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企业首席质量官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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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企业首席质量官培训机构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局有关司(局),各有关行业协会:为保障首席质量官培训质量,规范培训行为,为广大企业提供合格培训机构,根据《关于开展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质[2012]749号),总局决定对自愿开展首席质量官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进行能力评估,通过能力评估的培训机构将向社会公告。现就申报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1.各省(区、市)开展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的机构,原则上为质量技术监督和检验检疫部门所属专业培训机构,地方

2、行业协会暂不予受理,全国性行业协会可根据其业务范围研究决定;2.同一城市(设区的市)申报能力评估的培训机构质量技术监督和检验检疫部门各受理1个,经济发达地区的省会城市可酌情放宽至2个。二、申报条件1.培训机构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或市级人民政府已印发推进首席质量官试点工作的文件,并提出明确的工作目标、工作措施等内容。全国性行业协会申请能力评估的,该行业协会应当印发相应的首席质量官试点工作实施文件;2.具有法人资格;3.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培训场地、教学设施及办公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4.具有负责此项工作的专职管理工作人员

3、以及与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人员;其中,专职教师讲授课程应达到培训课程的70%以上,外聘教师所讲课程不得超过全部培训课程的30%;上述教师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认可或培训考核合格;5.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6.具有相关质量专业人才培训经历;7.有首席质量官培训教学计划,包括师资安排、课程设置等;8.培训收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收费标准公开;9.符合培训机构其他法定要求。三、开展初评1.初评机构。地方培训机构由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初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所属培训机构及面向出口企业开展培训业务的机构,由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

4、施初评。2.提出申请。拟申请能力评估的培训机构,填报《企业首席质量官培训机构能力评估申请书》(一式3份,见附件1),向相应受理机构提出初评申请。3.实施初评。各受理机构按照《企业首席质量官培训机构评估标准评分表》(见附件2),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对于初评达到80分以上的,填写《企业首席质量官培训机构能力评估复核推荐材料》(包括纸质和电子版,一式3份,见附件3),报送总局质量管理司复评。全国性行业协会直接申请企业首席质量官培训机构能力评估的,不需要进行初评,但应当按照初评的有关要求进行自评,并填报相关表格,直接报送总局质量管理司复评。三、组织复评1.

5、实施复评。总局组织专家进行复核评估,全项或抽查验证初评结论。2.对外公布。经复评合格的,由总局统一对外公布,供各级质检部门、企事业单位参考选用。3.人才入库。经总局评估合格的培训机构,其培训合格学员名单纳入全国企业首席质量官人才库,在总局质量管理司子网站及有关专门网站对社会公开。联系人: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鲁春燕、李宣庆电话:010-82262046、82261695传真:010-82260118地址邮编: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100088电子邮件:lucy@aqsiq.gov.cn、lixq@aqsiq.gov.cn附件:1.《企业首席质量

6、官培训机构能力评估申请书》2.《企业首席质量官培训机构评估标准评分表》3.《企业首席质量官培训机构能力评估复核推荐材料》质检总局办公厅201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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