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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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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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四节民法的性质第三节民法的调整方法第五节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第六节民法的渊源第七节民法体系与民法学体系第八节民法的适用范围第九节民法的历史沿革第十节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罗马法:市民法(JusCivile)DriotCivil(法语)CivilLaw(英语)BϋregrlichesRecht(德语)BuregerlyRegt(荷兰语)“民法”(日本语)“民法”(汉语)《尚书·汤诰》:“咎单作明居”《尚书·孔氏传》:“

2、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二民法的概念《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学理上的表述有多种,例如:“民法是以确立主体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包括私团体和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民法概念

3、的区分(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实质民法:凡以民法之方法,调整民法之对象者(与其形式无关)形式民法:以“民法”或“民法典”命名者。民法典: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与“民商合一”体例相联系,与“私法”同义。狭义民法:与“民商分立”体例相联系,为“私法”之一部。1、民法与民法学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2、民法是指民法规范的总称,或指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民法,也可能是指某个单行民法规范。第一章(三)民法与民法学民法:一国法律

4、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所涉及之范围较窄。民法学: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所涉及之范围较宽。3、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及有关学理的一门法律科学。4、民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民法学只是一种学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5、民法与民法学互有联系互有影响,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第一章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对象概述不同性质、特点不同的调整方法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一)人身与人身关系人格: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利益要素。如:生命、健康、肖像、名誉、隐私等身份:人的社会地位或者家庭地位。如:荣誉、

5、父母、子女、夫妻等人身关系:基于人格与身份所发生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决定法律社会关系调整(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4.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第一章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一)财产与财产关系财产:人体之外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可得支配的事物。有形财产:物无形财产:著作、专利、商标、商号、商业秘密等财产关系:基于财产的支配与流转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财产支配关系:生产、消费中人们之间的关系(静态)财产流转关

6、系:交换、分配中人们之间的关系(动态)(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3、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第三节民法的调整方法平等一、确立、维护平等地位自愿、自治二、尊重意思自治权利——义务三、保障权利本位四、以责任方式救济权利责任救济回复行为模式总结:民法调整方法的“行为模式”与“救济模式”救济模式一、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法第四节民法的性质1、社会可以分为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法2、从社会发展历史看

7、,“民法”不仅源于罗马“市民法”,而且市民社会的存在及发达程度决定民法的存在及发达程度古罗马欧洲中世纪资本主义日本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我国解放后至改革开放前;改革开放至1992年;1992年后3、我国民法调整的平等社会关系,就是市民社会关系民法中的“民”不是公民,而是市民,具有自利性。二、民法原则上是私法1、私法学说的起源古罗马,乌尔比安: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私法“涉及个人的福利”。2、民法是私法,决定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性质社会关系市民社会——政治国家个人利益社会利益自治强制3、民法是

8、私法,体现在民法的调整方法上权利本位社会本位私法公法界定彼此关系4、认识民法是私法的意义4、认识民法是私法的意义(1)正确选择市民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部门调整对象的性质调整方法法律部门(2)有助于强化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私法权利本位(3)有助于处理好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私法公法权利权力保护私权,限制公权列宁: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三、民法为权利法私权神圣包括人格权神圣、财产权神圣和契约神圣三个基本点权利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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