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公开、实质支持与修改超范围的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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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充分公开、实质支持与修改超范围的审查标准及其相互关系2008年11月一、引言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三个法条的关系法26条第3款:作为申请人获得专利权的一种交换,技术方案不能是空想,应当是能够实现法26条第4款:说明书是基础,权利要求不能过宽,当

2、然,也不能限制申请人过严法33条:申请日后,申请人可以修改申请文件,但不能修改超范围—先申请原则,不能把申请日后的发明加进来审查指南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根据指南上述规定,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支持要考虑充分公开和修改超范围问题,如何理解三者的关系?实践中也存在针对同一问题依据上述不同条款处理的情形二、充分公开与实质支持审查标准比较1、审查对象

3、A26.3:说明书中记载的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果一件申请包括多项发明,则对于没有在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的发明,即使没有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审查员也毋需以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提出反对意见A26.4: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2、判断主体均为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申请日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和所有的现有技术,具有应用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不具有创造能力。据有从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3、审查原则A26.3: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判断标准。能够实现-指所

4、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1实现要求保护的发明,2解决技术问题,3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A26.4:概括的权利要求中所有的技术方案都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实现的,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充分公开的实现发明的一种或多种实现方式的基础上,结合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施这些技术方案,并且这些技术方案能够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技术问题可以是说明书记载的技术问题,也可以是说明书明确暗示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通常情况下,技术效果是由各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带来的,或者由所述的技术特征的集合必然产生的,说明书

5、对产品和/或方法进行清楚完整的描述后,发明所预期的技术效果便不言而喻。但在某些领域中,如果通过物质的构效关系、组分间的作用等技术知识,不能导出发明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预期的效果和用途,并能够解决所属的技术问题,则需要借助于试验数据来说明4.基本判断方法A26.3:对于要求保护的发明,说明书中应当充分公开至少一种实现发明的方式,即,以至少一种足够详细的方式,公开实现发明所有必不可少的内容和特征,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本发明(基本要求)A26.4: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形方式

6、都具有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可以概括到覆盖其所有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形的方式。如,螺钉与螺栓;低温处理时间长,高温处理时间短判断时考虑的因素发明的性质(开拓型发明要求更详细的公开,因为技术人员一无所知;改进型发明则要求低);申请中提供的教导量;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所属技术领域的可预见性水平;根据充分公开的内容实施要求保护的发明所需要的实验量(合理的常规实验量)5.举证责任如果审查员有合理的理由质疑要求保护的发明没有达到充分公开的要求或得不到实质支持,则证明其充分公开或支持的责任转移到申请人。申请人可以通过解释和/或提供证

7、据消除审查员的质疑在这里,合理的理由并不意味着审查员要拿出证据才能质疑,审查员的举证责任只在于合理的理由对申请人提交的下述类型的证据,审查员不予考虑:1.实验数据或补充的实施例;2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公开发表或出版的出版物(不属于技术人员能掌握的现有技术);对下述类型的证据,审查员应当予以考虑公知常识证明公知常识的出版物证明某技术特征是能够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出版物关于网上证据,不是全都不用,而是要慎用,要用有公信力的网站6.常见问题类型A26.3(1)仅提出技术问题或要达到的技术效果而没有实施方案或方案不清楚,不能够实现发明;(2)有

8、清楚的实施方案,但该方案不能解决其技术问题或要达到的技术效果,不能够实现发明。A26.4:(1)上位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不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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