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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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人口计划管理,维护育龄夫妻合法生育权益,加强计划生育综合服务,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湖南省生育证是本省育龄夫妻合法生育的凭证,在本省及外省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中有效。第二条 生育证的发放和管理应依法进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便民、及时、免费发放。第三条  生育证实行分级发放管理。一孩生育登记及发证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生育子女的生育证审批及发放机关是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局)。具体发证机关按下列规定确定:(一)女方

2、系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在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二)女方系城镇纯居民的,在女方户口所在地;(三)女方系农村居民的,在婚入地。第四条  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发证机关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生育证:(一)夫妻生育之前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表达生育意愿后,由专干向其宣传《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并发给生育证发放登记表。(二)夫妻按要求在登记表内填写基本情况,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将下列材

3、料交女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1.生育证发放登记表;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免冠近照各2张;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三)计划生育专干携带前项所列材料到发证机关代领生育证。(四)发证机关应在核定计划生育专干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后,及时签发生育证。对难以确定真实性的材料,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0日内决定是否签发生育证。未签发生育证的,应出具说明理由的书面文书。(五)计划生育专干将生育证及结婚证、户口簿

4、、居民身份证或未签发生育证的理由告知文书送交夫妻本人。第五条 合法结婚且符合《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发证机关应按下列程序审批生育证:(一)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在怀孕之前向女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领取再生育审批表,计划生育专干应向其宣传《条例》有关规定。(二)夫妻双方按要求填表,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将下列材料交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婚入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1.再生育审批表;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5、原件及复印件;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4.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免冠近照各2张。(三)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并在审批表内签署意见,然后将所有材料报送发证机关。(四)发证机关收到上报材料10日内,应由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核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经生育证审批小组集体审批。(五)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发证机关的计划统计机构立即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由其督促申请人双方各自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将获准再生育小孩的孩

6、次、合法生育时间和举报电话张榜公示,5日内无群众举报或异议的再签发生育证。对群众举报申请理由不实的,发证机关应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六)发证机关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尽快领回生育证并送给申请人。(七)对不符合生育条件或办证要求的,由发证机关政策法规机构负责将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或责成申报单位限期完善补充有关材料。第六条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且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妇女,在申办生育证前,夫妻双方应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经检查认为不宜生育的,生育证管理机关不得发放生育证,并

7、动员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第七条  副科级以上干部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再生育子女,须报市(州)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统计机构备案。副处级以上干部再生育,须报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统计机构备案。第八条  生育证审批小组由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局)全体领导成员和负责政策法规、计划统计、科学技术、监察信访等工作的人员组成。第九条  生育证应填写准确,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加盖发证机关钢印后方能生效。发证机关应认真做好生育证登记、审批材料的归档、立卷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期限保存,已备查询。再生育申请一经审定,其再生育审批表应复制一份存女

8、方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第十条  当事人对发证机关不发证或逾期不作出审批决定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对持证未孕的妇女免费进行孕情检查。获得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怀孕妇女进行孕期保健和随访服务时,应当查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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