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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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

2、部门。  市、市(县)人民政府发改委、规划、国土、财政、物价、工商、公安、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拆迁人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二章拆迁管理及程序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进行拆迁项目评估;  (二)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四)拆

3、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  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六)实施房屋拆除。  实施房屋拆迁施工的时间,应当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实施拆迁施工的时间自送达拆迁通知之日起不得少于45日。  第六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包括下列内容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

4、案:  1、确切的拆迁范围;  2、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3、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  4、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  实情况;  5、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足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七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拆迁许可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对符合拆迁许可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颁发房屋

5、拆迁许可证,并附详细的拆迁范围图。  第九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拆迁人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拆迁实施单

6、位。  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发改委、公安、国土、工商、规划等部门和单位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延长期限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

7、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  (二)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  (三)搬迁期限;  (四)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五)违约责任;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向拆迁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协议以及其他权属证明和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房屋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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