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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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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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增强农村居民互助共济意识,引导农民适时、合理就医,提高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有条件的乡镇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管委)批准,可以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的乡镇,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县合管委审批后实施。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行“县级监督指导、乡镇统筹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合管办)在

2、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合管委)的领导下,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办法》(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实施和管理。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对乡镇门诊统筹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乡镇合管办设专职管理员2~3名。专职管理员从乡镇卫生院职工中择优考核聘用,报县合管办备案。第六条 乡镇合管办主要职责1、贯彻和落实上级有关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组织宣传、实施合作医疗制度及其有关规定和措施。2、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报批。he"governingforthepeople","Nomattertheintere

3、stsofthemasses"conceptunderstandingisnotinplace.Thespecificworktreatswiththedeployment,afewleadingcadrescomplainthatworkistoocomplicated,toomuchresponsibility,thepressureistoolarge,toomuchemphasisonthedifficultyofthework.Forexample,noncoalmine3、按照《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定点服务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参合人员的

4、就医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4、负责合作医疗门诊补偿资金的审核和申请划拨工作。 第三章 基金分配 第七条 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全县统一管理,按参合人数每人每年13元分乡镇核算。第八条 乡镇合管办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确保基金安全。第九条 门诊统筹基金分为门诊医疗补偿金和风险储备金,其中:门诊医疗补偿金占95%,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风险储备金占5%,用于门诊医疗费补偿出现透支后的补充。风险储备金累计达到当年门诊统筹基金10%时,不再提取。第十条 动用门诊风险储备金时,必须报县合管办批准。第十一条 门诊医疗补偿费用由乡镇合管办每月向定

5、点医疗机构核拨一次,每月20日至25日为上月的门诊医疗费补偿费结算时间。第十二条 乡镇合管办应建立门诊医疗补偿台账,实行计算机管理,严格审核合作医疗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情况,做到门诊医疗补偿登记表、合作医疗证、处方、门诊医疗补偿台账四相符。第十三条 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合作医疗门诊医疗补偿专账。 第四章 医疗补偿 he"governingforthepeople","Nomattertheinterestsofthemasses"conceptunderstandingisnotinplace.Thespecificworktreatswiththedep

6、loyment,afewleadingcadrescomplainthatworkistoocomplicated,toomuchresponsibility,thepressureistoolarge,toomuchemphasisonthedifficultyofthework.Forexample,noncoalmine第十四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在本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规定应获得门诊医疗补偿。(一)补偿范围门诊补偿范围:1、治疗费:肌肉注射、静脉注射、小儿头皮静脉注射、灌肠、换药、小型清创缝合、针灸、火罐;2、医技检查

7、费(限于卫生院):B超,心电图、X线、化验等常规检查费;3、材料费(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4、药品费(限于合作医疗目录内药品)。(二)补偿标准1、补偿比例:参合农民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检查费分别按20%给予补偿。2、封顶线:参合农民每日次发生的门诊医药费、检查费补偿封顶线均为6元。(三)补偿办法1、参合患者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检查费,由接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标准当即直接补偿,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填写《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患者签字认可。2、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25日前将《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及《处方》上报乡镇合管办审核,乡镇合管办每月28日

8、前上报县合管办复审,通过复审后,县合管办按审核金额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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