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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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一年内新购商品房契税征收事项NSBDF031一、文件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契税征收工作规程(试行)〉和〈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24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国办发〔2008〕131号文件精神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建办〔2009〕43号)二、范围(条件)和时限(一)范围(条件)对居民将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按照经济

2、适用住房管理的危改回迁房、集资建房、安居房、康居房等上市出售后1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或者上述已购住房上市出售前1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的规定缴纳契税。(二)时限无三、纳税人提供资料(一)出示资料1.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新房)2.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出售人与购房人不一致时,要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属于夫妻关系,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二手房)原件;确定房屋最终地址、面积及成交价格的相关资料原件(新房);购

3、房发票原件4.个人合法身份证明原件5.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代办时出示)6.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房屋的合同(加盖房管部门“已过户”印章)原件(二)提交资料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申报表》(带有条形码);《存量房买卖房屋信息表(纳税)》(二手房)或商品房购房合同复印件(新房)2.《证明函》(对于已售房但未加盖“已过户”印章的纳税人,需填写《证明函》并到房屋管理部门加盖公章)3.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出售人与购房人不一致时,要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属夫妻关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4.《房屋所有权证》(二手房)复印件;确定房屋最终地

4、址、面积及成交价格的相关资料(新房)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5.个人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办时提交)7.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房屋的合同(加盖房管部门“已过户”印章)复印件8.国家税务总局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四、税务机关办理时限即时办理五、受理机关西城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纳税服务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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