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物权法上的占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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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国物权法上的占有制度(上)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物权法理论中,占有被称为“类物权”。与所有权及他物权完全不同,占有制度的逻辑起点不是物权的基本概念而是占有事实,因此,有关占有制度的理论建构,从来都使学者争议不休。而基于占有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正、促进商品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包括德国、日本在内的各国立法无不对之作出缜密的规定。对此,法国学者在法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长期的学术研究,成果颇丰。法国司法实践也提供了大量有益的资料和范例。本文特对之作一全面介绍和分析,以期为我国物权立法提供借鉴。一、占有的基本理论(一)概说  法文中“占有”(poss

2、ession)一词来自拉丁语possessio,从词源来讲有三种含义:其传统的经典含义是能力(资格)、权利的享有、权利的效力稳定地设定于物的一种事实关系;其现代的含义为对物从物质上实施的“占据”;其最新的含义则强调占有人的“意愿”,即“如同自己的财产而接受、被他人视为自己的财产”。〔1〕  法国当代著名学者卡尔波尼埃(J.Carbonnier)将财产上设定的关系分为“设定于财产之上的法律关系”与“设定于财产之上的事实关系”两种。前者为所有权,后者为占有。对财产在事实上的支配(它有可能与权利相分离)即为占有:当事实能说明问题时,权利屈从于事实。〔2〕  学者马洛里

3、(Ph.Malaurie)和埃勒斯(L.Aynes)进一步阐述了事实与权利的相互关系;〔3〕  享有权利,意味着可以对权利进行有效的行使。但权利人可以拥有权利而不行使其权利,或相反,表面看来正在“行使权利”的人实际上并非权利人。占有,即对权利的事实上的行使。在现代通行语言中,常见的错误是将“所有人”与“占有人”相混淆。毫无疑问,行使权利的人通常是所有人,但也不尽然,如小偷或强占财产者也是财产的占有人。此外,占有也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一切主物权均包含占有,其占有的表现形式和效果依其权利性质不同而不同,如持续的表见地役权关系中的占有就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于其他主物权(

4、用益权、长期租赁契约权利等),其占有的作用便较小。至于债权,占有对之无任何意义。  民法上的占有仅适用于对物的支配,其为行使对物的一种物质性权力(对物的持有、使用,等等),即通过使用行为(居住房屋、经营农场、使用交通工具等)而实现其经济用途的可能性。不过,占有不仅限于单纯的对物的支配范围,占有的构成,还需要占有者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即其自认为是物的所有人的意愿。〔4〕如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法国民法赋予占有以重要的地位:首先,如果占有被持续到一定时间,则即使占有人开始占有时不是所有人,其也可根据法律规定而成为所有人(占有时效);其次,善意占有人在返还原物时,有权保

5、留其占有期间所获得的孳息;第三,在动产的领域,占有是证明和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动产的即时取得),等等。  这是必然要提出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一个单纯的“占有”事实,竟可导致如此重大的法律后果?  马洛里指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占有与所有权是相混同的。一般而言,一物的所有人即该物的占有人;相反,占有一物并自称是所有人的人通常就是所有人。然而,占有与所有权相分离的情形也很常见,因为占有有可能是非法侵占;同时,在当事人获得一项违禁物品时,其也不能变为所有人。不过,这种分离不会长久持续,因为根据一种必然的倾向,当某一事实持续时,它就会在一定条件下自动转化为权利。换言之

6、,当非所有人以所有人名义占有财产时,或者,所有人索回其物并回复对物的占有;或者相反,占有人保留该物,于一定期限后,其占有转化为所有权,即“事实成为权利”。实际生活中,“权利创设事实”的现象是罕见的。更为常见的是,权利仅限于“宣称”;占有就是(享有权利的)事实的表现。除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外,权利与事实之间的偏差并非永远存在。  然而,占有独立于所有权而单独受到保护,此点当如何解释?  (二)有关占有的学说阐述  罗马法上设置有一种引人注目的关于占有的理论:其将占有与物权相分离,予以独立化,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其功能不在于保护权利,而在于保护社会平和。

7、法学家尤里比安(Ulpian)称:“所有权与占有非属相同。”保利斯(Paulus)则强调指出,对占有而言,有无占有的权利,在所不问。〔5〕在分析罗马法的这一理论时,两个著名的德国学者,一个是萨维尼(Wavigny),一个是耶林(Jhening),在19世纪发展了关于占有之保护的理论。他们的系统阐述与法国民法的实用主义形成鲜明对比。  1.德国学者的理论法国当代学者泰雷(F.Terré)指出,德国学者的占有理论直接受到哲学假定的影响。萨维尼的理论从根本上深刻地铭刻着康德(Kant)的个人主义:占有的保护是法律对于依其意愿对财产行使权利的私人的尊重的表现;在人类尊严

8、中,占有寻找到了它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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