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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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本省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并已办结的案卷。前款所称行政执法主体包括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和下级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依照统一的评

2、查内容和标准进行评查的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适用本办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工作,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组织实施。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统一内容、统一标准的原则进行。第五条 不同类别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制定。第六条行政执法he"governingforthepeople","Nomattertheinterestsofthemasses"conceptunderstandingisnotinplace.Thespecificworktreat

3、swiththedeployment,afewleadingcadrescomplainthatworkistoocomplicated,toomuchresponsibility,thepressureistoolarge,toomuchemphasisonthedifficultyofthework.Forexample,noncoalmine案卷评查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并与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执法考评及责任追究工作结合进行。具体可以采取单项评查、全面评查或者按系统评查、组织行政执法单位相互评查以及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第七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由

4、案件承办人员先行自查,行政执法单位法制机构组织评查,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组织抽查或者评查。办理案件的执法人员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当年行政执法案卷的自查,各行政执法单位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不定期抽查或者评查。行政执法案卷抽查人员应当出示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法制督察证件。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时,被抽查的行政执法单位负有提供行政执法案卷的义务;行政执法案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卷抽查人员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第八条县级

5、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应当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进行综合分析,对被评查的行政执法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形成本级政府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综合报告,并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到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第九条he"governingforthepeople","Nomattertheinterestsofthemasses"conceptunderstandingisnotinplace.Thespecificworktreatswiththedeployment,afewleadingcadrescomplainthatworkistoocomplicat

6、ed,toomuchresponsibility,thepressureistoolarge,toomuchemphasisonthedifficultyofthework.Forexample,noncoalmine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并且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分解确定各项分值,80-89为合格,90以上为优秀案卷。评查得分以及扣分理由应当书面记录附于卷内,并由评查人签名。行政执法案卷经评查,平均得分在95分以上的,本级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给予行政执法单位通报表彰,对办案人员可以进行适当奖励。平均得分在79分以下的,本级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法

7、制机构应当对被评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及时对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责成被评查单位取消不合格案卷办案人员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连续两次以上评查平均得分低于79分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第十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制作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案卷总目录和评查报告,于每年1月10日前报送到本级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接到报送的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抽查和评查。评查人员查阅案卷,应当给予公正、客观的评查得分。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案卷存在一般程序性、适当性问题的,评查机关应当及时归纳总结和进行反馈,并可以予以通报批评;行政执法

8、案卷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实体性、合法性问题的,评查机关应当依法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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