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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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省政府令第290号  《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省政府令第290号  《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省政府令第290号  《浙江省信访事

2、项复查复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复查,是指信访人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原处理

3、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复核,是指信访人不服复查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决定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原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复查决定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应当遵循依法依政策、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公正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以下简称复查、复核机关)。复查、复核机关应当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4、府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具体办理本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和办理复查、复核申请;  (二)按照职责权限指导和监督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三)办理经复核终结的信访事项备案;  (四)研究复查、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其他工作机构(部门)具体办理本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体办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机构(部门)应

5、当落实复查、复核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教育,保证与复查、复核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机制。  办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专家、社会团体、社会志愿者等参与,运用咨询、调解、听证等方式,提高复查、复核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信访人是申请人,原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机关是被申请人。  同一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申请人超过5人的,申请人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人参加复查、复核。代表人参加复查、复核的行

6、为对其所代表的申请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撤回复查、复核申请,变更或者放弃复查、复核请求,以及进行和解、调解的,必须经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  第九条信访人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复核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出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向复查、复核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延长申请的理由。  第十条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不服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原信访人;  (二)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范围,且属于复查、复核机关职权范围的;  (三)有具体的复查、复核

7、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在规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一)被申请人是人民政府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不能确定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实行垂直领导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是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三)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应当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是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

8、立的派出机构,且以自己名义作出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应当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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