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土地整治项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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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交付使用后期管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交付使用后期管护工作(以下简称“后期管护”),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的正常运转和长效使用,依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辖区内的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第三条 后期管护的基本原则(一)确保项目区基础设施的长效使用,维护项目区群众的利益;(二)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调动工程管护者的积极性;(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明确工程管护各方的利益与责任;(四)坚持因

2、地制宜的原则,积极探索后期管护新机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结合各地实际,扎实有效地做好工程后期管护工作。第二章后期管护的范围第四条 后期管护的内容(一)对项目工程和设施进行管护,确保项目工程和设施完好,能够正常使用。包括:1.灌溉与排水工程:水库、沟渠、排灌泵站、农用井、水窖、涵、闸、渡槽、溢流面、溢流堰、配电设施等;2.田间道路与桥梁工程:田间道、生产路、人行桥、机耕桥等;3.农业设施工程:排污沟、晒谷场、垃圾站、谷坊等;4.农田防护及生态保持工程:防护林、截流沟、沉砂池、沉螺池、集水池、草皮、挡土墙及其他配套工程设施等;5.土地整治项目标志:界桩、

3、项目标志牌、项目区公示牌等。(二)对耕地和地力进行管护,确保不发生挖沙取土、植树和挖塘养鱼等破坏耕地的行为,不出现弃耕、抛荒现象;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确保土壤的肥沃程度稳中有升。第三章后期管护职责分工第五条职责分工(一)县级土地整治机构的职责。1.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会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项目资产及后期管护工作移交给项目区所在地村委会;2.负责项目后期管护资金的审核和发放;负责解答和解决项目区村委会管护工作中遇到的业务、技术性问题;3.负责协调并督促解决因项目工程质量造成的问题;4.组织

4、技术人员定期检查工程使用、管护情况;对管护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5.按照保修合同,要求项目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维护和保养;6.编制年度土地整治项目管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二)施工单位的职责。1.施工单位须确保项目交付使用1年内项目工程和设施完好,能够正常使用;2.质保期内,施工单位要安排专人加强对工程运行情况的检查和维护,出现问题及时整改,质保期满,按照要求完善质量维护报告书,经参建各方共同认定后签字、盖章确认,并留存。(三)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单位)的职责。1.领导、督促后期管护工作的积极开展;2.配合县级土地整治机构做

5、好后期管护工作的移交工作;帮助村委会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制止破坏项目工程或耕地的行为,消除耕地抛荒现象;3.定期对后期管护工作进行检查。(四)项目所在地村委会的职责。1.负责对项目的后期管护进行落实;2.制止各种破坏项目工程或耕地的行为,保持各种工程设施能够正常运行、使用,确保项目区内耕地用于农作物种植;3.对在管护期内管护对象确实无意耕种的,负责重新安排承包经营人进行耕种,确保项目区内耕地不闲置、荒芜;4.工程出现损毁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单位)、县级土地整治机构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五)土地承包经营人的职责。1.严格根据后期管

6、护协议,对承包范围内耕地、工程设施(含周边工程设施)进行管护;2.对各种破坏工程设施或耕地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村委会;工程出现损毁的,及时报告村委会;3.不闲置、荒芜承包经营地,倡导绿色耕种,多施农家肥、少施无机肥,切实提高地力。第四章后期管护的方式第六条 后期管护的方式(一)谁主管、谁负责的方式。受益范围为一个行政村的工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护;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工程,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管护;受益范围跨乡镇的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护。(二)谁受益、谁负责的方式。已明确归属个人(企业)管理的灌排设备、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农田防护林等,由受

7、益农户(企业)负责管护。(三)鼓励利用市场方式。在受益农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前提下,可依法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多种市场方式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四)按照“村民自治管理”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应引导和帮助受益村民按照受益范围,以灌区或项目区所在乡、村为单位自愿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管护协会,负责统一管护项目区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农业和林业等各类工程。第五章工程管护经费成立农民用水协会等自行管护的组织。项目所在地的群众可以成立农民用水协会等组织,对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进行维护。(四)成立

8、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后期管护组织。可由当地国土管理部门或地方行政部门成立专门的对工程设施进行后期管护的机构或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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