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草案)

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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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及其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5座以下小型客车。第三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为乘客提供安全、

2、便捷、优质的服务。鼓励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推广使用环保节能技术和设备,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行公司化管理。第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发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对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实行总量控制,保障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3、。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工商、物价、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七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参加行业协会。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反映成员意愿和要求,依法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运营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制度。第九条申请从事

4、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数量的资金;(二)有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固定的停车场所;(四)有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五)有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营运车辆标准,并经检测合格;(二)安装出租汽车顶灯、空车待租标志和经检定合格的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5、三)喷涂出租汽车客运标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有3年以上驾龄,并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服务规范、机动车维修、旅客急救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考试合格,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第十二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

6、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核发车辆运营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审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申请时,应当根据当地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数量,综合考虑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素质和服务质量,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确定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第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资格期限为4年到8年。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

7、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具体期限。第十五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重新提出申请;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优秀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第十六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更新车辆的,应当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营运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8、、车辆运营证。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需要暂停或者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交回原许可机关。第十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客运资格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证件手续。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遗失、毁损或者变更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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