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ID:19718712

大小:38.0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10-05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_第1页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_第2页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_第3页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_第4页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90701(颁布时间)19990701(实施时间)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文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设置和职责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一节 选举组织机构  第二节 选民登记  第三节 候选人的产生  第四节 选举程序第五章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罢免和补选第六章 监督第七章 附则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6月30日通过,

2、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管理本村事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3、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二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1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召集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时,如果村民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邀请驻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的代

4、表列席。第六条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一)本村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公共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三)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四)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方案,本村享受定额补贴和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五)本村基本农田保护方案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六)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义务工和积累工的使用;(七)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以及村集体所有土地、山林、水面等承包方案;(八)本村实施计

5、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案;(九)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建设承包方案;(十)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600个选民以上的村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和住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由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其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各民族都应当有代表。村民代

6、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任期内的罢免和补选,按原推选方式进行。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名单,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至少每6个月举行1次。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至少提前2日将讨论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如实反映。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设置和职责第九条 村民委员

7、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村民自治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主持日常村务,保障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实施;(三)提出和实施本村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公共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四)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

8、济,巩固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