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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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试行)宣城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宣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5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虞爱华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宣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更好的统一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公开、公平、公正的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

2、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公安、城管、规划、房管等部门和宣州区人民政府等单位应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障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

3、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 市政公用事业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和国有土地收储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宣城市人民政府授权宣州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须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期限等;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

4、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新建安置房屋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具体措施等。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办理拆迁报批手续时,在有关部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或出具有关证明后,拆迁工作可与报批手续同步进行。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足额筹措补偿安置资金并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补偿安

5、置标准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包括装饰、装修)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和抵押房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工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在暂停办理手续期间,有关部门办理上述手续和证照,均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除特殊

6、情况外,延长暂停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户口迁入与分户等手续。因出生、毕业、婚姻、军人复转退以及刑满释放、劳教期满等原因,确需迁入拆迁范围内入户或分户的,公安部门应将入户、分户情况及时通知拆迁人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变更拆迁范围或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必须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原批准部门提出申请,原批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应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第十三

7、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四条 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拆迁资格证书》。专业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取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岗位工作证》后方可上岗。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拆迁公司的年度考核制度,加强对拆迁公司拆迁事务的监督管理,对从事房屋拆迁业务人员进行业务、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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