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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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住产业中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二)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三)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四)产业升级改造骨干项目;(五)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项目;(六)其他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

2、大影响的项目。本省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青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分重点在建项目、重点预备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三类。已批准开工报告或已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列为重点在建项目;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列为重点预备建设项目;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列为重点前期项目。上年未完工的重点在建项目,原则上转列为下一年度重点项目。第五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每年年初确定,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省级有

3、关部门和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本部门、本地区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条件进行综合平衡后,向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为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二)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进行综合平衡,提出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三)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第六条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载明下列内容:(一)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建设地点、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

4、工报告的批准机关、日期、文号;(三)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概算总投资、计划开工日期、建设工期以及项目进展情况;(四)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及有关文件;(五)环保及其他有关内容。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设立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省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年度省重点建设在建项目、预备项目和前期项目建议名单;(二)指导和督促省重点项目的建设,协调解决省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三)协调、监督省重点

5、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四)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五)参与省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六)向省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报告省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七)承办省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组建其直接管理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法人,对项目法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二)负责建设项目地方自筹资金或部门自筹资金的筹措到位;(三)负责解决项目建设中需由地方人民政府和

6、部门解决的有关问题;(四)对主管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投资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等,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建项目的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进行管理。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由建设项目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7、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采取邀请招标的建设项目须经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省发展计划部门应根据省重点项目工程进度对资金的需求,安排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省财政部门和有资金自筹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优先安排并及时拨付财政资金或自筹资金,经银行评审同意给予贷款的项目,有关银行应当按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安排贷款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第十二条省重点建设项目,除享受《

8、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规定的政策外,在以下方面给予优惠:(一)对在前期工作阶段的重点项目,加快审批程序;(二)对重点建设项目,发展计划、财政和金融部门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  第十三条电力、供水、交通、铁路、民舰、邮电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和生产用电、用水、物资运输和邮电通信方面的需要,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必须及时协调解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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