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把握“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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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正确把握“印证”摘要:证据相互印证是我国刑事证明活动的传统。这一规则虽然难免对于刑事诉讼的效率产生阻碍并仍然难以防止刑事司法错误发生而被人质疑,但是他毕竟反映了事物存在的规律和司法认识的规律,体现了刑事司法的理性主义精神。重要的是正确把握证据相互印证的合理限度,即依据这种相互印证关系能够确认被印证的证据之真实性,能够使案件事实裁判者形成内心确信,公正与效率的同时追求,要求正确合理把握证据相互印证的限度,正确使用证据相互印证的规则。关键词:证据;印证;刑事司法一、明确印证的概念和适用条件证据间的相互关系按照亲密程度可以粗略分为四个层次:即印证性关系、同向性关系

2、(或一致性关系)、不矛盾性关系以及矛盾性关系。[1]印证性关系要求本案印证证据间具有最高的一致性,即达到共同性或吻合性;同向性关系或一致性关系则要求证据的证明方向基本相同,即如果某一项证据的出现使其他证据证明的结果更为可能,那么这项证据就与其他证据具有一致性关系;此处的证据间不矛盾性关系是在狭义意义上而言的,其不包括证据间的印证性和一致性关系。20currencydeposit,weprescribeapassonaregularbasis,qilucardaccountonaregularbasis),certificatebondsandsavingsbo

3、nds(electronic);3.notdrawnonabanksavingscertificate,certificatebondsapplyformortgageloans,acceptingonlythelender从印证的概念可看,实际上只有在直接证据运用的过程中才需要有印证的关系。因为对由间接证据组成证据体系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要求组成证据体系的各个间接证据之间的关系,只要求达到最低的一致性。也就是说,每一项间接证据的证明方向都能够指向案件主要事实这一目标,或每一项间接证据的存在都会使案件主要事实的存在更为可能。例如,在一起杀人案件中,甲某曾扬言要杀

4、乙某的证言(间接证据)如果存在并且属实的话,那么乙某是被甲某所杀(主要事实)的可能性就会增大;如果在甲某居所搜出乙某所使用的凶器(间接证据),甲某杀乙某(主要事实)的可能性也会增大。这两个间接证据之间并未形成所谓印证关系,但他们却达到了间接证据体系定案所要求的证据间的同向性或一致性关系的要求,两个间接证据的证明方向都是一致的,即共同指向“甲某杀害乙某”这一主要事实。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实际上是在案件主要事实上缺乏直接证据和它的印证性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进行相互印证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说在此过程中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现象存在的话,那也仅仅是指对于案件的间接事实

5、有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进行相互印证而已(这种印证在实践中也不是必须的,因为一般的间接事实并非关键事实),对于案件主要事实则只有“推论”,没有“证明”,更不用谈证据间的“相互印证”20currencydeposit,weprescribeapassonaregularbasis,qilucardaccountonaregularbasis),certificatebondsandsavingsbonds(electronic);3.notdrawnonabanksavingscertificate,certificatebondsapplyformortgagelo

6、ans,acceptingonlythelender。例如,一起杀人案件有两个证人证明被告人曾购买了一包毒药,这两个证言便对被告人购买杀人工具(毒药)的间接事实形成了印证;在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当中不存在印证,只有推论,例如,一起杀人案件有一个证人证明被告人买了一包毒药,另一个证人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结有仇怨,曾扬言杀被害人,这两个证据的结合可以指向被告人杀害死者的主要事实。这个过程是若干间接证据结合起来“推论”主要事实的过程,不宜称之为“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相互印证”,因为这两项证据所包含的信息或内容没有共同性。印证模式要求印证证据间具有最高的一致性,即达到

7、共同性或吻合性。这种要求比起通常证据间的一致性或同向性要求要高得多,比起证据间的不矛盾性要求则更高。用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据体系来证明(实质上是推论)案件主要事实,按照以上分析是无法达到印证层次要求的,在案件主要事实上各个间接证据之间充其量只能达到同向性或一致性,它们能够共同指向案件主要事实,而不能“印证”案件主要事实。在目前我国司法实践特别强调印证的情况下,可以想到,很多案件可能会因为印证不足而得不到判定,更何况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时根本就缺乏印证的存在。因此,印证的要求实际上已成为实践中法官不敢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一个主要原因。二、掌握印证的方式在这类具有相关直接证据

8、的案件中,印证以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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