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ID:19529346

大小:45.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0-03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_第1页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_第2页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_第3页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_第4页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目录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展开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展开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省长2012年8月20日编辑本段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2、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及其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使用5座以下小型客车,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发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对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实行总量调控,保障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3、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财政、工商、价格、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第六条鼓励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发展

4、,推广信息化管理和使用环保、节能车型。第七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参加行业协会。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制度。第九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数量的资金;(二)有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停车场所;(四)有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五)有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六)有健

5、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营运车辆标准和机动车尾气排放要求,并经检测合格;(二)安装出租汽车顶灯、空车待租标志和经检定合格的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三)喷涂出租汽车客运标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有3年以上驾龄,且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符合前

6、款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经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考试合格后,领取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第十二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租汽车管理机

7、构在审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申请时,应当根据当地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和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数量,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资格期限为6年到8年。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具体期限。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期限届满,经营者需要延续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重新提出申请,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结合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第十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8、者更新车辆的,应当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对不再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拆除计价器、顶灯等附属设施,清除出租汽车专用标志。第十五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营运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需要暂停或者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