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财政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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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林市财政局文件市财行〔2014〕45号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市直各单位:《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行〔2014〕38号,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后,各单位提出了许多具体问题。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办法》的规范执行,经研究,现将《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桂林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2014年12月5日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各县(区)财政局。桂

2、林市财政局办公室2014年12月05日印发—7—附件桂林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一、关于差旅费制度执行问题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行〔2014〕38号,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非参公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各单位可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制度,如对乘坐飞机是否需要审批、住宿费限额标准内各职务级别具体执行什么标准等提出更细化的要求。二、关于差旅费经费控制问题市直各单位差旅费总体按部门预算安排数执行,原则上

3、不得突破部门预算数。各单位应通过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等厉行节约手段确保重点公务活动顺利开展。今后年度,市财政将按财力可能和实际需要相结合的原则适时调整部门预算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确保单位日常运转工作经费得到合理保障。三、关于差旅费按常驻地实行属地管理问题—7—差旅费按常驻地实行属地管理政策。市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一)市直机关驻桂林市单位,常

4、驻地为桂林市城区,到桂林市所辖县视作出差,到桂林市所属城区(包括临桂新区)及其乡镇不视作出差。差旅费按《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二)市垂管部门县级机构,其他市直机关非驻桂林市单位(市内),常驻地为机构所在县,参照所在县差旅费管理制度执行。(三)市直机关驻市外单位,常驻地为其派驻地,参照派驻地差旅费管理制度执行,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伙食费。四、关于原差旅费办法规定的有关补贴和补助发放问题(一)参加市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群众团体代表大会等会议以及统一开展履职活动的农民及其他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员,

5、由召开会议或统一组织活动的单位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发放误工补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闭会期间参加各单位组织的座谈、调研、咨询等会议和活动,所需差旅费由组织单位按规定报销。(二)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各种工作队以及选送学习等工作人员相关补助费用范围及标准,相关文件另行规定。(三)工作人员因调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7—五、关于出差审批表问题市财政局制定出差审批

6、表模版(详见附表),主要包括出差事由、人员、地点及时间安排、工作内容、领导审批、派车情况等内容。各单位可在此表格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需要的出差审批表。六、关于出差乘坐出租车问题《办法》第九条规定,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因此,往返机场、火车站的费用应以地铁、大巴等公共交通工具为主,出租车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紧急特殊情况确需乘坐出租车的,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报本单位主要领导从严审批。七、关于购买交通意外险问题乘坐火车、轮船、汽车等可按规

7、定购买交通意外保险费一份,单位统一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交通意外险原则上只报销一次,出差往返在交通意外保险期限内的,不重复购买。单位统一购买人身意外险的,是指按现行政策规定,允许给特殊单位、特殊人群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八、关于出差人员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标准问题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7—凡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按当地工作餐标准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伙食费,交纳的费用不超过伙食补助费标准。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交纳的费用不超过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工

8、作人员可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索取相关依据以证明自己已经缴纳相关费用,但不作为报销的凭据。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仍按自然天数包干发放。工作人员应加强自我纪律教育,自觉缴纳费用。九、关于单位派车问题单位派车出差,主要是指出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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