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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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根据《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和《国家信访局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意见》(国信发〔2013〕8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复查,是指因信访人不服办理机关的信访处理意见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复查意见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复核,是指因信访人不服复查机关的信访复查意见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复查机关的上一级

2、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复核意见的行为。第三条 信访人不服本省行政机关针对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复查)意见,申请复查(复核),以及本省行政机关受理复查、复核申请,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12-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具体办理本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信访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二)协调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三)督促检查复查、复核意见的落实;(四)办理经复核终结的信访事项备案;(五)对下

3、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复查、复核工作进行指导;(六)办理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确定承担复查、复核工作的机构,履行相应的职责。第五条 复查、复核工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复查、复核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治、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复查、复核事项。-12-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复查第七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处理意见之

4、日起30日内,向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八条 申请复查应当采用书面方式。书写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查机关在当面记录后,申请人应以签名或者盖章等方式确认。第九条 复查申请应当由信访人本人提出,本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提出复查申请的,可以书面委托1名代理人提出申请。信访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查机关。5人以上就同一信访事项提出复查申请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依照本办法申请复查的信访人是申请人,原处

5、理机关是被申请人。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复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12-(一)被申请人是人民政府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二)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三)被申请人是实行垂直管理行政机关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四)被申请人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五)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提出;(六)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向设立

6、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提出;(七)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第十一条 申请复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理由;(二)复查请求不超出提出信访时的请求范围;(三)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四)属于信访条例规定的复查范围。-12-第十二条 申请复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复查申请书;(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第十三条 复查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

7、系电话、工作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三)具体的复查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依据;(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日期。第十四条 -12-复查申请材料可以通过邮寄、传真方式提交。采用走访方式的,应当到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交。有条件的复查机关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复查申请。第十五条 复查机关收到复查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处理:(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

8、,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三)材料不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四)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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