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章_税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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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舟培训2011年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主讲:黄海翔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 税收概述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与分类  1.概念  税收,是指国家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  2.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  1.强制性。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通过颁布法律或法规,按照一定的征收标准进行强制征税。  2

2、.无偿性。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既不需偿还,也不需对纳税人付出任何对价。税收的无偿性特征是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最本质的特征;体现了财政分配的本质,它是税收"三性"的核心。  3.固定性。固定性是指国家在征税前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纳税人和征税标准等征税行为规范,征纳双方都有必须共同遵守,不能随意变动。  (三)税收的分类 1.按照征税对象分类,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1)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  (2)所得税类(收益税)——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4)资源税类——对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资源税等)。  (5)行为税类——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  [答疑编号223030101]2.按照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1)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绝大部分)。  (2)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

4、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是指中央立法、收入划归中央并由中央政府征收管理的税收,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关税、消费税等。   (2)地方税,是指由中央统一立法或授权立法、收入划归地方并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地方税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33-海舟培训2011年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主讲:黄海翔)、个人所得税、2002年以前成立的地方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

5、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和筵席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的共同收入,由中央、地方政府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税收收入,目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和资源税(按不同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50%)等。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1)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价值或价格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各种所得税等税种。  (2)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实物数量作

6、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一般采用定额税率。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及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等。  (3)复合税是对征税对象采取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征收的一种税。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的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等。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   所谓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法调整的是税收权利义务关系,而不直接调整税收分配关系。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属于经济学概念,而税法则属于法

7、学概念。   税法与税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税收以税法为其依据和保障,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此外,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税法则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国家和社会对税收收入与税收活动的客观需要,决定了与税收相对应的税法的存在;而税法则对税收的有序进行和税收目的的有效实现起着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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