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权制度的存与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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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典权制度的存与废  篇一:论典权制度存废  论典权制度的存废  摘要:典权制度是我国独有的物权制度,距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但是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经济发展,融资方式增多,社会观念的改变,典权的使用机会越来越少,面临着存与废的选择。本文认为在新形势下没有任何一种制度能代替典权制度,不应该将其废除,对其进行合理的改造和补充,就能使其适应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关键词:典权;用益物权;物权法  一、典权制度的概念  中国古代生产力低下,房产、土地之类的不动产通常是经过好几代人的积累才能拥有,祖产无疑是一笔丰厚的财富。由于儒家思想和封建道德观念

2、的影响,普遍认为变卖祖产是不肖子孙的行为。为了筹集资金,同时避免”不肖”的罪名,典权制度应运而生。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物权。  二、典权制度的性质  学术界对典权的性质产生了较大争议,目前主要有三种学说:  (1)用益物权说认为典权人设立典权的目的是使用、收益典物,并非是在成立债权后以典物做担保。台湾学者梅仲协先生、谢在全先生支持此观点。  (2)担保物权说认为典权的设立在于担保典价的偿还。典价具有借款性质,回赎是清偿债务的行为。台湾学者林永荣先生、余戟门先生赞同此说。  篇二:我国典权制度及其存废  我

3、国典权制度及其存废  一、典权的概念和中国典权的立法状况  典权制度是一项中国特有的传统法律制度。据有关学者研究发现,典权制度早在我国汉、唐时代就已在民间广泛流传,一般认为,典权是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他人财产的一种限制物权,典权人支付典价使用收益财产,出典人收取典价并决定是否回赎财产。通说认为,典权标的物应限于不动产。  在XX年中国新《物权法》通过实施之前,学者对典权这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给予高度重视并对其存废问题展开了激烈的探讨。但基于种种原因的考虑,最后立法者并未将典权规定在新《物权法》当中,我国关于典权的规定,只在民通意见120条有所

4、体现:”在房屋出典期间或者典期届满时,当事人之间约定延长典期或者增减典价的,应当准许。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价回赎的,一般不予支持。以合法流通物作典价的,应当按照回赎时市场零售价格折算。”从这条款可以看出来,我国大陆地区承认典权。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私合营中典权入股的房屋应如何处理的回函中,最终判决被告能够回赎房屋,也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我国典权制度的认可。另外,我国典权标的物仅限于房屋。  二、有关我国典权制度存废问题的探讨  关于典权的存废问题,争论由来已久,主张废除典权者有之,主张保留典权者也不在少数,两种观点争锋相对。《物

5、权法》颁布之前,立法机关在这一问题上也是举棋不定:《物权法》草案前两稿  篇三:典权制度存废之我见  典权制度存废之我见  导言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典权为中国固有的传统制度,目前世界各国仅有韩国及中国台湾两个地区明文规定加以保护。典权制度在我国物权法草案中“三进三出”,对它的废除和纳入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也是典当业关注的问题。如今,物权法已经颁布,并未将典权制度纳入其中,作为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典权在当代中国由社会变迁所引致的法律变革中应何去何从,是我们所关心的问题。  (二)现有文献综述  由于典权制度是中国的传统制度,所以关于典权

6、方面的专著和论文大量存在,这些文献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其一,专门介绍典权制度构成、特点及价值等方面的文献;其二,关于典权制度发展方向展望的文献,包括支持保留典权制度和支持废除典权制度两种观点;其三,将我国特有的典权制度与国外相类似的制度进行比较的文献。这三类文章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均有借鉴。  一、典权的概念和历史沿革  典权,是我国特有的财产法律制度。台湾地区民法第911条:“称典权者,谓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及收益之权。”我国物权法草案规定为:“典权人对出典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

7、,并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称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付典权人利用的一方,称为出典人。该项不动产,称为典物。典权人提供给出典人的金额,称为典价。  我想在讨论典权制度之前,了解典权之原形——中国传统的“典”是必要的。典权制度是我国的传统法律制度,也是现代我国民法中为数不多的、完全未受外国法律影响而独立存在的一项中国固有的法律制度。作为交易方式的“典”,早在我国西周时期就已经出现,但是作为一种附回赎权的“典”则是源自于北齐时期的“贴卖”。当时均田制度下禁止买卖露田,于是民间出现了一种附有买回条件的土地买卖——“贴卖”,这种特殊的土

8、地买卖方式获得国家法律的许可——“贴卖者,贴荒田七年,熟田五年,地还钱还,依令听许”。在唐代后期,均田制已经名存实亡,自由买卖土地成为可能,但以前附回赎权的土地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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