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法律适用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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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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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法律适用的案例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家及其财产害免[案情]原告卡奈.贝它曼和亚卡.贝它曼是约翰逊的后代与继承人。他们在瑞典期德哥摩市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诉称:1954年10月4日,位于斯德哥尔摩属于他们父亲所有的遗产(不动产)未经他们同意而被其父的遗产管理人卖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典大使馆。原告主张该遗产管理人没有出售原告父亲遗产的权利,并且这笔交易结果显然对原告不利,要求法院判决这一买卖法律关系无效。[问题]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应诉?[判决]斯德戈尔摩法院认为,原告请求判决的问题涉及到中国驻瑞典大使馆购买并用于该大使馆的财产的所有权,对此,中国享有豁免权。因这种问题提起的诉讼应

2、予以禁止,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理分析]本案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国家豁免问题。国家豁免包括司法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司法豁免讲的是不得将国家作为被告和外国国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在另一法院被诉的问题;而执行豁免讲的是对国家所有的财产不能在另一国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的问题。本案中原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被告,并将中国大使馆已买得的不动产作为诉讼标的,是不符合司法豁免的原则的,故而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国政府为什么接受外国法院管辖—湖广铁路债券案此事发生在多年以前,又是辗转听来,记忆模糊,但大意不会错。说来大家开心,了解些国际法准则,则幸甚。与正版略有不同,忠实于记忆,不忠实于事实

3、也在所不惜,呵呵。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那么父债子还,也天经地义吗?如果儿子继承过遗产,在遗产数量范围内,也是天经地义的。但是欠债的人如果是一个国家,那就麻烦了。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可是如果国家借了别人的钱,耍赖不还的话?那债主可以不可以告这个国家呢?如果可以,又到哪里去告呢?我国立国以来,从不参加多边谈判,从不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吃够了列强联合起来欺负我们的苦头。主权在我,不容干涉!对于我们,这是天条一样的国际法准则,几乎成了立国之本。既然如此,我们就更不可能接受别国内部决议、法律、判决的制约了。然而有人不信邪,这就来尝试一番。1978年,美国一位老兄,不知道从那个犄角旮旯

4、里打扫出一张纸头,打开一看,是一张中国债券。大清宣统二年发行,叫做湖广铁路债券。这位老兄捧着这张债券浮想联翩,都快七十年了,这利滚利地积累起来,那不是好大一笔飞来横财?于是跑了去跟中国领事馆联系,想兑现这张债券。可是这玩意的发行者是大清朝,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它中间还夹着个中华民国呢。中华民国都不兑现,我们还会来理?一脚踢出去,大门一关,吩咐下去:“以后不要放这个精神病进来了。这位债券持有者那个气啊。债券明明是真的,中国也还在,改朝换代是你们自己家的事,凭什么换了当家人就不理我们啊。这样都可以,那多换几个政府,不是什么外债都赖掉了?此风不可长,此理要伸张。一张诉状告到阿拉巴马联邦地方法院,要求中

5、国政府还钱。联邦地方法院收了诉状,择期开庭,就给中国政府发出传票。“美国公民某某告你了,请什么什么时候前来当被告”。被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被送达人是“外交部长黄华先生”。送到哪里?自然还是领事馆。领事官员那个气啊。我是代表中国政府的,跟你们老大也平起平坐,一个老百姓也可以告我堂堂一国政府?再说了,你一个美国地方法院,管管自己家的鸡毛蒜皮也就差不多了,凭什么来管我?你根本就没有管辖权嘛!拒绝接受,把传票扔出去了。法院是从来不怕被告不到庭的,照样开庭,缺席审判。中国政府完全败诉。判决的大意是:“债券为真,借贷关系真实,应该还钱。中国政府是清政府的间接继承人,负有还钱义务。在借贷关系中,政府和

6、个人是平等主体,债主可以起诉。债主是美国人,被告在美国也有全权代理机构,本法院有权管辖。限若干天内偿付债券”云云。按照判决,一共需要还给原告四千多万美元。判决书还是扔到领事馆。领事馆老方一贴:“美国地方法院无权审判一个主权国家,不承认该判决”,又给扔出去了。转眼之间,法院规定的期限到了。你不理睬不要紧啊,法院一张新的裁定发出。由于中国政府未主动执行法院判决,从即日起,中国政府在美国领土上的一切财产,除《维也纳公约》规定的外交使团财产外,均可强制扣押变卖,偿还该债务。到了这一步,咱们那个有关部门才慌了。找美国政府?他家三权分立,民事诉讼的事情,它根本管不着,只能斡旋一下。问题还得你们自己解决。

7、只好电报报告中央。中央决策之前,要请教专家。专家意见两大派:一派是坚持主权至上。我一个堂堂主权国家,不管有理没理,你一个外国地方法院,根本就没有权利管我。要说强制执行,难道只有我在你们那里有财产啊,你敢执行我的,我就没收你的。(后来查了一下,人家美国不像咱们有国有企业,一边监督老百姓做生意,一边自己也下海来抢生意。人家那个政府,自己是不做生意的,在咱们这里还真没有商业资产,都是外交必须,没法没收的。)另一派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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