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法概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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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民法概述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明确民法的概念、性质和调整对象,掌握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特别是经济法、行政法的关系,明确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第一节民法概念与性质一、民法概念(civil law)近代各国的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法中的市民法(Juscivile)。汉语中的民法一词则是经由日本传入。日本学者津田真道氏将欧洲语词中的市民法省略为民法,被日本学界接受并为立法所采纳,明治1898年法典称为日本帝国民法。津田氏的依法已被中国学界接受,自光绪30年(1908年)起草大清民律以来,这个部门法就叫民

2、法,至今不改。民法一词并非我国固有。案例:甲醉酒后违规超速,撞倒路人乙后逃逸,乙来不及救治而死亡。(1)乙家属可向甲主张何种权利?(2)甲应负何种刑事责任?(3)主管机关对甲采取何种处罚?有关法条:刑法133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有形式民法和

3、实质民法、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普通民法和特别民法之分。形式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民法典”或“民法通则”命名的法律,如日本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质民法,是指调整民事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法,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在人类法律发展史上,是先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后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广义的民法,也可以称为实质民法,是指调整民事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

4、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狭义的民法,是指形式上的民法。目前所说的民法,多指广义的民法。所谓普通民法指民法典,是指经过编纂,以民法典的形式集中表现出来的民法规范,民法典为整个私法之普通法。相对于民法典的民事单行法属于特别民法,包括没有收入民法典之中,散见于单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表现形式之中的民法规范。区分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对民法规范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普通法与特别法均有规定的事项,应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二、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性质问题是民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争议颇多。对民法的性质

5、比较一致的认识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民法为私法10公私法的划分是法律的最基本的分类。关于公私法的划分标准,学者见解分歧,大致可以概括为三种学说。其一,利益说,为罗马学者乌尔比安所倡,认为规定国家事物者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法;其二,意思说,德国学者拉邦德所倡,认为规范权力者及服从者的意思的为公法,规范对等者的意思的为私法;其三,主体说,为德学者耶律内克所倡,认为公法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人类在观念上区分公、私法,始于罗马时代,但在立法上实现公、私法分立,则始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

6、,其标志是欧洲大陆各国刑、民法典的分别制定。这一时期,还根据资产阶级先进思想家创立的市民社会学说,重新确立了公、私法划分的标准。市民社会学说根据已经变化了的,完全不同于古罗马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把人类社会区分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两个既有联系又相对独立的领域,认为人在两个不同领域处于不同的地位。人作为国家的臣民,在国家生活关系中必须服从国家的统治,而人作为市民或私人(即自己的人),在市民社会生活关系中则是彼此平等、自由的。因此,以两个不同领域的社会生活关系为标准,法律划分为公法、私法,公法是调整具有隶属性的国家生活关

7、系的法,私法则是调整具有平等性的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法。我国法学长期否认公私法划分,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认为公私法的划分掩盖了法律的阶级本质,是资产阶级学者的分类;二是认为列宁曾反对过分私法划分。事实上公私法的划分与阶级本质无关,也不妨碍另外依阶级本质进行划分。我们强调公私法的划分,重点在于正确认识民事法律属于私法而不是公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因为划分公法与私法的基本精神在于把人类分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两个有机组成部分,把经济视为与政治国家相对独立的领域,对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调整

8、,特别是对其中的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确定私权神圣、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把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生活关系(包括市场经济关)系的干预限制在维护市民社会的秩序、安全、公平、正义之必要的范围之内,有利于防止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侵扰和不正当干预,以此维护市场经济及市民社会的活力,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繁荣和昌盛。此外,区分公法与私法,确认民法的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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