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村庄集体建设用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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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村庄集体建设用地报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二零一八年六月广州市村庄集体建设用地报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二零一八年六月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我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村庄建设用地相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及管理部门】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

2、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管理部门】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市林业和园林、财政、城管、相关区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第三条【新增建设用地的界定】23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地类为非建设用地的,实施建设需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地类为建设用地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属1999年1月1日之

3、前变更为建设用地的(以1998年或之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为准),无需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报批;(二)属1999年1月1日之后变更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完善建设用地)报批手续。使用无需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的土地进行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可以按照《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章规定直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一条【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范围】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以成片为原则,原则上不得占用水田(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地类),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国土资源和规

4、划部门指导下,在城市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者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结合用地需求合理确定新增用地范围。第二条【申请村庄建设用地规划意见】新增用地范围经村社协商一致23后,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村庄建设用地规划意见,所需的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等,出具村庄建设用地规划意见。第一条【申请农用地转用初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有

5、资质的测绘单位编制《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相关图件。测绘单位按规定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权属汇总表等材料。2007年10月31日以后变更、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违法用地查处:(一)2007年10月3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前变更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违法用地处理后按建设用地报批;(二)2009年12月31日后变更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违法用地处理,并按变更前的原地类报批。出具测绘成果后,涉及占用耕地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含水田)由市、区统筹落实。经林业部门认定涉及林地的,林

6、业审核与用地报批并行办理。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开展用地报批组卷时同步向区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林地审核手续或办理23《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不得将使用林地审核工作后置到用地审批完成后再开展。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不得进行土地平整等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不得办理土地供应手续。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上述要求组织完善附件3相关材料,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农用地转用初审。第一条【报批方案审批】经初审后,由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拟订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材料,并明确土地用途,

7、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呈报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材料后,报市政府审批。第二条【用地批复】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印发缴费通知,由市或区财政部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交手续。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交完成后,由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印发用地批复,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拟发《批后实施通知》,通知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缴交税费和落实补偿等。23第一条【批后实施】农用地转用获批复后,属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向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领乡村建

8、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属政府投资、社会捐建或者村集体筹建的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属留用地及其他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供应等规划、用地批准手续后方可实施建设。第二条【相关费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市或区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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