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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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国土资发〔2000〕316号)和《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鄂发〔2011〕7号)、《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辖区内的土地整治项目。第三条 项目选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

2、国防洪法》和《湖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第四条 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的要求,并与项目所在地的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专项规划相协调。第五条 项目应避免选择在地质灾害频发区和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质裂缝等地质灾害隐患区域。第六条 所选择的项目没有土地权属争议。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不得纳入土地整治项目区范围。第七条所选择的项目不得与已立项或竣工验收的土地整治项目及其它涉农项目重叠。第八条 项目选址的原则(一)按流域治理的原则。项目选址应尊重自然规律,以流域和水系为基础,按灌区

3、进行治理。在一个流域或水系中,项目选址原则上应按照从上游到下游的顺序进行。(二)集中连片的原则。项目选址坚持相对集中,连片推进,做到建成一片、收益一片、发展一片。(三)维护权益的原则。尊重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保持项目区土地权属的完整性,做好土地权属调整工作。(四)比例控制耕地保护的原则。项目选址应突出土地整治保护耕地的功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控制项目区耕地比例,实施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项目区内的耕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建设规模的80%。(四五)综合效益原则。项目选址应充分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力争使综合效益最大化。(五

4、六)遵循民意,以人为本的原则。项目区选址要充分符合当地群众意愿。(六七)公正与公开原则。项目选址应公开透明,保障人民群众和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项目选址情况应及时进行公示。第九条 项目选址的基本条件(一)自然条件。主要考虑地形地貌、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土壤、气候等因素。项目区应满足:坡度在25度以下,地质条件稳定,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二)资源条件。主要考虑农业气候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等因素。项目区应满足:水资源有保障,农业气候资源丰富,适宜农作物生长,耕地数量较多、集中程度较大的地方。(三)生态环境条件。项目区应具备农业生产活动

5、承载力,适宜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实施土地整治项目,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条件。(四)基础设施条件。项目区应具备项目实施所必须的主干道路、主干排灌渠系、堤坝、电力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拟定相关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需要地方资金投入以配套相关基础设施的项目,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提供配套资金承诺函,明确资金来源渠道及所投资的工程建设内容。(五)社会经济条件。地方政府重视、支持项目建设,群众拥护;涉及居民点搬迁和坟墓迁移的,农村经济组织或农户应有一定的经济基

6、础。第十条 项目建设规模的控制指标(一)国家级重大工程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丘陵山区333.33~1000公顷(5000~15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一般不少于333.33公顷(5000亩);平原地区666.67~2000公顷(10000~30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一般不少于666.67公顷(10000亩)。(三)省级投资土地复垦、土地开发、占补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少于200公顷(3000亩),单片面积一般不少于20公顷(300亩)。第十一条 项目选址应充分征求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与公

7、众的意见,并提供书面材料。(一)涉及土地开发的,须地方人民政府出具有效批准文件;(二)禁止毁林开荒、毁园开荒、填埋大面积坑塘水面。开垦废弃园地、废弃林地、废弃水面的,须出具相关部门的意见;(三)涉及居民点搬迁的,须当地政府出具搬迁方案和搬迁承诺函,以及搬迁户的明确意见;(四)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对土地权属的确认意见,以及群众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的意见;(五)涉及坟地搬迁的,搬迁户同意搬迁的确认意见。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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