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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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9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9月26日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2013年9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权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提高林业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

2、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权登记、林权流转、林权争议处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权管理工作的领导,培育林业发展的市场主体,明晰产权,规范流转,公平公正地调处林权争议,建立健全林权市场服务体系。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林权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权管理工作。he"governingforthepeople","Nomattertheinterestsofthemasses"conceptunderstandingisnotinplace.

3、Thespecificworktreatswiththedeployment,afewleadingcadrescomplainthatworkistoocomplicated,toomuchresponsibility,thepressureistoolarge,toomuchemphasisonthedifficultyofthework.Forexample,noncoalmine—7—国土资源、农业、档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权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林权登记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权登记制度。第六条 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森林、林

4、木和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或者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取得林权的,应当申请初始登记。林权转让、互换、赠与、继承的,或者权利人名称变更,界址、面积、使用期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依法设定林权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抵押登记。因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权消灭、抵押权终止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第八条 林权登记由权利人向森林、林木、林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林权登记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

5、第九条 申请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身份证明;(三)权属来源证明;(四)森林、林木、林地的坐落位置、界址、面积的证明材料;(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变更登记、抵押权登记、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林权证以及相关的合同、证明等。第十条 林权登记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林权登记申请不

6、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he"governingforthepeople","Nomattertheinterestsofthemasses"conceptunderstandingisnotinplace.Thespecificworktreatswiththedeployment,afewleadingcadrescomplainthatworkistoocomplicated,toomuchresponsibility,thepressureistoolarge,toomuchemphasisonthedifficulty

7、ofthework.Forexample,noncoalmine—7—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登记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实地查看。林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内容在森林、林木、林地所在的自然村和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张贴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第十二条 林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或者变更、注销林权证。林权抵押登记,县级以上人

8、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抵押登记,在林权证上附注,并向抵押权人出具他项权证书。抵押合同期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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