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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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篇一: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  程序和重大问题责任追究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制度,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充分发挥领导个人智慧与班子成员的整体功能,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避免或减少失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内容  凡属方针政策的大事,全局性问题,都应集体决策,其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部署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总结表彰以及阶段性重要工作的布置;  2、较大数额(参照有关规定)资金投向与支出;  3、干部的任免

2、、使用、提拔以及工作人员调入调出;  4、建管处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干部职工工资、补助、福利及奖金分配;  5、参建单位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以及奖惩评优情况;  6、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决策程序  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决策,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必要时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2、方案提出后,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3、集体讨论决策前,应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内容提前通知班子成员;  4、必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其中,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班

3、子成员到会方能表决,对属通报性质的重大问题,也应是在班子成员比较齐全的情况下进行;  5、如需对所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应根据议题逐项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形式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形式;  6、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  三、要求  1、不得用碰头会或个别沟通等形式替代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2、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下次再讨论表决;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3、对会议进行期间临时动议的重

4、要事宜,一般本次会议不议。  4、要广泛地听取各方面意见,任何人不得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对于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  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5、对于暂不宜公开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6、对于违反上述要求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四、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的;  (2)未通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个人擅自决策的;  (3)决策时不尊重

5、领导班子多数成员意见的;  (4)未如实向处党委会或处长办公会议介绍情况的;  (5)未按上级党委组织要求重新议事的;  (6)集体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  (7)违反保密纪律的。  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党委会或处长办公会议上进行检查,接受批评;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按规定上报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篇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重大事项集体决策

6、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性、民主性、公开性和效率性。  第四条局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各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工作。  第五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一)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以及济南市民政局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全局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

7、免和奖惩;  (五)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六)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设备采购;  (七)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八)涉及到民政改革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实施方案;  (九)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十)其它对我区民政事业发展有深远影响或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需要民政行政部门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采取局党委会或者局长办公会形式研究决定。  第七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咨询论证。有关处室或者单位对重大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

8、主管局长同意后,方可提请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会前通报。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上会后,由局办公室负责通报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  (三)提前通知。局办公室应当提前2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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