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系统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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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系统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篇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一、市、县(市、区)、镇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执法监察队伍,按照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行使巡查职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土资源巡查工作。  二、巡查主要实行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  三、巡查区域等级按照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矿产资源分布范围进行划定。  一级巡查区域为:规划开发区、工业园区、市政府划定的44个工业集中区以及优化发展、鼓励发展工业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城乡结合部、国道省道两侧以及矿产限制开采区。  二级巡查区域为:乡镇(办事处)政府所在地规划办、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乡村结合部、县乡道路两侧和已经依法审批过的用地单位和采矿单位。  三级巡区域为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四、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不少于2人,携带行政执法证件,对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当场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五、建立动态巡查登记制度。  六、市局根据执法形势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市执法人员开展互检互查。  七、各地应当创造条件,加强与公安“110”建立联动系统,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八、建立快速反应和集中行动机制。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报告备案制度  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统计、报告和分析工作。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人员,要执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XX】127号)的规定,认真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  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实行“零报告”制度。  四、对重大、突发等违法行为实行“专项报告”制度。  五、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总体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按照国土资厅发【XX】221号、苏国土资发【XX】86号等文件规定,“定期报告”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版)》在线上报。  2、省国土资源厅对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3、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对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制止查处情况实行备案制度。  4、国土资源部建立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上报工作制度。  六、定期报告的时间、内容等要求,根据上级最新通知精神及时调整。  七、各县(市、区)局应当在每年1月10日前,总结上一年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并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有规律性、倾向性的总量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设,书面报告市局;市局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和县(市、区)局、各分局不定期地向其进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专题报告;下级国土资源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随时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也可以越级报告或者反映情况。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一、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受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并设立“12336”违法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  二、国土资源所应在村、街居民点设立举报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的聘  请国土资源雷管(信息)员,协管(信息)员应在政治素质较好的干部群众中选用,报县(市)区局备案,每月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名单不向社会公开。   三、市局按照集中登记、归口交办、妥善处理的原则,对通过信访、“12336”、“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违规违法线索反馈子系统”等渠道交县(市)区局、分局核查的违法线索,要求报结果的,除有特定时限外,承办单位应在10日内将核查结果上报市局,案情比较复杂的,核查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四、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承办人员应在向上级书面报告的同时,通过一定的方式将核查结果告知举报人。  五、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署名举报的,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对外泄露其姓名、住址等情况。对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案件发挥重要作用的举报人,应予精神鼓励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六、市局对“12336”违法举报电话每月、半年、全年受理的情况,分类分地区在网上予以通报,并对本期违法形势的总体判断、违法特点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作简要分析。  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和督办制度  一、市局对各县(市)区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占用基本农田或大量耕地、影响社会稳定及非法采矿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等重大、典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二、决定挂牌督办的案件,市局向县(市)区局下达《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督办通知书》,并抄送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省国土资源厅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结时限为收到督办通知后的60日内;市局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结时限为收到督办通知后的30日内。如需延长办结期限,应报督办单位批准。  四、市局对已查处到位的挂牌督办案件,处理结果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可以在市局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  五、对重大、典型案件和年度土地矿产卫片反映的地区总体违法问题,市局应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函告,并抄报市人民政府。对违法用地问题突出、案件查处整改不力的地区,及时约谈当地政府有关领导,通报土地执法有关情况,明确整改意见。  六、市局在必要时可会同监察、公安等部门联合督办全市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经请示市政府批准,实行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驻地督察”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七、对交办、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未能按时反馈核查意见的承办单位,市局予以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的违法案件,对相互推诿、弄虚作假或者未能按期结案的承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属地管理制度   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辖、下查一级”的原则,实行案件查处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责任制。  二、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市辖三区、新城区、经济开发区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市局执法监察支队负责查处,各分局应认真履行巡查、监控、制止、报告、调查、取证等职责。依法应当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  三、因行政区划调整的,以区划调整日期为界限,调整前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仍由原国土资源部门履行执法监察职能,调整后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现国土资源部门履行执法监察职能,现国土资源部门应协助原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已查处案件的没收、拆除、移交等后续工作。  四、市局可以直接查处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涉及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违法责任人为县级领导干部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督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五、跨省越界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难以查处或查处不到位的,应在履行职责的前提下,于每季度的挂牌督办案件上报工作中,逐级报告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用于挂牌督办。   六、不属于本级政府管辖范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有困难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查处或直接查处。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文明执法和廉政制度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当着装整齐,在执行职务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秉公办案,在查处违法案件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对涉案当事人、被调查人采取粗暴方式或斥责、打骂;  2、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采取不合法、不文明的方式,侵犯当事人的人格和利益;  3、在执法现场言辞偏激、行为失态,引发冲突和矛盾;依权压人,耍威风,泄私愤。  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当模范地执行廉政准则,严禁以权谋私。在执行职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接受涉案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吃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2、接受涉案当事人和有关人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3、暗示或索要涉案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财物,暗示或要求涉案单位、人员为本部门、本人及其亲朋好友提供方便和不当利益;   4、在执法和查办案件期间酗酒、打牌、赌博。执法监察人员应严格执行“禁酒令”工作日一律不得饮酒。上下级部门之间一律不准吃请、送礼。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行政不作为和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责任追究方式分九类:  1、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2、诫勉;3、通报批评;4、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5、责令作出书面检查;6、停职反省;7、调离执法监察岗位;  8、劝其引咎辞职;9、责令辞职。  三、行政处分分六类:  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四、本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发生重大、典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被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或省国土资  源厅公开调查处理的。   2、因履行职责不到位,致使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现制止不及时,查处追究不到位,导致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形成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较大的。  3、因国土资源违法问题严重,被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或省国土资源厅列为重点监控连续两年的县(市)区;因国土资源违法问题严重,被市局列为重点监控连续两年的镇(办事处)。  4、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未通过上级验收,导致本级或上级政府被国土资源部约谈或问责的。  5、对群众信访举报、新闻媒体披露、上级督办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不及时、不到位,引发群众性事件或多次集体到省或到京重复上访的。  6、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颁发土地使用证书的。  五、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以下行政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追究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1、国土资源区域监管责任不落实,动态巡查工作不彻底、不到位;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的;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应予立案查处而未在一个月内立案查处的;填写巡查台帐或者录入巡查信息弄虚作假的。   2、在执法过程中,因调查取证不细、认定事实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违反办案程序等原因,导致错案发生或者诉讼败诉。  3、对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督办的案件,逾期不办理又不说明情况,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4、不按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或集体审意见下达处罚决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违法责任人党纪政纪或刑事责任而未依法依纪提出处理意见并移送的;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而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5、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统计上报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的。  6、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或发生其它违法违纪问题的。  六、已经切实依法履行制止、查处职责,并按规定报告但仍然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视为履行了监管职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原则上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七、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机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遵循“分级负责、下查一级”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追究制度,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受理举报、调查核定和责任追究意见的提出及落实等工作。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保障制度   一、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建设情况作为全系统年终考核评比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  二、各地要将执法监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务预算,并予以充分保障。积极争取和改善执法监察工作条件,在执法监察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软件建设资金投入方面要给予倾斜,为执法监察队伍配备必需的专用车辆以及通讯工具等有关办案设备。  三、按照上级规定的标准和工作实际情况,逐步实现全市各级执法监察队伍负责人高配,努力争取执法监察队伍升格。有条件的执法监察队伍可以配备一名同级政治干部,确保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提高队伍政治素质。  四、执法监察队伍要实行定员定岗,大力强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市国土资源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业务培训会或执法工作座谈会;安排一次“徐州市十佳国土卫士”和执法监察队伍先进个人外出学习考察的机会。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也应有计划、有目的、多渠道、多形式的组织培训、互学、考察和调研活动,全面提升执法监察业务能力。  五、为鼓励执法监察队伍“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敢于得罪人”的奉献精神,并体现对执法人员艰苦工作的补偿,应比照信访工作给予执法监察人员相应的岗位津贴。   六、建立和完善执法监察考核和评比表彰制度。按照职责分明、指标量化、考核有据、奖罚分明的要求,逐步建立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执法监察机构、队伍的年度考核指标体系,进行严格考核,在考核的基础上,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进行评比表彰。  七、年度考核指标主要是: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以年度卫片监测图斑为依据的违法案件发案率、报告率、查处率;巡查、报备、信访反馈、督办核实等日常工作是否按照制度要求的期限执行及完成情况;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建设情况;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县”、“土地执法模范镇”创建情况;“土地执法和信访重点监控镇”排序和整改情况等。  八、执法监察人员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由执法监察机构会同人事部门共同组织评比,排名前列的推荐为徐州市“国土资源系统先进个人”或“十佳国土卫士”。  篇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为了全面落实《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结合我县的实际,实施土地巡查制度如下:  一、巡查范围   各乡、镇土管所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划定区域,结合当地情况,对所辖区域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范围,实行动态巡查。  1、一级巡查区域:  ①基本农田保护区;②县城规划区、工业园区红线内;③建制镇、城乡结合部;④重点建筑石料采矿区,一般性矿产开采点。  2、二级巡查区域:  ①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②县道、乡村道两侧50米范围内;③小集镇周边以及项目建设用地。  3、三级巡查区域:①一级区域、二级区域以外的土地;②一级区域、二级区域以外的采矿区。  4、一级区域为重点巡查区域,每周巡查一次,二级区域每两周巡查一次,三级区域每月巡查一次,注重抓  一、二级区域,兼顾三级区域;全面掌握辖区建设用地和矿区开采动态,实施全程监控。  二、职责分工  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由县局执法大队、乡镇国土所监察员和村信息员承担,县局执法大队主要对一级巡查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实施巡查,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乡镇国土所监察员和村信息员的巡查活动;监督检查和考核村信息员的巡查情况和效果。   2、各乡镇国土所监察员对所辖范围内的二级巡查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实施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随机、及时予以处理,并向执法大队报处理结果,问题较大的,应及时上报执法大队立案查处。  3、各村信息员负责对三级巡查区域进行巡查,重点巡查乡村道路两侧和村庄周围等,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报乡镇国土所予以处理,同时,密切配合执法大队和乡镇国土所对一、二级巡查区域的巡查活动。  三、巡查人员职责  1、全体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专职和兼职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总结本区域国土资源违法特点,违法发案区域和分布,对一级巡查区域随时巡查和定期巡查。  2、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县执法大队及分管领导负总责,执法监察人员实行定人、定位、定责任,包查、包处理、包监督、包结案。乡镇一级要以村、组为单位,将本行政区分成若干责任片,责任人为组长。  组长全程负责本片的土地登记、建设用地管理(报批资料、开工放线、收工验收)和执法巡查及违法用地的发现、制止、上报和协助查处。  3、巡查人员应当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在巡查中要持证上岗。   4、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报告并立案查处;对正在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制止。违法用地的发现率、制止率、报告率均达100%。  5、建立规范的巡查台帐,对每次巡查情况做详细记录;对在巡查中处理的问题应登记完整,做到有据可查,有章可循;对巡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汇总上报主管部门。  6、巡查队员发现有违法行为时,要立即制止,责令停工,并在两小时内查清基本情况,由中队长向县局监察大队汇报。  四、责任考核  1、县国土资源局建立量化的考核指标,对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定期进行考核。县国土资源局把实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情况,作为考核下级部门执法监察业务的首要指标,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惩。考核情况要与奖惩、挂钩。  2、考核为优秀档次的乡、镇土管所专业执法监察人员,由县国土资源局通报表彰,并列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模范评比表彰范围;考核为不合格档次的乡、镇土管所、专业执法监察队伍,由县国土资源局通报批评,并不得评先进。  第一条 为落实执法监察工作“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和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和《四川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土资源所是实施动态巡查的主力军,按照本级国土资源局(分局)确定的巡查责任区域,实行分片包干,具体落实到人,随时巡查和定期巡查。  第三条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的主要内容:(一)及时发现和制止正在发生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并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应及时报告本级国土资源局(分局),由执法监察科(队)立案查处,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二)对已供土地实施跟踪检查,检查用地单位或个人是否按批准的用途进行建设,是否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期限开工建设。  (三)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乡、村、组为联系点的执法监察信息网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信息监督员,并有专人负责与信息监督员保持联系和互动工作状态。  (四)在动态巡查中,广泛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增强人民群众保护土地和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意识。  第四条 国土资源所要建立规范的执法信息台帐;案件调查处理台帐;信息传递台帐和供地跟踪管理台帐。巡查人员外出巡查时必须2人以上同行,亮证执法,并对每次巡查情况做详实记录。  第五条国土资源所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结合当地情况,对所辖区域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区,实行动态巡查。  下列区域应作为一级巡查区,实行重点巡查: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城乡结合部、公路干线两侧、独立工矿区、集镇村庄周围;  (三)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及重点项目建设区域;  (四)国家、省级规划的矿区及本辖区内的重点矿区;  (五)旅游风景区和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其他区域应作为二级或三级巡查区。  第六条对巡查工作不负责,疏于巡查,造成群体违法或重大违法案件的,对巡查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甚至弄虚作假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工作列入本级国土资源局(分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八条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奖惩办法按本级国土资源局(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强化国土资源的管理,规范用地行为,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将其处理在萌芽状态。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甘肃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实施国土资源动态管理,特制定本巡查制度:  第一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责任单位是华池县国土资源局、华池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为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向国土资源局负责。  第二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范围和对象为华池县境内使用国有、集体土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内容包括:  1、检查辖区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情况。  2、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3、检查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建设,预防乱占滥土地、闲置、荒芜土地的违法行为。  4、检查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农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情况。  5、检查采矿许可证、及时制止无证开采、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  6、检查耕地开垦费、闲置费、复垦费、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缴情况。  7、土地开发、复垦的完成情况。   第五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行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及县执法队负总责,每次巡查必须有领导带队。  第六条巡查依据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土地监察暂行规定》  第七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划定区域,结合实际情况,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范围,实行动态巡查。1、一级巡查区域:①基本农田保护区;②省道及县乡公路沿线;③县城、乡镇所在地、城乡结合部;④油田生产重点区域。  2、二级巡查区域:①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②乡村道路沿线;③村庄集居地。  第八条一级区域为重点巡查区域,由国土资源所每周巡查一次,二级区域每月巡查一次,兼顾二级区域;全面掌握辖区建设用地和矿区开采动态,实施全程监控。巡查应作到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第九条 华池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每月集中在公路沿线、乡镇所在地及城乡结合部巡查不少于一次。各国土资源所密切配合执法队对一、二级巡查区域的巡查活动  第十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执法监察人员实行定人、定位、定责任,包调查、包处理、包监督。  第十一条巡查的责任:  1、认真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采用多种形式增强执法人员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  2、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照章办事,不得曲解法律、法规,不滥用职权,随意执法。  3、按照“预防为主,防治并举”的原则,对辖区内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重点矿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回检查,及时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耕地。  4、及时依法调处或查处经批准受理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和违法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5、及时受理土地纠纷、案件的行政复议。  6、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按如下程序办理:  (1)现场停工,丈量占地面积,登记占地类型,施工现状。   (2)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3)依照总体规划,看能否修建,提出处理意见汇报局务会议审定。并做出适当的处罚。  第十二条巡查的义务:  1、学习、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法保护土地使用者、采矿权人的合法权利。  3、、为群众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篇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  永国土资发?XX?17号  永顺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等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站、所及中心:  为规范我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提高执法监察人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和州国土资源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永顺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等9项制度,已经局班子会议研究通过,现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  一、为了全面落实《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强化我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县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实施动态巡查全面工作。在执行特殊巡查任务或组织统一巡查时,各中心所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三、各中心所要结合本所实际,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明确巡查范围和巡查职责,落实相关责任,严格目标考核,切实发挥动态巡查的作用。  四、县局执法监察大队按照本县行政区域分布情况,将全县划分为三个等级的巡查区域。  (一)一级巡查区域  1、基本农田保护区;  2、国道、省道两侧50米范围内;  3、县城、建制镇、城乡结合部;  4、重点项目建设区及重点矿区。  (二)二级巡查区域  1、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  2、县道、乡村道两侧;  3、小集镇周边;  4、个私企业较集中区域。  (三)三级巡查区域  1、一级区域、二级区域以外的土地;  2、一级区域、二级区域以外的项目建设区及采矿区。  五、 一级区域为重点巡查区域,每月巡查二次,二级区域每月巡查一次,三级区域每两月巡查一次,重点抓一、二级区域巡查,兼顾三级区域巡查;全面掌握辖区范围内建设用地和矿区开采动态,实施全程监控。  六、规定相应适合及时发现,并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巡查周期。中心所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应每月巡查不少于二次。  七、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各中心所要明确划分巡查范围和职责,实行分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一)县局执法监察大队主要对一级巡查区域实行重点巡查,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各中心所的巡查工作。  (二)各中心所对辖区范围内的一、二、三级巡查区域实行全面巡查,对二级巡查区域实行重点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制止处理,并向县局执法监察大队上报具体情况,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上报县局执法监察大队立案查处。  (三)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县局分管领导负总责,执法监察人员实行定人、定岗、定责任,包查、包处理、包监督、包结  案。  (四)巡查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要求对巡查区域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巡查活动必须有二人以上巡查人员参加,要做到亮证巡查。   (五)巡查人员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清基本情况、责令停工,并将情况上报县局执法监察大队。  (六)建立规范完备的巡查台帐,并制作相应规范化的文书,对每次巡查情况做详细记录;对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做到及时处理、登记完整、有据可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七)建立量化的考核指标,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制止率、报告率均达100%。对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巡查效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将考核情况在系统内予以通报。  (八)因巡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出现漏查、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等情况的,按照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会审制度  一、为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时、合法、有效地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会审是指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的主持下,召集内部有关人员,通过集体审议的形式,对本级立案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资料、查处程序、适用法律、处理结论等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的集体审议事项。  三、违法案件会审由执法监察大队提出会审申请后,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具体组织工作,由分管领导主持,执法监察大队的相关执法监察人员、其他相关股室的负责人参加。  四、会审依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会审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  (二)程序是否合法;  (三)定性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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