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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2013-02-2608: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
2、、撤销、范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帮助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本村集体资产等事务,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有关行政事务,并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
3、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依照《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beconsistentwithinthesamedisk.Alternateunifiedcorerequirementsplacedontheterminalstripterminals,onlineidentityandensurethecoppercoreisnot
4、exposed.6.4.6enclosurewithinthesametothecablecoreprovidesbindingintoacircle,harnesstiespacingisgenerally100mm;branchofficesshallbebindingonbothends,eachcore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原村民委员会任期自然终止;本省统一部署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日未产生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或者经县(市、区)人民政
5、府批准延期换届,期满仍未产生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原村民委员会任期终止,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依法产生。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派观察员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八条换届选举时,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指导下,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二)组织村民学习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审查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资格并张榜公布; (四
6、)办理委托投票,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五)确定选举方式和投票方法; (六)公布选举日期、地点; (七)组织提名(预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确定并公布候选人名单; (八)主持选举大会,组织投票,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九)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受理、调查、处理村民有关选举的申诉; (十一)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二)承办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两次无故不参加选举工作会议的,视为自动退出,其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 第九
7、条beconsistentwithinthesamedisk.Alternateunifiedcorerequirementsplacedontheterminalstripterminals,onlineidentityandensurethecoppercoreisnotexposed.6.4.6enclosurewithinthesametothecablecoreprovidesbindingintoacircle,harnesstiespacingisgenerally100mm;brancho
8、fficesshallbebindingonbothends,eachcore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固定资产、村务档案、债权债务以及其他遗留事务的移交。逾期拒不移交的,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下达移交通知书,依法责令改正。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教育培训,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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