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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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事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明确发生工伤事故的责任与义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对伤害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追究事故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第二章工伤事故调查第三条发生伤害事故,责任单位和当事人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生产管理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报告行政部)。第四条生产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验证,并从事故之日起1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对事故当事人负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不负责任做出裁定(交通事故按交通

2、事故认定书为准),并协助政府职能部门作好事故现场的勘验工作。第五条工会参与伤害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维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第六条行政部协助生产管理部对伤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第七条事故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应主动配合公司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如实报告发生事故的情况,不得隐瞒实情或弄虚作假、推卸责任。第三章工伤事故责任第八条公司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伤害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伤害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违规行为或者其行为与伤害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违规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违规行为,但

3、违章违规行为与伤害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事故责任。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所述情形之一,致本人或他人受到伤害,负全部责任。(一)不听指挥、劝阻,冒险作业的。(二)违反岗位操作规程的。(三)酒后上班的。(四)工作时间私自串岗的。(五)擅自动用他人操作的设备、设施的。(六)不按规定穿工作服、劳保鞋,戴口罩、安全帽或者因穿戴的防护用品束缚不严,引发事故的。(七)擅自利用非工作时间工作受到伤害的。(八)故意自残的。(九)工作失职或者处置情况完全过错,造成事故的。(十)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伤害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十一)交通事故责

4、任认定书认定负全责的。(十二)上述未列其它违章违纪或者其它行为造成伤害的。本条第一款第(九)项完全过错指当事人对意外情况制止、控制不力或者没有按规定的程序、规则和要求办理,发生事故。第十条当事人有下述所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或他人受到伤害,负主要责任。(一)不按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操作的。(二)工作中因处置情况存在明显过错,造成事故的。(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负主要责任的。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明显过错是指当事人安全意识淡薄,对工作过程的不安全因素应当预知而没有主动采取防范措施或者虽采取防范措施,但心存侥幸或者人为疏漏,控制、制

5、止不力,发生事故。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述所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或他人受到伤害,负次要责任。(一)按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操作,发生非设备、设施故障,出现碰撞、挤压、滑落等意外受伤的。(二)工作中一般性处置不当,造成事故的。(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负次要责任的。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一般性处置不当指履行职责存在监督、执行不力或者对工作中出现的意外情况,应当遵从日常行为习惯或者常规进行处置,而没有按日常行为习惯或者常规处置,发生事故。第十二条二人以上联合作业引发伤害事故,对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区分,分别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裁定

6、。第十三条出现下述所列情形之一,受伤害当事人不负责任。(一)在工作岗位,由于非自身原因受伤害的。(二)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致当事人受伤害的。(三)二人以上联合作业,受害当事人没有过错的。(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不负责任的。第十四条事故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但当事人死亡的,免除承担的事故责任。第四章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第十五条生产管理部根据国家有关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标准,对伤害事故的受害人做出是否属于工伤的界定。对符合申报工伤的,从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20日内向行政部报送工伤认定的全套材料。事故受害人被认定为工伤的

7、,经生产管理部备案,对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报劳动能力鉴定。受伤部位没有明显残缺、不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不予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第十六条医务室协调医疗机构对事故受害人进行医治,并从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受害人伤情证明交生产管理部。第十七条行政部根据生产管理部报送的相关材料,办理申报工伤认定(从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或劳动能力鉴定,并负责工伤医疗费用及其它费用理赔。第五章工伤事故责任追究第十八条事故责任追究指造成事故的当事人承担的经济、行政责任。第十九条经济责任仅限于追究事故当事人造成的直

8、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指:(一)工伤基金未予报销的医疗费费用,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转诊转院发生的交通、食宿费。(二)事故罚款和善后赔偿费用(赔偿费用包括受害当事人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由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三)事故造成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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