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婚姻法比较论文:浅谈中德婚姻法对家务劳动比较研究

中德婚姻法比较论文:浅谈中德婚姻法对家务劳动比较研究

ID:16516064

大小:46.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8-13

中德婚姻法比较论文:浅谈中德婚姻法对家务劳动比较研究_第1页
中德婚姻法比较论文:浅谈中德婚姻法对家务劳动比较研究_第2页
中德婚姻法比较论文:浅谈中德婚姻法对家务劳动比较研究_第3页
中德婚姻法比较论文:浅谈中德婚姻法对家务劳动比较研究_第4页
中德婚姻法比较论文:浅谈中德婚姻法对家务劳动比较研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中德婚姻法比较论文:浅谈中德婚姻法对家务劳动比较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中德婚姻法比较论文:浅谈中德婚姻法对家务劳动比较研究摘要:婚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依法定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或配偶关系的法律行为。虽说当今一些国家法律认可依法成立的同性婚姻或准同性婚姻,但依法缔结的异性婚姻仍然是一种与人类社会共存亡的主流婚姻形态。与此相对应,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男女平等原则,为各国法律所确定。本文依据德国与中国大陆现行有效的法律或相关的司法解释及一般法理,就家务劳动在婚姻关系中的定位问题进行比较,以期有益于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完善。关键词:中德婚姻法比较家务劳动定位法律认定平等权利在法律上得以认可却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2、当代的平等权作为人权的基本内容,是以人的人身、人格权利为基础,与人的自由权相并列的基本人权。我国《宪法》与《婚姻法》均有男女平等原则的规定。《宪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是指男女双方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和家庭生活等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婚姻法》上的男女平等,是人权中平等权利的特定主体,该法上的男女平等原则,应融于婚姻家庭生活的具体方面。1.家务劳动在婚姻关系中的定位问题在德国,特别是二战以后,男性从战场中回归社会,女性将社会职业让位于男性,重新回归家庭,

3、家务劳动在家庭生活中如何定位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德国在1957年颁布了《关于在民法领域男女享有平等权利的法律》(简称《平等权利法》),将家庭主妇式的婚姻模式看成法定形式(但这一模式是可以更改的),家庭法上的家务劳动被定位为一种职业,且保留至今。德国民法典第四编家庭法第一章的第五节第1360条规定:“婚姻双方相互之间负有义务,以其劳务或财产为家庭提供适当的生活费。如果婚姻一方承担家务,则其以劳务为家庭提供生活费义务在通常情况下即通过从事家务而得到履行。”这里的“以劳务为家庭提供生活费义务在通常情况下即通过从事家务而得到履行”的规定,实

4、际上是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家务劳动是一种职业。同时,该法第1356条将家务与就业放在同一层面上作出规定,表明在婚姻家庭生活范围内,家务就是就业,从事家务劳动与从事家务劳动以外的社会职业本质上具有等同意义,只不过是配偶双方协商一致分工不同而已。上述规定从总体上肯定了家务劳动的职业性及其价值。德国家庭法的规定,是家务劳动职业性价值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延伸,也就是说,婚姻关系结束,但因该婚姻所带来的家务劳动并没有结束(如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照管共同子女的一方照管子女的家务劳动的继续,因而就有照管子女的期间视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规定),及因全部或

5、过多地承担家务劳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并没有结束(如因家务劳动导致一方求学、进修、培训或转职教育不能进行或进行得不充分,离异后无法维持生活需要或生活水平严重下降,或者因年老而无法求学、进修、培训或转职教育,也不能期待就业,因而就有因年老、适当就业、培训、进修或转职教育而要求生活费的规定),这种家务劳动的职业性价值,与婚姻财产无关,是该种劳动应有的价值,其积极意义与先进性自不待言。可见,这种规定侧重于婚姻关系解除时对婚姻财产分割、补偿来体现家务劳动的价值,而不是对家务劳动应有价值的定位。不管采用哪种婚姻财产制,家务劳动的价值与婚姻财产是不

6、能划等号的,否则即是从法律上认定家务劳动不如非家务劳动的职业生活,家务劳动的价值是有限的。因为配偶一方全部或主要从事家务劳动而将时间、精力、教育或充分就业投资让予配偶对方,后者由此获得的有形或无形收益,如充分就业升迁的机会、可期待的知识产权收益、获取高收入的各种证书等,是以从事家务劳动的配偶一方丧失这些收益或机会为代价的,因而,家务劳动的价值岂止是离婚时婚姻财产部分,也不能在采用分别财产制时以补偿的方式了结。而离婚经济帮助属于道德义务,只解决当事人的暂时性困难,且缺乏强制有效的法律保障。2.家务劳动在婚姻家庭法所确定的婚姻关系中应定

7、位为一种职业由于我国《婚姻法》对家务劳动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没有明确的规定,只在相关的条文中含有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并没有给家务劳动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性质作出应有的、真实的、客观的定位,而德国家庭法将家务劳动规定为一种职业,则完成了家务劳动在法律上最终应有的定位,对完善我国家庭法极具借鉴作用。德国家庭法的上述规定给我们以下启示:一是依据公平原则确立家务劳动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这一原则可以弥补我国婚姻法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从事或主要从事家务劳动的配偶一方形式上公平而掩盖实质上不公平的缺陷,也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或主要从事家务劳

8、动的配偶一方获得应有的待遇、尊严和地位提供了可遵循的法律原则。二是在婚姻家庭法中将家务劳动定位为一种职业。因为一切有效的劳动都是有价值的,一切有价值的劳动都可以作为一种职业。家务劳动的有效性、价值性无人能否认。在婚姻家庭生活中,配偶一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