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ID:2028107

大小:20.39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7-11-1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_第1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_第2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_第3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_第4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质检总局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修改、废止、解释、翻译,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质检总局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制定规章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符合上位法规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

2、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第五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或者“通知”“通告”“公告”。第六条 规章的内容应当用条文表述。条为基本单位,在整部规章中连续编号。条以下可以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以数字。条文较复杂的,可以分章、节。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准确、简洁,内容明确、具体,具有针

3、对性和可执行性。第七条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八条 质检总局规章制定工作由法规司综合协调,归口管理。第二章 立 项第九条 根据质检总局的总体工作部署和实际需要,质检总局各司局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结合本司局的职责范围,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的规章立项申请。第十条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规章名称;(二)制定规章的依据;(三)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五)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六)规章起草负责人;(七)规章完成时间;(八)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第十一

4、条 法规司对各司局提出的规章立项申请汇总研究后,拟订质检总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质检总局批准后印发执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司局等。第十二条 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需要,未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而又确有制定必要的规章,经起草司局商法规司并报质检总局批准后,可以作为补充计划执行。第三章 起 草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规章由主管司局负责起草。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5、等多种形式。经质检总局同意,可以将起草的规章对外公布,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专家和组织起草规章草案。第十五条 起草的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司局应当主动协调,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的规章涉及质检总局其他司局职责的,起草司局应当与有关司局协商一致。起草的规章与贸易有关或者可能影响贸易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贸易政策合规性评估。起草的规章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十六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制定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管

6、部门、具体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应当注意与有关规章相衔接。如果原有的规章已被新起草的规章所代替,应当在新起草的规章中明确予以废止。第十八条 起草规章时,应当同时拟写起草说明。规章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规章涉及业务的基本情况;(二)制定规章的必要性;(三)起草的基本经过;(四)解决的主要问题;(五)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六)有关方面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七)开展合规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况;(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十九条 规章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司局应当将规章草案送

7、审稿及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送法规司作审查。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调研报告、国内外立法资料等。修改规章的,还应当提供修改内容对照表。第四章  审 查第二十条 法规司应当从以下方面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一)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等相抵触;(二)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三)条文结构和法律用语是否准确;(四)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五)合规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第二十一条 法规司应当将规章草案审查稿发送质检总局各司局、省级地方质检部门征求意见,并深入基层进行实际调查研究,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

8、的意见。第二十二条 对重要的规章草案或者涉及的主要问题有意见分歧的规章草案,法规司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充分听取意见,研究论证。第二十三条 在审查过程中,法规司应当加强与起草司局的沟通,及时将意见反馈起草司局。起草司局修改后应当及时反馈法规司,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补充。规章草案存在较大争议的,法规司应当对不同意见进行充分协调,力争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把争议的实质要点及倾向性意见上报质检总局决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