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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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朝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一公元220年)公元前206年,秦朝被农民起义推翻,曾参加起义的刘邦称汉王。经过四年的楚汉战争,刘邦于公元前202年正式称帝,建立汉朝,定都长安,史称西汉。公元8年,外戚王莽一度取代西汉政权,建立新朝,推行改制新政,但不久即被绿林、赤眉大起义推翻。公元25年,南阳豪强地主刘秀,利用农民战争的胜利成果,重新建立汉朝政权,定都洛阳,史称东汉。从社会制度和国家体制来说,“汉承秦制”,秦汉之间是一脉相承的;但就其立法思想和法律制度而言,秦汉之间既有继承发展,又有改进更新。西汉初年,推行休养生息、宽省刑罚的黄老无为政策,社会经济迅速恢复起来,但社会问题也急剧增多。针对严峻的

2、政治现实,汉武帝采纳董仲舒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继承了西周时期以礼为法、礼刑并用的传统,将儒家所倡导的礼仪道德规范纳入法律制度,确立了引礼入律、礼法合流的原则,使西汉法律制度的发展开始了儒家化的进程,影响和决定了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方向。因此,汉朝堪称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发展时期。第一节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一、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确立西汉政权是在经历长期战乱之后建立起来的,由于战争对生产造成的严重破坏,汉初的社会经济呈现一派凋敝景象。为了尽快恢复生产,发展经济,巩固新生政权,汉初统治者吸取秦朝灭亡的历史教训,采取“休养生息”、“与民休息”的黄老无为政策,确立了“务在宽厚”、“约法省刑”的政治

3、法律思想,以缓和尖锐的阶级矛盾与社会矛盾。在这一思想政策的指导下,经过汉初约七十年的发展,国家积累起雄厚的物质财富。但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接踵而来。在诸侯坐大为害于内的同时,社会上又产生了一批虽无官职爵位却横行不法、骄奢淫逸的豪富吏民,严重破坏了社会等级秩序,直接威胁着建立不久的西汉王朝。汉武帝即位后,尤其信奉黄老思想的窦太后死去,全面改革社会弊端的活动正式提上议事日程。为适应这一改革需要,针对上层建筑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思想,董仲舒率先提出“《春秋》大一统”的政治学说,并由此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得到汉武帝的赏识和采纳。董仲舒认为,当时出现严重的社会问题,主要是由于没有

4、及时地改变统治政策。要想扭转这一局面,必须改弦“更张”,既要抛弃秦朝推行的法家重刑主义的严刑峻法传统,也要摈弃汉初奉行的黄老无为政策。因此,他主张以儒家的学说理论作为政权建设与法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在儒家学说的指导下,董仲舒以阴阳五行理论为基础,正式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他指出,天道宇宙是由阴阳二者变化而成的,彼此缺一不可,但双方地位并不相同,阳为主,阴为辅。就阴阳二者与德刑二者的对应关系而言,阳为德,主生;阴为刑,主杀。根据天人感应学说,统治者治理国家,必须遵循天道而行事。这样,以阳主阴辅理论为基础,便产生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它强调以德礼教化为主,刑罚惩治为辅,贯彻先德后刑、德刑并

5、用、礼法结合的原则。其实质是以儒家所宣扬的伦理道德与纲常礼教,作为调整人们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要求民众自觉遵守,使其“晓于礼谊而耻犯其上”,达到减少犯罪以维护专制统治的目的。二、汉律的制定与修订(一)汉律六十篇的制定汉朝法律的主体部分,是以《九章律》为核心的汉律六十篇。据《晋书?刑法志》载,李悝著《法经》,商鞅“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萧何定律”,增《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章律》。“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武帝时期,又增“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汉律六十篇是汉初高祖与武帝两代制定的,但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两汉时代沿用近四百年的基

6、本法规。在此期间的其他立法活动,大都是汉律六十篇的补充。1.《九章律》公元前206年,刘邦率部进入关中。针对当地民众长期遭受秦朝严刑峻法的残害,为了争取民心,建立政权,遂与百姓约法三章:杀人偿命,伤人与盗窃抵罪,其余秦法一律废除。这是西汉政权立法的开端,但它只是一种临时的权宜之计。随着形势的发展,约法三章的简单内容显然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统治需要。于是,西汉政权正式建立后,相国萧何等人便首先制定了《九章律》。其篇目内容,是在李悝《法经》六篇的基础上,直接承袭秦律,新增《兴》、《厩》、《户》三篇而成的。因此,它作为一部以刑为主的综合性法典,是汉律最早也是最基本的核心部分。2.《傍章律》西汉政权建

7、立之初,秦朝仪法已废,新的礼仪法度尚未确立,朝廷秩序杂乱无章。每逢朝会,“群臣饮争功,醉或妄呼,拔剑击柱”。刘邦十分厌恶,却又无可奈何。博士官叔孙通征得同意,依据先秦古礼及秦仪,主持制定朝廷礼仪,附于《九章律》之后,由高祖正式颁行,此即《傍章律》十八篇。与《九章律》以刑为主、重在罚罪的内容不同,《傍章律》十八篇的内容则是朝廷、宗庙、君臣、贵贱等礼仪法度与等级秩序方面的法律规定。据《汉书?高帝纪下》载:“初,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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