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装饰装修合同效力的法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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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装饰装修合同效力的法律案例  旅馆承包人老李把客房交给装修工头老姚进行装修改建,不到一月却纠纷不断。之后老李将老姚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经审理,普陀区法院认为由于老姚不具备装修资质,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市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老李在法庭上说,XX年9月他和装修工头老姚签订旅馆装修的《装修合同》,因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导致旅馆无法营业,为此要求老姚支付十天的违约金共计37万元。老姚却称,自己和老李签订过《内部协议书》,自己在工程中花费了超过31万元,却只收到12万元工程款。为此反诉要求老李支付装修款19万多元。  法官审理后认为,根据规定,涉及旅馆等装饰、安装工程应由具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由于老姚不具备相关资质,本案中无论《装修合同》还是《内部协议书》,均是无效合同。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最终,法官依据装修质量审计鉴定报告判决老李需向老姚支付67935元。考虑到工程无法按时竣工的确给老李造成了损失,且双方都存在过错,应该分担责任,酌情确定老姚也应赔偿老李损失1万元,给这起闹剧划上了句号。  原告:北京市**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广东**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市**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东**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装饰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被告**企业集团之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装饰公司诉称,被告将位于北京市西单大悦城九层的装修项目发包给原告,双方于XX年1月5日签有《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286966元;后原、被告协商增项2次,造价分别为170584元、21892元;工程总价敖为479442元。现工程早巳竣工,截止目前,被告仅给付原告工程款XX00元。经过原告多次讨要,工程余款至今尚未支付。现要求被告**企业集团支付工程款279442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企业集团辩称,原告**装饰公司所述双方签订初始合同及我方付款情况属实。在施工过程中不存在原告所述的二次增项事实。鉴于施工中我方为原告垫付民工工资19600元,故我方实际仅欠付原告工程款67366元。由于原告不具备装饰装修资质,故双方所签订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无效,我方无义务支付原告工程款。综上,我方不同意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XX年1月5日,被告**企业集团与原告**装饰公司签订《北京市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规定,乙方承包甲方**企业集团“大悦城室内装修项目”,工程地点在西单大悦城九层承包范围为清工加部分辅料,施工面积2392平方米,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本工程价款总计286966元,工程总工期为28天,开工日期为XX年1月5日,竣工日期为XX年2月1日;本工程价款可在出现下列情况时调整:(1)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2)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甲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曹杨,乙方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夏正林,双方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约定各自行使派出方的权利、履行派出方的义务。该合同还就双方权利义务、工程验收、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装饰公司即开始进驻西单大悦城九层进行施工。XX年2月3日,被告工程项目代表曹杨在施工增项计价汇总表上签字,该汇总表载明施工增项金额共计170584元。原告施工期间,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20万元。XX年3月,工程施工完毕,被告未经竣工验收即进驻使用。  庭审中,原告述称,XX年3月,原告按被告的要求进行了二次增项施工,工程价款21892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主张。  另查,原告**装饰公司于XX年6月22日取得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该证书载明原告资质等级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上述事实,有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增项计价汇总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被告广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二十五万七千五百五十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市**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广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千六百九十二元,由原告北京市**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三百九十二元,被告广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五千三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  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京城著名房地产建筑工程律师团、京城著名追债律师团  总负责人:张仁藏律师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598-360   移动电话:13911906926  邮箱:篇二:装修纠纷:从一则案例看非法转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装修纠纷:从一则案例看非法转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张雷律师按:业主因为看到装修公司的装修资质而相信装修公司的装修能力。但有的装修公司虽然自己拼凑出了装修资质,取得了经营资格,却在承接工程后将工程非法装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施工队施工。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对行业发展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那么这种转包合同的效力如何,通过如下一则案例予以评析。  案例评析:  朱先生是来沪打工的小包工头。XX年前后朱先生和某装修公司开展了合同。双方口头约定,由装修公司承接工程,然后发包给朱先生进行施工。装修公司和朱先生之间以人工费的形式结算工程款。具体为,在工程开始前,由装修公司给付朱先生一部分的人工费,剩余款项由装修公司在工程结束审计结算后再支付给朱先生。  同时,装修公司为了控制朱先生的施工质量,要求朱先生向装修公司缴纳“工程质保金”,该款项作为施工质量的保证,如果朱先生的施工项目质量没有问题,则在与朱先生合作的最后一个工程结束2年后退还全部质保金。   随后的几年中,朱先生陆续承接了装修公司的十几起装修工程,向装修公司支付了13万元的质保金。合作结束2年后,朱先生打算要回这笔质保金,却遭到装修公司拒绝。为此朱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退还质保金13万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装修公司提出,朱先生的施工队还有装修项目在进行,双方的合作还在继续,不符合当时关于质保金支付时间的约定,故不同意支付。  最终法院判决:承包人非法转包的行为无效。装修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朱先生进行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等法律禁止性规定,故该转包行为应当确认为无效。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朱先生。故判决装修公司向朱先生返还质保金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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