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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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引言1引言2009年2月,广受关注的“致癌毛巾”诉央视和大众科技报名誉侵权案的原告孟林茂,收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寄来的(2009)高民申字第00158号《受理通知书》。该通知只表明法院对再审申请的立案审查,是决定立案再审前的前置程序,是否再审此案,还不明了。而孟林茂诉央视案的申请再审,尚未收到《受理通知书》,也未收到驳回再审申请的通知书。2007年3月,原告孟林茂的海龙棉织厂被央视报道使用致癌染料的染厂漂染毛巾,随后大众科技报根据央视报道采写了一篇文章,报道其毛巾含致癌物,因孟林茂未在所报道

2、染厂染毛巾,毛巾经鉴定不含致癌物等原因,孟林茂起诉央视和大众科技报侵害名誉权,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央视和大众科技报报道“主要内容真实,无污辱诽谤内容”,驳回孟林茂诉讼请求。孟林茂不服,将两案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毛巾涉及公众利益,企业对媒体的苛责应给予必要容忍,驳回了孟林茂对两案的上诉。原告不服二审判决,依法向北京市高院申请再审。本案详情见苏跃龙(本案原告代理律师)博客:http://blog.sina.com.cn/suyuelonglawyer

3、,访问日期:2009-03-05。上述二审判决被称为“容忍判决”,引起包括业界专家在内的广泛争议。有人为此欢呼,提出“毒毛巾案”判例应当适用所有新闻监督;而表示反对的人认为“言论自由、舆论监督并不当然高于名誉权”,所谓“容忍判决”没有法律依据。本世纪以来,伴随着广播电视的诞生和报业的发展,各种大众传播媒介迅速、连续、广泛地向社会大众传播各种信息和观点。而在传播的过程当中,不可避免地夹杂一些不客观、不恰当的事实和言辞。这些传播活动产生的强大的社会舆论影响力,往往会使报道和评论的相对方的个人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受到比

4、较大的负面影响。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524页。由此引发的众多侵权纠纷,给侵权法的研究带来了一个新的研究课题——新闻侵权(目前,学者对其能否作为一个特殊的类型侵权行为有一定争议,这将在下文详细论述)。新闻侵权行为,是指42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引言报刊、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依法设立的新闻机构实施的,以其所属的新闻从业人员发表的新闻作品等为表现形式的,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等精神性人格权的行为。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新闻侵权的抗辩事

5、由,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新闻侵权责任的重要问题。即使原告能够证明其人格权受到侵害,具备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但如果新闻媒体能够提出正当的抗辩事由,仍可免除新闻媒体的侵权责任。所以新闻侵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其抗辩事由的特殊性。在经历过十年动乱之后,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人格尊严对于公民的重要性。研究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并不是为了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格权利,而是要给新闻媒体的传播活动划定一个清晰、合理的边界。在充分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同时,新闻媒体也能够依法提出抗辩事由,以对抗不当的新闻侵权诉求,从而保障新闻媒体充分发

6、挥其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实际上,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并不只是简单地在两种权益之间作出舍此去彼的选择,而是根植于二者的正当性之中来设置各自的势力范围,因为它们具有一致的终极价值——保护和增进每一个公民的福祉。特殊的抗辩事由不能脱离具体的侵权行为,本文将结合当前新闻侵权问题的研究现状,试图理清相关的概念和思路,解决既有观点的理论缺陷,并提出若干现实建议。42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新闻侵权之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现状2新闻侵权之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现状2.1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适用——司法实践中的难题2.1.1新闻侵权案

7、件的历史与现实司法实践中,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中侵犯公民或者法人的人格权(主要是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的案件,一直是人格权侵权纠纷中的热点问题和大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新闻侵权是侵权法上一个比较新的概念。新闻侵权纠纷的产生是新闻事业发展的结果。借助科技、技术的进步,新闻媒介作为大众传播工具,它所服务和影响的对象逐渐涉及并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而随着后工业化时代的到来和现代民主、法治制度的普遍建立,信息资源在社会中的重要性愈发明显,成为社会的主要资源。改革开放30年来,新闻媒介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促进社会文明、科学技术

8、进步方面,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而且在未来还将发挥更大的作用。李良荣:《新闻学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11页。与此同时,1987年《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人格权在立法上得到了民法的确认和保护,公民的权利意识也随之觉醒。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媒体单位通过体制改革,逐步从“党和人民的喉舌”转变为普通的市场主体,频频被推上侵权纠纷的被告席。有学者整理相关案例资料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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