西XX矿务局矿山救护队广西XXX矿山救护队申办人张三联系电话139XXXXXXXX填写日期XXXX年X月X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制113 填写说明1.本申请书应当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字迹应清晰、工整。2.申请受理的编号、时间由各级资质认定机关填写。3.申请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矿山救护队,填写矿山救护队名称、矿山救护队情况和矿山救护队自查情况。有主管机构的,填写主管机构的相应内容。4.主管机构、矿山救护队主要负责人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在相应栏目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处签字。113 单位名称广西XXX市XXX矿山救护队负责人姓名张三地址广西XXX市XXX路XX号邮政编码XXXXXXX申请资质等级三级自查情况项目符合资质条件(级别)(一)组织机构三级(二)队伍素质三级(三)救护装备三级(四)基础设施三级(五)综合管理三级矿山救护队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主管机构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矿山救援指挥机构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113 申报材料:(一)矿山救护队资质自查申报表;(二)组织机构及在册人员统计表;(三)参加重大事故抢救与处理情况简介;  (四)规章制度目录清单;(五)矿山救护队负责人(包括队长、副队长、总工程师)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复印件;(六)救护人员参加培训、考核情况登记表及证书复印件;(七)矿山救护队的资产证明、经费主要来源说明,主要救护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设施的现状;(八)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登记表及保单复印件;(九)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认质量标准化等级批复文件复印件。113 (一)矿山救护队资质自查申报表申请资质等级项目资质条件现实状况负责人备注(一)组织机构(二)队伍素质(三)救护装备(四)基础设施(五)综合管理113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行政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2.性质:行政许可二、审批依据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1、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七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下放事项实施方案》:(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以下行政审批事项:1.负责对自治区二级培训机构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审核发证;2.指导铁路、电网公司对所属培训机构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认定。考核合格的,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发证。(二)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以下审批事项:1.委托其负责对市辖区域的三级培训机构(含外来培训机构)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发证;2.委托其负责对本市所辖城区范围除铁路局、电网公司以外所有单位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换证;3.委托其负责办理市辖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资格认定和复审培训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制证、复审、换证。113 (三)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以下行政审批事项:1.委托其负责对本县(市)域的三级培训机构(含外来培训机构)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认定。考核合格的,报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证;2.委托其负责对本县(市)行政区域除铁路局、电网公司以外所有单位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培训,报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复审、换证。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人员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大化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六、申请材料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身份证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健康证明(五)考核合格证明。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113 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8-5828796投诉电话:0778-5822065113 附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首席代表决定(时限1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综合股审查(时限9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113 四、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烟花爆竹经营许可2.性质:行政许可二、审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下放事项实施方案》: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核发,委托设区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113 (一)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二)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三)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四)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五)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大化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及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六、申请材料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提交备下列材料:(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证明;(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制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四)113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五)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七)配送报备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八)设区的市安监局布点审批意见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十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二)负责人、销售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三)零售场所情况说明;(四)零售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及示意图。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批发许可30个工作日;零售许可20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批发许可22个工作日;零售许可15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经营(批发)企业每个县限设3个以内;地级市(含市辖城区)限设5个以内;零售点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8-5821089投诉电话:0778-5822065附件:流程图113 附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2个工作日)局负责人根据行政审批会议,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2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危化股(时限10个工作日)承办人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限8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核(限2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制作证书或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局行政审批会议会审(时限10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113 申请编号:受理编号:申请日期:受理日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填写式样)□申请□变更申请单位     (章)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年 月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113 填写说明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变更分别填写本申请书的许可证申请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二、申请书一式三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三、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填写。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四、申请书封面“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申请单位或经办人的电话。五、申请书封面“申请单位”处加盖单位章或经营者签名。六、申请书表格中与营业执照所载事项相同的,按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七、“登记机关”是指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八、“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经营者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填写“个体工商户”;九、申请单位应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十、变更“主要负责人”、或“单位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内容填入“变更前”栏和“变更后”栏内;十一、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中,除“单位网址”、“电子信箱”是可选项外,其他栏均为必填项。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中与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十二、“固定资产总值”、“销售额”分别指填写本表时上年度的固定资产总值、销售收入总额;十三、“申请经营范围”中的“产品分级”、“产品分类”按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规定,在选择项后的[]内划“√”;十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用签字笔在“申请意见”栏内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处签字。113 单位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资质证书号注册资金联系电话工商注册号经济类型登记机关登记日期从业人数安全管理人员零售场所详细地址零售场所面积申请经营范围烟花类[ ]产品分级B[ ]C[]D[ ]爆竹类[ ]产品分级B[ ]C[ ]灭火器配备情况种类规格有效期XXXXXXXXXXXX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113 本单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意见》(试行)规定的条件,并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证)核发行政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三、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一)河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经营单位,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汽油、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二)大化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除河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证之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证)。四、行政审批条件113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5)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评价报告备案)五、行政审批使用范围、对象适用范围:大化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对象:大化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六、申请材料目录(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113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七、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行政审批收费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8——5821089投诉电话:0778——5822065附件:流程图113 附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事项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审查: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当场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服务窗口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1个工作日)材料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服务窗口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审批:单位领导审批(5个工作日)窗口发证:审批同意的,服务窗口发放有关证件,并出具《办结通知书》。(1个工作日)整理材料、归档审核:危化股提出审核意见。需现场查勘或技术鉴定的,先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审查时间不计在承诺时限内),业务科室再提出审核意见。(18个工作日)否定报备: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服务窗口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办结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否定事由和文件依据,并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和区行政效能监察室报送《河池市金城江区行政审批否定报告备案登记表》。113 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审批依据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并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统一编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全国统一配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下放事项实施方案》:(一)从事烟花爆竹A级产品、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生产企业以及市辖城区(开发区)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核发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二)县(市)辖区内除A级产品、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生产企业以外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由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决定,报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证。四、行政审批条件113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二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企业与周边建筑、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第七条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的设计由具有乙级以上军工行业的弹箭、火炸药、民爆器材工程设计类别工程设计资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的有机化工、石油冶炼、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设计类型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轻纺行业轻工工程资质。(二)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要求,并依法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第八条企业的厂房和仓库等基础设施、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礼花弹生产安全条件的规定。第九条企业的药物和成品总仓库、药物和半成品中转库、机械混药和装药工房、晾晒场、烘干房等重点部位应当根据《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的规定安装视频监控和异常情况报警装置,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十条企业的生产厂房数量和储存仓库面积应当与其生产品种及规模相适应。第十一条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类别、级别、规格、质量、包装、标志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113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二)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以上且至少有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5%以上的兼职安全员。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一)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药物存储管理、领取管理和余(废)药处理制度;(三)企业负责人及涉裸药生产线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七)产品购销合同和销售流向登记管理制度;(八)新产品、新药物研发管理制度;(九)安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十)原材料购买、检验、储存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一)职工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十二)厂(库)区门卫值班(守卫)制度;(十三)重大危险源(重点危险部位)监控管理制度;(十四)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十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制度;(十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第十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113 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和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他岗位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合格。第十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七条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国家有关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第二十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大化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六、申请材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113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书面文件;(五)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清单;(七)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和安全资格证(复制件);(八)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十)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十一)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45日2.承诺办结时限:39日八、行政审批数量1.按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审批。2.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要求,不能审批新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8-5821089投诉电话:0778-5822065附件:流程图113 附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45日、承诺办结时限39日)局负责人根据行政审批会议,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2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危化股(时限27日)承办人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限25日)分管领导审核(限2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局行政审批会议会审(时限10日)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113 非行政许可项目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2、性质:非行政许可二、审批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45号)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下放事项实施方案》:(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以及跨设区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二)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辖城区内以及跨县(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三)各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除本条第(一)、(二)项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四、实施对象和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五、申请材料(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二)试生产(使用)方案;(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113 (四)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五)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六)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七)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八)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九)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十一)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十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十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十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六、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七、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九、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8-5821089投诉电话:0778-5822065附件:流程图113 附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审查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局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2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危化股(11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分管领导审核(限2个工作日)承办人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限9个工作日)113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2、性质:非行政许可二、审批依据1、2006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86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结果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统一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四、实施对象和范围大化瑶族自治县辖区内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五、申请材料1、《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2、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六、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即办七、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九、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8-5821089投诉电话:0778-5822065附件:1、流程图2、示范文本113 附件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备和使用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事项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审查: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当场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服务窗口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当场办结)材料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服务窗口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审批:单位领导审批(5个工作日)窗口发证:出具《办结通知书》。(当场办结)整理材料、归档审核:危化股提出审核意见。需现场查勘或技术鉴定的,先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审查时间不计在承诺时限内),业务科室再提出审核意见。(7个工作日)否定报备: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服务窗口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办结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否定事由和文件依据,并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和市行政效能监察室报送《河池市行政审批否定报告备案登记表》。113 附件2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填写式样)单位名称广西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南宁市邮政编码53联系人张三联系方式13评价机构名称评价机构资质证号安全评价报告的主要结论:备案机关意见:113 三、第二、三类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第二、三类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2、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二、审批依据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第二、第三类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及第二类非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四、实施对象和范围大化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第二、三类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五、申请材料备案申请书。六、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七、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113 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九、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8-5821089投诉电话:0778-5822065附件:流程图、材料样本113 附件第二、三类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流程图局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危化股(时限10个工作日)承办人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限8个工作日)处领导审核(限2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113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申请事项: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生产经营√√许可备案许可证变更申请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填写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113 目录填写说明表1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表2 生产许可(备案)申请表表3 经营许可(备案)申请表表4 变更申请表表5 审查意见表表6 提交材料清单表7 生产单位生产条件情况表表8 经营单位经营条件情况表表9 生产单位主要设备情况表表10 易制毒化学品仓储设施情况表表11 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表表12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情况表注:表1~表6为基本表,表7~表12为可调表。113 填  写  说  明一、本申请书封面“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和“表5、审查意见表”由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部门填写,本申请书的其他内容由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填写。二、本申请书使用说明:(一)表1~表6为基本表,各地使用时不应更改表中的项目设置;表7~表12为可调表,各地使用时可以对表格中的项目进行补充或调整。(二)生产单位申请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一类”、“生产”和“许可”的方框中打“√”并使用表1、表2、表6、表7、表9、表10、表11、表12进行填报;生产单位进行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二类”或“第三类”、“生产”和“备案”的方框中打“√”并使用表1、表2、表6、表12进行填报;经营单位申请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一类”、“经营”和“许可”的方框中打“√”并使用表1、表3、表6、表8、表10、表12进行填报;经营单位进行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二类”或“第三类”、“经营”和“备案”的方框中打“√”并使用表1、表3、表6、表12进行填报;生产、经营单位变更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一类”、“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变更”的方框中打“√”并使用表1、表4、表6进行填报;三、本申请书表格的填写方法: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一)表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申请单位是指申请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1.“名称”栏,填写工商登记名称;“地址”栏,填写工商登记地址。2.“原许可证编号”栏,由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时填写。113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栏,如果申请单位是法人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如果申请单位是非法人单位填写最高职位管理人的姓名。4.“企业类型”栏,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5.“成立日期”栏,填写生产或经营单位批准成立的日期。6.“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栏,仅限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填写,其中的“地址”栏按所在地的实际地址填写。(二)表2、生产许可(备案)申请表1.“产品名称”栏,应填写该产品符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的名称。2.“产量”栏填写申请许可品种的产量或填写要求备案品种的产量。3.“主要流向”栏,填写产品的主要销售流向、用途。申请单位依据实际情况,主要销售流向可以填写本市(地)、本省(市);属于销往外省(市)的,应填写具体省(市)或地区名称;属于出口的,应填写出口的国别或地区;用途可以填写自用、购买方生产某类产品、转销等。4.“现有生产能力”栏,填写生产装置现有的设计生产能力。(三)表3、经营许可(备案)申请表1.“品名”栏,应填写该易制毒化学品符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的名称。2.“销售量”栏,填写申请许可品种的销售数量或要求备案品种的销售数量。3.“主要流向”栏,填写该易制毒化学品的主要销售流向、用途。主要销售流向的填写同上述表2;用途可以填写购买方生产某类产品、转销等。4.“经营方式”栏填写申请许可或备案的经营方式,如批发、零售或分销网点的说明。(四)表4、变更申请表填写变更前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变更前后单位名称,变更前后许可或备案的易制毒化学品名称及数量。备案单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时,也需填写该表相应内容。(五)表5、审查意见表1.“审查意见”栏,可填写分级审查各级的意见,并署本级公章或负责人签字。113 2.“证书颁发部门意见”栏,填写是否给予颁发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决定,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后,填写日期,并加盖公章。(六)表6、提交材料清单填写申请许可或备案时提交材料的名称和序号。(七)表7、生产单位生产条件情况表由生产单位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对本单位生产条件进行概述,其中“提交材料编号”栏,填写表6中提交材料的序号。其中“3.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构情况”,是指对该预案包括的主要内容方面进行概述,如是否有指挥、执行机构设置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措施,后期处置程序等内容。(八)表8、经营单位经营条件情况表由经营单位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对本单位经营条件进行概述,其中“提交材料编号”栏,填写表6中提交材料的序号。(九)表9、生产单位主要设备情况表1.本表主要填写反应器、换热器、塔器、分离器、重要储罐、重要机泵及其它独特设备等;压力容器类别的填写以Ⅰ、Ⅱ、Ⅲ表示,非压力容器不填写;选购的定型通用设备可只填写制造单位名称及有无符合的资质栏,非标设备须同时填写设计单位名称及有无符合的资质,自制设备应注明“自制”并说明与国家有关规定的符合情况。2.“属于淘汰设备的情况”栏,填写列入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等有关规定中的设备的情况,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已用年限等。(十)表10、易制毒化学品仓储设施情况表填写生产、经营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仓储设施有关的情况。(十一)表11、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表填写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理设施情况。(十二)表1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情况表填写本单位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要点,如名称、目录等。113 表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原许可证(备案证明)编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企业类型成立日期从业人员人数技术/销售、管理人员人数上年固定资产净值(万元)上年销售收入(万元)仅经营单位填写经营场所地址产权储存设施地址产权储存能力(吨)申请单位意见本单位在申请书中所填内容是真实的,并对此及其后果负责。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章)年   月   日113 许可备案表2、生产申请表序号产品名称产量(吨/年)主要流向备注现有生产能力(吨/年)上年度产量(吨)注: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在标识“许可”的方框中打“√”;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在标识“备案”的方框中打“√”。113 许可备案备案表3、经营申请表序号品名销售量(吨/年)主要流向备注上年度销售量(吨)经营方式注: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在标识“许可”的方框中打“√”;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在标识“备案”的方框中打“√”。113 表4、变更申请表内容事项变更前变更后备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变更序号变更前变更后备注品名数量(吨/年)主要流向品名数量(吨/年)主要流向113 表5、审查意见表审查意见证书颁发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       (公章)年   月   日113 表6、提交材料清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备注113 表7、生产单位生产条件情况表序号生产条件要素内容提交材料编号1工商营业执照编号及主要生产范围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编号3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构情况4易制毒化学品主要生产工艺、设备及流程方框图5单位生产组织结构图,主要生产、技术岗位名称、数量,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生产操作管理制度等情况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有关知识考核情况7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知识考核情况8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的说明以及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名称9符合规定的易制毒化学品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情况注: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免填第1、5、6项内容。113 表8、经营单位经营条件情况表序号经营条件要素内容提交材料编号1工商营业执照编号及主要经营范围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3经营场所面积,是否固定;经营场所属于租赁的,是否有书面租赁合同4销售方式(直销、代销,批发、零售)情况;若存在分销机构,说明其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以及代理商的资质和分布情况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知识考核情况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的说明以及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名称7符合规定的易制毒化学品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情况注: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免填第1项内容。113 表9、生产单位主要设备情况表序号设备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压力容器类别设计或制造单位情况提交材料编号单位名称有无符合规定的资质属于淘汰设备的情况主要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自我评价113 表10、易制毒化学品仓储设施情况表序号项目内容提交材料编号1库房或仓储场所建筑面积,储存的易制毒化学品名称及数量2同库储存的其他化学品名称、数量3库房或仓储场所有无符合规定的隔离措施,安全、防盗措施及监控设施等情况4储罐(容器)名称、容积、数量及储存的易制毒化学品名称5仓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自我评价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13 表11、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表序号项目内容提交材料编号1生产易制毒化学品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以及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污染物处理的工艺流程简述3污染物处理的设施、设备简述4污染物排放时的实际浓度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13 表1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情况表序号项目内容提交材料编号1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要点2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要点3易制毒化学品各级责任人、各部门责任制要点4易制毒化学品进货、采购管理制度要点5易制毒化学品半成品管理制度要点注: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免填第5项。113 四、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和石油天然气管理单位跨省作业(运营)备案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项目名称: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管理单位跨省作业(运营)备案。2、项目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二、审批依据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令2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铜铝铅CNMN.COM.CN锌锡镍,中国有色网,小金属,废旧金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在其所在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还应当到其所管辖管道途经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2.《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令35号)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地质勘探单位备案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单位的作业情况。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下放事项实施方案》:(一)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单位由管道途经的设区市安监局负责备案;(二)入桂从业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和本自治区地质勘查单位,由作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负责备案。四、备案条件1、备案单位已取得注册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许可证在有效期内;2、有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协议)中明确了双方安全生产责任;3、任命有项目专职负责人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与专职安全员取得了安全管理资格证;4、特种作业人员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113 5、从业人员已经“三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6、从业人员已签订有劳动用工合同。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外省已取得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及管道经本自治区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单位。六、申请材料1、备案申请文书;2、注册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核对,复印件留存);3、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或合同)复印件;4、项目专职负责人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5、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的省级安监部门颁发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资格证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复印件留存);6、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其特种作业操作证;7、从业人员“三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证明材料;8、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用工证明材料。七、办结时限即办八、备案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8-5827979投诉电话:0778-5822065附件:流程图、材料样本113 附件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和石油天然气管理单位跨省作业(运营)备案流程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首席代表审核同意(限1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113 采掘施工单位跨省作业备案登记表备案号:gxqjba-2010--0001号1、备案单位 2、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 3、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 4、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5、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 6、采掘施工发包单位与项目名称1、2、3、4、5、7、项目负责人与安全员安全管理资格证1、2、3、4、5、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9、备案地安监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 附页:1、备案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施工项目合同书复印件;3、项目负责人与安全员任命书及安全资格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注:1、备案有效期至许可证有效期止,2、本备案表一式二份,备案单位与安监部门各一份113 地质勘探单位跨省作业备案登记表备案号:gxqjba-2010--0001号1、备案单位 2、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 3、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 4、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5、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 6、合作勘探项目与探矿权人名称1、2、3、4、5、7、项目负责人与安全员安全管理资格证1、2、3、4、5、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9、备案地安监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 附页:1、备案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勘探项目合同书复印件;3、项目负责人与安全员任命书及资格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注:1、备案有效期至许可证有效期止,2、本备案表一式二份,备案单位与安监部门各一份113 五、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布点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布点审批2、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二、审批依据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点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地级市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的布点资格核定。县级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布点资格核定。四、实施对象和范围大化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含进出口企业)和零售经营者。五、申请材料(一)批发企业: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布点申请书;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拟用仓储场所用地或租用证明;(二)零售经营点: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申请书;2、拟用零售场所的场地证明。六、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七、行政审批数量113 1、批发企业:每个地级市本级不超过5家(含市辖区),每个县、县级市不超过3家;无内贸批发业务的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布点资格无数量限制。2、零售经营点:总量控制,尤其对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数量要严格控制。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九、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8-5821089投诉电话:0778-5822065附件:流程图、材料文件样本113 附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布点审批审批事项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审查: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当场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服务窗口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1个工作日)材料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服务窗口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审批:单位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窗口发证:审批同意的,服务窗口发放有关证件,并出具《办结通知书》。(1个工作日)整理材料、归档审核:监管二科提出审核意见。需现场查勘或技术鉴定的,先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审查时间不计在承诺时限内),业务科室再提出审核意见。(5个工作日)否定报备: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服务窗口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办结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否定事由和文件依据,并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和市行政效能监察室报送《河池市行政审批否定报告备案登记表》。113 市级局接收申请编号接收日期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经营布点资格申请书(填写式样)3申请布点单位名称XX烟花爆竹经营公司申请人张三联系电话XXXXXX经办人李四联系电话XXXXXX申请日期20XX年X月X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113 填写说明1、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申请经营布点资格填写本申请书。2、本申请书一式三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3、申请书封面“接收编号”、“接收日期”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4、申请书中“企业名称”指申报企业名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经办人”是指申请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布点资格的企业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5、申请书与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登记机关”是指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6、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用签字笔在“申请单位承诺‘栏内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处签字。113 申请单位名称XX烟花爆竹经营公司申请人张三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XX路XX号邮政编码530022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联系电话0771-XXXXXX传真0771-XXXXXX工商注册号登记日期登记机关申请单位计划事项预算投资80万元计划安排从业人员15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人预计年销售额100万元出口额产品来源省外生产企业[]省内生产企业[√]经营场所地址广西南宁市XX路XX号所有权自有[]租赁[√]承包[]拟用仓储场所仓储地址广西XX市XX县XX乡XX村建筑结构砖混建筑面积XXX平方米储存能力A3级产品存药量[]公斤C级产品存药量[]公斤所有权自有[√]租赁[]承包[]竣工预期申请单位承诺主要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章)年月日113 县级局接收申请编号接收日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资格申请书(填写式样)申请布点单位名称XXXXXXX申请人张三联系电话XXXXXX经办人李四联系电话XXXXXX申请日期20XX年X月X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113 填写说明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申请经营布点资格填写本申请书。2、本申请书一式三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3、申请书封面“接收编号”、“接收日期”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4、“经办人”是指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资格的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5、申请书与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登记机关”是指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6、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用签字笔在“申请单位承诺’栏内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处签字。113 申请单位名称XXXXXXXXXX申请人张三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XX路XX号邮政编码530022经济类型个体注册资本10万元联系电话0771-XXXXXXX139XXXXXXXXX传真0771-XXXXXX工商注册号登记日期登记机关申请单位计划事项拟用经营场所地址广西南宁市XX路XX号所有权自有[]租赁[√]承包[]面积[]平方米是否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专店[√]专柜[]专人销售[√]申请单位承诺主要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章)年月日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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