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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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7章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第一节:理解要点第二节:实施要点第三节:法律要求第四节:典型案例SA8000标准条款4.1公司应尊重所有员工自由组建和参加工会以及集体谈判的权利。4.2当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受到法律限制时,公司应向所有员工提供类似渠道以获得独立而自由的结社和谈判权。4.3公司应确保上述员工代表不受歧视,并可在工作地点与其成员保持接触。第一节:理解要点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属于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基本权利。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结社自由是核心劳工标准的基石。结社自由最典型的就是组建和参与工会组织的自由,其中

2、组织工会权不仅包括工会组织免于雇主干涉及歧视的权利,也包括发起工会的成员不被解雇及报复的权利。集体谈判权是指劳工集体订立劳动契约的权利,广义上说也包括积极推动此项制度的权利、罢工的权利,以及采取和平方式集体行动的权利。集体谈判在我国又称集体协商,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谈判,订立集体协议,确立集体劳动关系,缓和劳资矛盾;同时还可以代表工人参与劳资纠纷的调节、仲裁甚至诉讼活动,表达和实现工人的意见和主张。《工会法》(2001年)规定,我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我国职工享有广泛的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自由,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是劳动者的权利而不是义务。群众性

3、和自愿性是工会的典型特征。群众性是指工会是工人阶级在阶级范围内最为广泛的组织,只要是工人阶级的一员,都可以组织和参加工会。自愿性是指在参加工会方面不受任何压迫,是否参加工会,取决于每个人的意志,是个人自由选择的权利。根据《工会法》,自由结社在某些方面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工人不得在中华全国总工会之外另外组织一个独立的工会,成立工会需要事先审批。国内一些专家建议改革现行的工会制度,简化设立程序,降低设立成本。他们建议废除事前审批的制度,代之以事后登记的制度。实行登记制后,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工人就可以自由地组织工会,不需要任何机构批准。当然,工会成立后还需要向有关的部门登记备案。he"gov

4、erningforthepeople","Nomattertheinterestsofthemasses"conceptunderstandingisnotinplace.Thespecificworktreatswiththedeployment,afewleadingcadrescomplainthatworkistoocomplicated,toomuchresponsibility,thepressureistoolarge,toomuchemphasisonthedifficultyofthework.Forexample,noncoalmine11我国工会改革和建设的一个引

5、人注目的动向就是工会直选。近来,广东、浙江等地一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开展了直接选举工会主席的活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姚市基层工会直选工会主席的经验也广为流传。所谓直选,就是由基层工会的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基层工会主席和副主席。这是不同于由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和副主席的另一种民主选举办法。通过直选,保证了会员群众能更加直接地选择自己信得过的工会主席,有利于会员群众对工会主席的拥护和监督,从而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同时,工会直选有利于增强工会主席的责任感、使命感,使工会工作和活动更加贴近会员群众的愿望和实际需要。工会主席直选是工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基层工会实

6、现民主化、群众化的重要措施之一。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苏立清解释说,直选基层工会主席在中国工会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了直选工会主席的探索和实践,之后直选工会主席的探索一直没有停步。1988年10月9日全国总工会第十届执行委员会通过的《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第43条规定,“各级工会领导人都应经严格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选举要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基层工会的民主选举,可以自下而上地提名候选人,提倡候选人直接与会员见面。有条件的基层工会可以逐步实行领导人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1997年11月18日颁发的《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进工会改革和建设若干问题的

7、意见》第15条再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及其主席、副主席须经民主选举产生,中小企事业单位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应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民主选举”。基层工会直选不仅有文件规定,更有大量丰富的实践,并且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这些实践和经验还表明,直选是中国基层工会顺应工会工作规律和广大会员的愿望而对工会干部选举制度的完善,也是加强工会组织自身建设的积极举措。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必须严格地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和规定办事,规范化操作。工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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