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底价确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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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出让底价确定制度  篇一:四中全会土地管理制度规定  1更改土地容积率要经政府常务会同意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  关键词:  制度细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第四条首次提出,土地出让方案审批必须采取集体会审方式,以会议方式集体决策,主要领导末位表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  同时,《规定》第五条还首次明确了土地出让底价集体决策的时间,并要求将底价确定的过程及结果纳入集体决策的记录文件,存档备查,避免了底价随意变动的“猫腻”和操作空间。  《规定》明确,土地出让后,原

2、则上不允许调整既定规划条件,确需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指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调整前和调整后的内容必须在批准调整后5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篇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XX〕241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试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党发[XX]45号

3、)的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全面推动土地交易市场建设,作为显化国有资产价值,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土地市场环境,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在全面总结土地招拍挂出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成因及解决办法,进一步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  (一)实行不同用途经营性用地差异化的供地方式。对商业、娱乐、高档公寓住宅用地应严格控制供地总量,并按照“价

4、高者得”的原则,主要采取拍卖方式供地;对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可根据房价、户型、面积、企业自有资本、企业信誉、开发业绩(开发面积、房屋质量、节能环保技术的应用等)、消费者评价、纳税情况和社会责任等多种指标,主要采取综合招标方式供地;对经营性项目用地竞争性不强或申请竞买人数不足两个的,可采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二)探索改革经营性用地单一的公开出让方式。切实改变过去单一以出让方式有偿供应建设用地的做法,积极探索有利于土地节约高效利用的供地方式。对加油站、工业仓储类项目和其他生产经营周期较短的项目

5、用地,逐步实行租赁制,采取招拍挂方式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  (三)逐步扩大土地市场化配范围。各地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在坚持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以市场竞争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严格控制并逐步缩小划拨方式供地范围,对经营性的交通、能源、水利发电等基础设施(产业)用地,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应逐步纳入有偿使用范围,条件成熟的,可以试行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历史遗留的划拨用地,要按规定逐步转为

6、有偿使用。  (四)积极推行土地使用权网上出让制度。积极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出让,逐步实现全省各市、县出让人在网上发布出让公告、交易公告、结果公示;竞买人网上报名登记、报价、竞价,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增强信息透明度,促进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二、着力规范土地供应和地价评估行为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着力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违规设置出让条件、擅自调整土地出让条件和土地储备、供应信息不公开、不对称等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一)严禁违规设置土地

7、出让条件。除工业项目用地可以设定产业类型、投资规模、投入产出、环保要求、建设标准和竞买人资格等准入条件外,其他经  营性项目用地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发布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或租赁公告时,不得设置竞买人的资格或资质条件;不得以政府纪要和部门文件等方式,为某些特定的开发主体量身定做,设置有违公平竞争的排他条款。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需要有特定资质条件的,凡符合公告资格条件的,不论何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不论本地或异地企业,一律允许公平竞争,不得差别对待,或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和歧视政策。  

8、(二)认真执行“净地”出让和出让面积限额制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要严格执行“净地”出让的规定,落实好土地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三通一平”前期开发工作。对于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允许采取有条件“毛地”出让的方式进行供地,但事先应先明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经充分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后,再组织招标以确定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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