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诺齐克以权利为核心的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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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诺齐克以权利为核心的正义观关键词:诺齐克/权利/正义内容提要:本文扼要回顾了诺齐克对罗尔斯的批评,介绍、分析了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出版之后围绕权利问题引起的讨论、争论,以及修正和补充意见,既有内格尔等人尖锐的,根本性的批评,也有曼克、费舍尔、克日纳的支持、补充观点,并把诺齐克与罗斯巴德和兰德作了简单比较,借以说明诺齐克的理论贡献和在自由至上论者中的地位。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于1971年发表的《正义论》一书具有里程碑意义,它使得政治哲学成为当代西方哲学中最活跃、最引人注目的领域,使得被许多人不看好的自由主义重新充满活力,使得正义以及与之相关的自由、权利、平等等

2、概念成为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  但是,罗尔斯的《正义论》并没有成为人们只能仰止的高山。1974年,罗尔斯在哈佛大学的同事诺齐克发表了《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形成第二次轰动,这部著作与《正义论》风格迥异、立场针锋相对。更重要的是,它不是在同一个平面上逐点驳斥《正义论》,而是紧紧围绕“个人权利”这个核心概念发展出一个在一系列重要问题上见解新颖、内在逻辑融贯的政治理论体系。  《正义论》和《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的相继问世,两部著作分别具有的独创性和影响力,后者对前者别具一格的批评,以及它们引起的热烈讨论和争论,构成了当代政治哲学中华丽的一章。中国学术界对《正义论》和《

3、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的内容、贡献和影响已有相当程度的了解,本文拟在简明扼要地回顾、总结诺齐克对罗尔斯的批评之后,着重介绍、分析诺齐克批评之后围绕权利问题引起的讨论、争论以及修正和补充。哲学总是也只能是在争论中发展,我们凭借对有关争论的细致讨论可以加深理解罗尔斯和诺齐克的贡献,把握当代政治哲学的最新发展。  一、对罗尔斯分配正义论的批评  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的前言中说:“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人和团体如果不侵犯他们的权利的话就不可以对他们做的。这些权利十分坚牢和广泛,以至于产生了这样的问题:如果国家及其官员要有所为的话,他们到底可以做什么。”[1](

4、P1)这是诺齐克整个政治哲学的出发点,也是他批评罗尔斯的根据。  对于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概念,诺齐克干脆予以否定,认为分配正义这个说法本身就是成问题和误导人的。诺齐克说,人们谈论分配的正义,就好像有一些东西现成地放在那里,或一个馅饼会从天而降,由人们根据某种原则或标准来分配,他们没有考虑待分配的东西是从哪里来的。实际情况是,一个社会中的种种财产、资源已经被人们控制或拥有(hold),关键问题是这些财产和资源是不是真正属于有权利(beentitled)拥有他们的人,因此,正义原则不是关于分配的正义,而是关于拥有的正义。关于拥有的正义有三个方面:(1)拥有的初始获得,包括对无

5、主物的占用;(2)拥有的转让;(3)除非应用前面这两步(以及多次重复),否则没有权利拥有。[2](P149-151)  诺齐克说,他的关于分配中的权利正义论(entitlementtheoryofjusticeindistribution)是历史的,判断分配是否正义有赖于它是怎么产生的,人们过去的环境和行动能够创造不同的对于事物的应得权利。与此相对立,他所反对的分配原则是一种模式化的分配(patterningdistribution),它要求根据人们的道德水平、需要、对社会有用的程度等进行分配,一定要达到某种预定的结果或目的。实际上,人们通过生产、销售、赌博、借贷、收礼品、

6、得利息等方式获得对财富的拥有,按单一的或固定的分配模式根本无法说明这些现象。  罗尔斯的差异原则认为,如果不平等不可避免,那么只有在它有利于处境不利者时才是正义的。在诺齐克看来,这是一种特别强的模式化的、要达到目的状态的原则。要维持分配正义的模式化原则或目的状态原则,必须靠不断干涉人们的生活、侵犯他们的权利才能做到。因为,即使达到了某种被认可的状态,不同的人往后也会以不同的方式使用他们的所得,有人用于享受,有人用于积蓄、投资,原来的状态很快就会改变。[3](P153-163)  为什么说存在分配正义问题?为什么这样的正义性必须体现在不平等的分配要向弱势人群倾斜?罗尔斯给出的

7、理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社会合作的体系中。由于生产的集体性,人们对产品的贡献是混杂在一起的,对结果的权利是难于确定的,既然有能力者在这种合作中得到了好处,所以适当的让出和照顾是应当的。诺齐克不承认这个理由。他说,可以把大型、集体化的生产分割为小的单位直至个人,他们各自作出的贡献和享受的权利是清楚的,他们根据自愿原则订立契约,进行交换和转让,这时提出如何分配的特殊问题是多余的。[4](P185-186)罗尔斯还有进一步的理由:既然才智较高、境况较好的人因为社会合作得到了比不合作更多的东西,因此,分配应该向较差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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